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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HQ - 103 - 003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總處 |
日期: |
2014 年 10 月 27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本會103年9月15日至9月18日執行「103年度台電核安處駐核能一廠安全小組績效視察」之視察發現,請檢討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駐廠安全小組組織、人員訓練及小組營運作業程序書查證:
(一)核安處制定之「駐核能電廠安全小組一般稽查作業程序書」於101年3月2日完成第15版更新,其中包含每月一般稽查計畫表。經查證核一廠安全小組自101年4月至102年1月每月一般稽查計畫仍沿用第14版,直至102年1月28日程序書完成第16版更新後才一併更新,另抽查102年2月26日(編號SE-102-051)、102年8月8日2份(編號RW-102-37S、CH-102-038S)一般稽查報告表仍使用第15版表格,請檢討改善。
(二)核安處制定之「駐核能電廠安全小組一般稽查作業程序書」包含每月一般稽查計畫表(使用表格A),經抽查核一廠安全小組使用之「每月一般稽查計畫表」,其格式與內容與核安處制定之程序書不一致(例如101年7月、102年2月、103年2月、103年3月等),雖然安全小組制定之每月一般稽查計畫表較符合小組目前實際使用情形,但依據核安處制定之「核能安全處作業程序書發行管制程序書」之規定,程序書及表格修訂應依6.4節「作業程序書之修訂」辦理,核一廠安全小組使用程序書表格與核安處制定格式與內容不同,請檢討改善。
(三)核安處制定之「駐核能電廠安全小組一般稽查作業程序書」 6.1 稽查計劃之擬訂第6.1.1節規定,各主管每月底依據年度績效指標及進行中之各項作業,擬訂下月份之月稽查計劃(使用表格A),並呈經理核定之。抽查核一廠安全小組使用之每月一般稽查計畫表,發現99年8月、102年2月、102年3月、103年2月、103年6月均於稽查當月才擬定月稽查計劃,不符合程序書規定,請檢討改善。
(四)依據核安處制定之「駐核能電廠安全小組一般稽查作業程序書」99年6月30日第12版中7.0 紀錄保存規定,每月一般稽查計劃(表格A)記錄保存3年。前述程序書於102年1月28日第16版改版時,每月一般稽查計劃(表格A)記錄保存修正為5年。依據修正後之程序書規定,99年後之每月一般稽查計劃(表格A)應保存5年至104年止。視察時發現99年9~12月之每月一般稽查計劃(表格A)未依規定保存,僅保留未核章之電子檔,請檢討改善。
(五)依據100~102年間安全小組實際執行稽查任務之人員名單,查證發現缺少簡O隆稽查員101年度「稽查員年度專業訓練紀錄表」,請加強紀錄保存並定期檢視文件完整性。
(六)抽查「稽查員年度專業訓練紀錄表」發現,部分內容未詳盡填寫訓練課程或項目、日期、訓練機構、成績(若有成績),或做必要之註記,例如: “講師[主講人或報告人] (實際時數´3)”、“非專業相關時數”...等,請檢討改善。
(七)本會前開立之注改AN-HQ-99-003,要求保安稽查人員依據「安全小組專案評鑑作業程序書」(DNS-G-18.3-T)之附件「核電廠保安作業稽查準則」規定,除須具備稽查人員資格外,並須接受保安相關訓練每年6小時以上。本次查證駐核一廠既有安全小組人員100~102年間訓練紀錄,並未執行此訓練,請檢討改善。
二、品質改正通知之開立、改正措施之審查、追蹤事項及專案評鑑及稽查事項之查證:
(一)經查多件品質改正通知與一般稽查報告(例如102-13-OP、ME-101-270),均有開立稽查員與複審為同一人的情形,此審核程序請檢討改進。
(二)一般稽查報告(編號SE-101-244)的接洽人欄位,時間原載以10月12~18日,後經人用筆修改為11月12~18日,有未蓋章、修正人不明、修正原因不明等缺失,請檢討改進。
(三)經查CAR編號102-16-OP原要求電廠「請落實程序書認養人每二年之定期審查制度」,而電廠於答覆表僅表示「將落實…」,並未具體承諾如何落實、何時落實,而稽查人在審查時則表示同意結案,未選取「接受,待查證」選項,請檢討改進。
(四)CAR編號102-02-1C第1次評估結果為「接受,待查證」,後因查證結果未符要求而進入第2次評估程序,但在目錄表的評估及查證結果處理日期欄位卻無相關相對應的記載,請檢討改進。
(五)經查CAR編號102-08-ME內容主要係建議將原屬於核能安全有關組件的2個閥改列為非核能安全有關等級組件,依據貴公司核安處程序書DNS-G-16.1-T的品質改正通知簽發準則之第四項「對電廠…『運轉績效』有幫助之建議事項」開立,理由則明示「有助於提昇維修與零組件等管制之彈性」。惟貴公司核能營運品質保證方案,核安處職司「建立作業辦法,評估、審查核電廠…涉及重要安全事項之設計修改案」之主辦、「涉及重要安全事項之設計修改案之審查」之協辦,CAR理由與核安處角色相衝突,請檢討改善。
