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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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103 - 001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14 年 03 月 18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計畫第52次定期視察項目「龍門電廠一號機HPCF系統試運轉作業品質查證」之視察發現事項。
注意改進內容:
龍門計畫第52次定期視察作業就HPCF系統試運轉作業品質有關「QRP文件品質」與「2號機HPCF C台設備挪用至1號機使用」兩部分作業品質展開視察,視察後有以下發現,請檢討改善:

一、QRP文件品質查證:

(一)本會會同施工處汽源組及品質組相關人員至1、2號機HPCF Pump安裝現場進行視察,目前1& 2號機之HPCF Pump B串系統均依設計圖面位置安裝;1& 2號機之HPCF Pump C串安裝情形為2號機的設備挪用至1號機位置1E22-P-0001C安裝,而2號機HPCF Pump C串之安裝位置2E22-P-0001C則空置。經現場巡視現場已安裝之三台Pump設備(#1B台、#2C台、#2B台)確認其ASME Sec III 銘牌皆為Class 2組件,製造商為WEIR Pump Ltd.其Pump規格銘牌相對之編號Job/Unit No. AB00006/007、AB00006/010及AB00006/009,其Pump Casing Material標示為SA-216 WCB。經與汽源組確認相關圖面,Pump Casing 壓力邊界Material應涵蓋Headpiece及Canister組件。然查證其相關ASME組件數據報告NPV-1 Form Data Report,其中材料欄壓力邊界材料羅列為Headpiece: SA516 Gr.70, Canister: SA516 Gr. 70,顯然Pump現場規格銘牌上標示與組件數據報告(QRP)上數據資料上敘述之材料規格並不一致,請澄清。

(二)經查閱SA516規範 ” Specification for pressure vessel plates carbon steel, for Moderate and lower temperature service”,Canister是由鈑材加工而成,其施工圖面顯示有兩條縱向銲道及三條周向銲道等共5條全滲透銲道,查證該Pump Casing銲道PSI作業現況,依ASME Sec XI 2001&2003a; Table IWC-2500-1 Examination Category C-G,,Pressure Retaining Welds in Pumps and Valves規定,前述Canister銲道在PSI作業應執行Surface Examination,而相關單位表示目前僅完成Headpiece銲道檢查,尚未進行Canister銲道檢查,請澄清Canister銲道在PSI檢測作業中,未執行原因。

(三)查閱QRP HPCF Pump之出廠功能測試報告,2E22-P-0001B與2E22-P-0001C於2000年2月9日完成;1E22-P-0001B及1E22-P-0001C於1999年12月17日完成,依前述Pump順序其品質文件編號為AB00006/009、AB00006/010、AB00006/007及AB00006/008,在其Hydraulic Pump Performance Curve及Test results corrected to Site condition測試數據中,包括Test Results and Test Results Corrected to Site Condition兩組數據,請澄清兩者代表意義與關聯。另由相關文件顯示僅1E22-P-0001B有執行Hydraulic Pump Performance及NPSH(Net Positive Suction Head)測試,而其他台HPCF Pump並未作NPSH測試,是否符合採購要求亦請一併澄清。

二、2號機HPCF C台設備挪用至1號機使用:

(一)查證其挪用申請單(RMV-NSS-0012)之挪用理由為「依HPCF泵流不足問題討論會會議紀錄,(102年7月23日)執行。GEH/原廠TA配合本項挪用工作,原安裝廠家(中鼎公司)出席102.7.31日施工處會議,已知悉相關挪用事宜。」,惟查閱相關附件發現僅有102年7月23日之會議紀錄,但無102年7月31日之會議紀錄,經訪談施工處經辦課人員發現並無102年7月31日之會議,經辦課人員並表示有關記載係誤植,將予以修改,雖申請單於102年8月1日經施工廠家核章,顯示已依程序書規定加會原安裝廠家,但考量本項設備之重要性,以及前述情形顯示,龍門施工處對於相關挪用理由審查之嚴謹性及紀錄完整性確認等作業,仍應再加強與檢討改善。

(二)本項設備挪移屬於暫時挪用,而2號機仍在安裝作業階段,應依據ASME Sec. III規範施工(拆解與安裝),且廠家資格應符合ASME授權認證資格要求,由具NA之Certificated Holder廠家進行該作業,直到完成N-5 Form資料報告簽署完成為止,但台電公司以龍門施工處為負責執行單位,僅由中鼎公司提供人力方式供施工處指揮進行拆解工作,且挪用至1號機時,也未依據ASME Sec.III 要求進行安裝,致該原2號機設備係依電廠營運品保(ASME Sec.XI)作業系統執行安裝作業,未能符合ASME Sec.III品保與技術等相關規範要求,請澄清說明並檢討改善。

(三)抽查電廠挪用之安裝作業紀錄資料,顯示相關2號機設備安裝於1號機時,係依1109.10程序書執行其法規修理/更換作業,但經查證內容並無相關修理更換計畫,也未依會議紀錄要求ANII與會以及參與相關修理更換計畫合宜性之審查作業,請檢討改善,並澄清說明電廠執行本項安裝作業之法規依據(ASME Sec. Ⅲ或XI)與其理由。

(四)龍門施工處對二號機之HPCF泵 C台挪用至1號機系統上,而開立編號為NCR-NSS-7185之不符合報告案件,但其不符合狀況之敘述未依實際情形開立,所提出設備有不符合之相關說明僅說明1號機需挪用,並無品質不符合之情狀,且後續包括處理方式與評估審查等僅執行設備挪用之可行性為考量,並無針對挪用後,現場已安裝設備被搬移之實際不符合情狀,其如何改善回復原品質以及相對之評估審查,顯然偏離不符合管制作業要求,請澄清說明並檢討改善。
(五)審查拆解與再安裝作業品質文件僅留下照片紀錄,而無任何品質管控的紀錄文件,可供確認拆解後設備與零組件拆卸後品質,以及現場安裝作業品質可符合安裝規範要求,請澄清說明並檢討改善。

(六)本項設備系統之N-5 Form資料報告尚未簽署完成,因此設備/系統仍在安裝廠家中鼎公司之管轄下,故中鼎公司亦應開立對應之NCR進行不符合管制,以反應原已安裝檢驗設備被挪用,致與安裝檢驗結果紀錄(傳票)不符之實況,並建立管控紀錄,以確保後續改正(即回裝)作業符合ASME Sec.Ⅲ法規有關之規定要求。

三、目前本案設備將於修理調整後再予以回裝,針對前述及相關作業過程中ANI/ANII等獨立第三者以及設計單位未能依據建廠施工與系統測試相關規範提出技術評估判定,致作業存在不符ASME Sec.Ⅲ疑慮,以及品保法規與系統文件缺失,台電公司有必要對修理/更換與挪用等作業進行全面檢討改善,並對相關承諾法規之連帶影響情形評估並為改正作為。本項檢討及評估作業,請於本案相關設備回裝作業前完成並提報本會,以澄清有關疑慮並適時採取改正作為。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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