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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KS - 103 - 011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14 年 12 月 15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請就本會於核二廠2號機第23次大修期間,執行緊急爐心冷卻系統相關測試作業之視察發現,檢討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本會視察人員於核二廠2號機EOC-23大修期間執行ECCS系統相關測試作業查證,發現以下作業缺失:
(一)電廠人員依程序書615.3.3-IST執行RHR C測試時,於依測試程序A.1項,將高點逸氣閥開啟約半圈,待有水流出無氣後,記錄開啟時間為10秒,然其於逸氣結果紀錄勾選為”無氣”,顯與所執行之逸氣現象不符,請檢討改進。
(二)本次大修換台執行RHR B額定流量測試時,發現儀控組人員裝置壓力量測儀器時,未將量測用管路逸氣完全,造成執行步驟F之最低流量率(泵差壓)量測時,壓力指示有震盪之現象,請檢討改進。
(三)核二廠目前執行壓力儀器校正作法為將範圍0~1500psi之校準儀器(電廠自校用之母校材)送經TAF認證機構進行校驗,其校驗報告載明9個校驗壓力點,並取執行2次壓力上升/下降循環之平均值。然電廠將其它用於線上壓力儀器校正之6台校準儀器與該經TAF認證機構校驗過之儀器進行比對校驗時,其校正紀錄僅執行壓力上升乙次的數值,與TAF校驗作法有明顯之差距,亦與程序書1206需執行乙次壓力上升/下降循環之規定不同。請就前述6台校準儀器校驗程序之適切性,提出檢討說明。
(四)經查核二廠目前於程序書中對於國內外廠家自備儀器之校驗,並無相關規定,請檢討改進。
二、核二廠程序書120「營運手冊程序書管制作業」第 4.7.8節對逐步確認類 (A)之程序書使用要求第5點,要求「若執行時有兩個以上地點,可事先晒印影本,執行者在各自影本簽名,執行完成再轉抄至執行版」;另第第6.4.4節規定:「除 6.4.2 節所列之程序書正式持有單位外,其他單位/人員如工作需要,可填具程序書抄本申請表 (120H) 經有關主管證明後向品質組申請晒印,並由品質組於程序書首頁蓋上參考版 (FOR REFERENCE) 或執行版 (EXECUTIVE COPY) 章」。惟查10月7日儀控組人員於執行A類程序書測試作業時,使用控制室之管制版程序書,而非執行版之程序書。經檢視其版本雖正確,然與電廠程序書前述規定不符,請檢討改進。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核二廠程序書120:營運手冊程序書管制作業,第30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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