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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CS - 103 - 019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14 年 12 月 17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103年11月17日至11月21日執行「103年第4季核一廠火災防護年度視察」之視察發現,請檢討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本會103年11月17日至11月21日執行「103年第4季核一廠火災防護年度視察」之視察發現,請檢討改善。
一、消防演練部分,觀察11月18日消防演練情形,有下列事項待加強改進:
(一)責任區負責人進入火場前,未先確認防火門溫度,以確保現場查看人員安全,請檢討改善。
(二)程序書107.2.4「火災通報及聯絡」第6.2.3節火災發現者通報完成後應立即利用附近已配置的手提式滅火器或消防栓先行滅火。惟責任區負責人進入火場時,未嘗試就近取該防火區之滅火器進行滅火,請檢討改善。
(三)程序書107.2.4「火災通報及聯絡」第6.2.2.2節發現火災者通報程序需通報現場屬於何類火災。責任區負責人確認緊要海水泵室MCC 1B發生火災通報值班主任時,其通報內容未詳細說明何種類火災(普通、油、電氣),請檢討改善。
(四)程序書107.2.4「火災通報及聯絡」第5.4.1節消防顧問主要工作為在消防隊抵達火場時向火災現場指揮者解說火災設備狀況及協助滅火。消防顧問未於消防隊抵達火場時立即通報主控制室,亦未向消防隊長確實傳達火場狀況、運轉設備狀況及提供滅火對策,請檢討改善。
(五)本次消防演練主控制室雖已先將失火設備斷電,以避免感電之風險,惟消防顧問於消防隊員至火災現場時未先明確告知失火之設備是否已斷電,且消防隊長亦未請消防顧問通報主控制室將該區域內電氣設備電源斷電,請檢討改進。責任區負責人未確認實際起火設備(電氣控制盤)即逕行通報,亦應加強訓練。
(六)程序書107.2.4「火災通報及聯絡」第5.4.1節消防顧問作為控制室與火
核能電廠注意改進事項(續頁)
場聯繫橋樑及將火場狀況回報給控制室。消防顧問未將火場處理狀況回報控制室,包括有無人員傷亡、火災可能波及範圍、對機組安全停機系統設備的影響,本次演練責任區負責人取代消防顧問職責進行現場回報,需檢討其適切性,並應加強人員訓練,請檢討改善。
(七) 查證主控制室之狀況發佈及演練,發現演練過程值班主任均依程序書據以執行,惟值班經理在未瞭解現場是否需要外援之情況下,即依程序書113.1進入異常事件之立即通報流程,執行時序過早,應先瞭解若10分鐘內無法控制火勢,再請求外援,並處理人員調度問題,請檢討改善。
(八) 本次演習因ES1門有保安門禁管制,但相關現場人員皆未攜帶鑰匙及提供滅火對策,因此未依程序書529.3.15規定開啟ES1防火門進行滅火,以及無法開啟對向房門及形成對流加速排煙作業,請檢討改善。
(九) 消防隊人員至現場架設排煙蛇管時,未仔細檢查兩條蛇管連接用之拉鍊是否確實密合,導致有脫開現象,請檢討改善。
(十) 消防隊於火災撲滅後,進行排煙時所架設強力照明之方向位置並非朝向火災現場,影響後續火場檢查之能見度,請檢討改善。
二、人員體技能訓練與消防救災車輛及裝備器材檢查紀錄之查證:
(一)消防班體能教育訓練每年1、4、7、10月測驗仰臥起坐、伏地挻身與徒手跑步1500公尺,其驗收標準依年齡大小分為甲乙丙丁四組,經查102年1月21、28日、4月27日、7月24日訓練紀錄表,甲乙組徒手跑步1500公尺紀錄之驗收標準均放寬至11分鐘,未依各組驗收標準為基準,且其實測結果亦未符合各組之驗收標準,應視為不合格,請檢討改善。
(二)消防班負重跑步體能訓練每年1、6月執行乙次,穿者消防裝配備跑步100公尺,驗收標準為1分鐘,惟其紀錄僅有簽到名單,未記錄各消防隊員測驗量測之時間,即直接評為合格,請檢討改善。
