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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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HQ - 89 - 005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總處
日期:
2000 年 06 月 15 日
注意改進事項:
各核電廠報會審查核准之DCR完工後,其功能評估作業,應再加強。
注意改進內容:
各核電廠報會審查核准之DCR完工後,依規範第十一條須於二年內完成功能評估,現行各核電廠以勾選檢查表之方式或以功能測試的方式,進行DCR完工後之功能評估,至於該DCR完工後之運轉實績與其是否符合原設計需求,則多未見於功能評估報告內,不符本會當初制訂此項規範修文之精神,請台電總處研擬改進方案,俾強化各核電廠DCR完工後之功能評估作業。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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