(六)RCAR之開立,未將缺失重複發生的嚴重程度納入考量。經查103年2號機大修期間,共有3件與掛卡相關的缺失,但並未開立任何RCAR,但102年度1號機大修期間,則有針對掛卡缺失開立1件RCAR。安全小組未考量掛卡相關缺失已重複多次發生,103年大修期間未開立任何一件RCAR管制追蹤,請檢討改進。
(七)抽查發現101年5月的品質改正通知定期追蹤表未存在於檔案夾中,與程序書規定不符,有紀錄保存之缺失,請檢討改進。
三、審查原能會要求改進項目,核能電廠之執行情形及其他與原能會有關事項:
(一)經查安全小組於102年對AN-CS-101-17-016-3、AN-CS-100-20-028-2等進行實質審查,但在總表上未建立此筆審查記錄,請檢討改善。
(二)抽查100至102年備忘錄審查之保存資料,發現部分「品質文件審查登記表」與「電廠答覆原能會文件查證/審查意見表」文件編號、備註欄等紀錄不一致,與程序書DNS-G-5.1「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要求不符,請檢討改善。
(三)查證「品質文件審查登記表」發現缺失包含:登記表紀錄之「完成日期」常是登錄初審日期,而非真正完成日期;部分登記表,收文日期比完成日期更為晚;部分登記表之「完成日期」非登錄初審日期,亦非真正完成日期,請檢討改善。
(四)查證「電廠答覆原能會文件查證/審查意見表」發現缺失包含:文件編號EF-CS-101-004-2,其安全小組經理批准日期早於審查者及主管核章日期;部份文件編號欄空白或同時有2個文件編號,且與品質文件審查登記表編號不一致;文件編號AN-CS-100-20-017之注改案,其審查結果欄並未核章同意,請檢討改善
(五)抽查100至102年備忘錄審查之保存資料,發現安全小組對於審查案件之修改處未含修改人核章、修改日期或直接用立可白修改之現象相當普遍,應確實遵守「核能營運品質保證方案」之要求,更改紀錄須能顯示更改人員和更改日期,請檢討改善。
四、查證有關電廠設計變更案、設備採購案及施工發包文件品保規範之審查事項:
(一)經查100年採購文件審查品質文件序號19『DCR-C1-3319/C2-3320 HCU系統增加N2存量』之審查意見表,安全小組雖提出三項審查
意見,但未有追蹤後續辦理情形之紀錄與複審結論,請檢討改善。
(二)依程序書DNS-G-5.1第6.9節,審查意見表含處理結果晒件(有意見時)連同審查表需一併歸檔。經查101年『核一廠HVAC設備維護檢修工作』審查意見表,安全小組未檢附電廠後續處理結果晒件而僅列出複審結論。另有關102年『DCR-C1/2-3460/3461 B31-F031A、B31-F023A/B閥之排氣管路加管支架』之審查意見表,安全小組亦未檢附佐證文件或『核能電廠品質文件審查查核表』,供安全小組複審者查閱電廠改善內容,請檢討改善。
(三)依核一廠程序書1103.1第6.9.2.2節屬Q/R1及安全小組現場查證非安全有關DCR成套文件應送駐廠安全小組審查。經查DCR-C1-3226/C2-3227 『中幅度功率提昇、機組熱功率提昇3%(54 MWt)至額定為1858 MWt 安全分析與評估』未經駐廠安全小組審查,請檢討改善。
五、查證有關核能電廠之異常事件與管制項目之審查事項及總處審查計畫之擬訂、執行情形:
(一)經查1號機EOC-26成套文件編號:VI-1064 文件審查要點表,發現其品質文件審查要點表之符合、不符合及不適用都未經過審查情況下,就判定審查結果為「接受」,請檢討改善。
(二)抽查1號機EOC-25成套文件編號:V-0043、V-0002,以及2號機EOC-26成套文件編號:V-0273的文件審查要點表,發現V-0043之項次20、V-0002之項次3其符合、不符合及不適用在未確定及V-0273之項次21的文件在不符合情況下,就判定審查結果為「接受」,請檢討改善。
(三)抽查一號機EOC-25大修作業查核報告,編號:A0903-1,發現領隊針對查核內容說明欄內的項次三、五.一、五.三、五.四的內容提出質疑,但是未有後續查證情況下就結案;另編號:A0305-1之項次3(2)查核內容,仍有待後續查證事項,但也結案,請檢討改善。
(四)有關100年異常事件RER-100-11-001-0,經查發現未登錄於品質文件審查登記表,且此份異常報告審查表的機組誤登錄為2號機,請檢討改善。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14條。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三、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証準則。
四、台灣電力公司核能營運品質保証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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