(三)有關消防科學教育訓練,103年9月5日”電廠救火計劃知識訓練”課程教材內容於人員職責指派與資格部分列出”消防隊長為反應爐操作員之領導員其所負責為勘查火災區域、指揮消防隊、與電廠運轉的負責人維持聯絡”。經查程序書1420「消防程序」並無相對應之人員職責規定,教材內容明顯與電廠消防救火計劃不一致,針對教育訓練課程內容,應檢討改善。
(四)10 CFR 50 Appendix R 第III. E項要求消防水帶必須經過水壓試驗,儲放於戶外消防水箱內之消防水帶必須每年測試一次。經查消防水庫車、消防照明器材車、消防化學車裝備水帶儲放於戶外,卻未有靜水壓測試紀錄,請檢討改善。
(五)消防班每日依據程序書731.49A1『核一廠消防救災救護車輛每日車輛檢查紀錄表』第四、(6)項要求確認水箱之泡沫液位是否達90%以上,而每月則是依程序書731.49I『核一廠消防化學車定期盤點裝備器材檢查表』檢查泡沫液位是否保持在70%以上,兩者標準不一致,且消防化學車水箱之水與泡沫液位管亦未有明確尺標可供判讀液位,請檢討改善。
(六)程序書731.49I『核一廠消防化學車定期盤點裝備器材檢查表』,氮氣瓶檢查項目需確認藥劑重量在16 ㎏以上,惟電廠並未執行秤重與記錄藥劑重量,請檢討改善。
三、消防演練相關程序書內容及消防計畫與對策的適切性:
(一)查證程序書107.2.12「消防定期演習程序」增加二個或以上防火區失火演練之修訂依據,發現該項修訂係源自INPO 11-004『Guideline for Excellence in Fire Protection Program Implementation』10.0 Interim Compensatory Measure B.5.B Fire Protection Features,台電公司自我評估後認為需有”Fire Protection Sharing/Balancing 用在 Fire Fighting and Spray Capacity,故擬修訂程序書107.2.12消防定期演習程序增加二個或以上防火區失火演練”,惟增加二個防火區失火演練並無法回應消防水源使用分配策略之需求,應重新檢討程序書修訂內容之適切性。
(二)抽查程序書107.2.12「消防定期演習程序」之品質文件紀錄,發現101年11月22日評核有”排煙動作不夠迅速”之缺點,但於演習偏差或不符事項追蹤改善表,卻未記錄此偏差內容與相關改善情形,102年2月19日、7月18日,103年6月26、27日演習均有類似情形,應檢討改善。
(三)102年2月4日消防班定期演習結果有偏差或不符事項紀錄與改善情形,惟其預防保養工作審核表卻無偏差或不符事項紀錄,兩者不一致,應檢討改善。
(四)程序書107.2.12「消防定期演習程序」第5.1.1節規定每年至少需有一次無預警演習,經查消防班A、C於103年3月31日同時段執行不預警演習,消防班B、D亦於103年3月28日同時段實施,惟同一時段應僅有一個消防班,另一個消防班若為執行演習而於廠內待命,已喪失不預警演習之意義,應檢討改善。
(五)程序書107.2.12「消防定期演習程序」之演習方案是針對電廠執行滅火行動進行評核,查閱102年11月11日消防班定期演習紀錄,發現其演習內容由生水泵室使用移動式消防泵至兩台消防車以串聯方式引水至BCSS注水口,此為B.5.b補水作業而非滅火行動,應針對程序書使用之適切性,加以檢討改善。
四、本會102年火災防護視察發現事項電廠改善情形查證:
有關本會注意改進事項編號AN-CS-102-029第七、1項,五號柴油機廠房防火區50A與50B無防火區隔之問題,電廠承諾為避免誤導為不同分區,擬將現有防火分區修訂為50-A、50-B。惟本會查證發現程序書529.3 失火對策計劃、529.3.13 五號柴油機房失火對策計劃及FSAR 第9.5節等文件,均未修訂五號柴油機廠房之防火區編號,台電公司應檢討改善,並需再確認引用此防火區編號之相關文件均已納入修訂作業。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