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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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CS - 102 - 029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13 年 12 月 30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執行102年第4季核能一廠火災防護專案視察所發現之缺失,請檢討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一、安全停機演練

1.運轉值班人員執行人員撤離控制室至ASP盤演練過程中,發現值班主任於ASP盤面啟動RHR停機冷卻模式前之準備工作,未主動執行相關空調(如:AH-20、AH-17)的佈置,應加強此部分之訓練。

2.運轉人員於ASP盤執行演練操作時,於模擬器ASP盤發現AH-15跳脫時紅綠燈皆亮,與現場實際狀況不符,電廠應予以改正。

3.依據程序書529.3.3「聯合廠房失火對策計畫1」防火區4H及4I有關Div. I及Div. II 4.16 kV電氣開關室之滅火策略說明,若指揮位置設置於防火區4H或4I時,則需打開防火門SW2,方可執行相對應之滅火策略,惟相關作為有可能引起Div. I及Div. II 4.16 kV電氣開關室同時喪失的風險,電廠應加以檢討改善。

二、冷停機維修能力

1.經查證ESW、RHR、EDG系統安全停機路徑之設備組件備品存量狀況,發現仍有部分相關系統設備組件備品存量不足安全庫存量,電廠應進行評估安全存量合適性並予以補足。

2.經查證程序書729.1「緊急柴油發電機維護檢修工作程序(機械部分)」相關緊急柴油發電機維護作業,發現相關維護所需工具並未詳列於該程序書中,電廠應加以檢討。

3.抽查程序書1102.05「器材儲存及管制」有關電線與電纜之儲存管制狀況,發現儲存於茂林倉庫之電線與電纜(包含儀控控制線路),電廠並未依該程序書維護工作一般指引IN-05、EL-03分別每六個月與三個月定期執行一次維護保養,且部分電纜未依規定將線端密封,電廠應依規定執行定期巡視備品儲存狀況與執行必要之維護。

三、火災防護演練

1.消防隊到達火場後,消防隊長指派消防隊員兩人一組依序進入火場內進行滅火時,消防隊員雖均配備緊急照明設備,但於滅火期間並未能適時使用緊急照明設備。

2.初步完成現場火災滅火後,消防隊長並未再派員進入火場內確認火勢已完成撲滅及進行現場搜索。

3.進行排煙作業時,消防隊長分派消防隊員兩人一組分別由DG-1及DG-8防火門進行排煙設備佈置,惟消防隊長將新進消防隊員分派於同組進行相關作業,導致於完成攜帶式排煙機與蛇管及強力照明燈之架設後,並未能適時正確操作相關發電機設備及電源插座,以致無法即時提供現場照明及進行相關排煙作業。

4.進行排煙作業時,消防隊員DG-8防火門將供應攜帶式排煙機及強力照明燈電源之移動式發電機設備放置於室內,未能將該設備架設於室外正確位置。

5.部分有配戴眼鏡需要之消防隊員,於穿戴消防面具時需將眼鏡取下,導致人員有視線不佳問題,請檢討改善。

四、通訊

1.依據高聲電話維護作業之規定,三組系統應每四個月檢查一組,而污染輻射區之部分應於機組大修時執行,經查1號機第26次大修並未針對污染輻射區之高聲電話系統設備進行相關維護作業。

2.電廠為確保斷然處置策略執行時,高聲電話通訊設備是在可用狀態,故於每月均依程序書760.2「電話試驗」增加執行高聲電話測試。針對斷然處置策略CS.1-06「第5部柴油發電機供電二部機」,值班人員亦需至5號柴油機廠房現場操作斷路器,然每月電話試驗測試範圍僅限於1、2號機反應器廠房與聯合廠房,並未包含5號柴油機廠房。

3.現場查證程序書760.7「通訊機房設備定期巡視檢查作業」執行狀況,每月檢查項目包含空調設備、充電機、交換機、蓄電池、移動式發電機等,惟交換機檢查僅針對廠內電話與微波電話,並未包含緊急計劃專用電話交換機。

4.另針對通訊機房設備之備用電源,電廠相關移動式發電機油箱維護程序僅確認油位指示是否正常,未曾評估發電機油箱加滿狀況下可獨立供應通訊機房設備之運轉時間,並據以訂定每月檢查油箱油位高度之接受標準。

五、緊急照明

1.DCR-C1-3403/C2-3404 SBGT出口裝設緊急照明燈僅要求停電時雙燈點燈時間至少2小時,惟該防火區編號4J有安全停機設備(E-42A/B),且廠區全黑時需至現場執行斷然處置策略CS.1-03「廠區全黑圍阻體排氣作業」,屬於10 CFR 50 Appendix R 安全停機操作設備之區域與路徑,故緊急照明燈點燈時間之設計要求應更改為至少8小時。

2.現場抽測2號機反應器廠房與聯合廠房之緊急照明燈,發現緊急照明燈編號070兩盞燈泡有一盞不亮,編號028燈具固定鐵架有一個角落僅用鐵線固定於牆面,未確實以螺絲鎖固。

3.核一廠設置內含電池可運轉8小時以上之緊急照明燈共約350具,程序書760.5「緊急照明燈維護檢查程序」僅要求每次大修抽選10具進行8小時放電測試,不符合NFPA 101 Life Safety Code 7.9.3.1.1 節規定緊急照明燈每年皆需執行一次完整的放電測試,接受標準為符合法規要求緊急照明之最低運轉時數。另針對一般檢查部分,電廠亦未訂定每月測試放電時間為30秒之要求。

4.NFPA 101 Life Safety Code 7.9.2節要求緊急照明提供人員逃生路徑之地面平均照度需高於10.8 lux,且任一點照度均需高於1.1 lux。惟電廠並未針對廠房內各防火區之逃生路徑,實際測量地面照度,以證明廠房緊急照明設計符合NPFA法規要求。

六、主動式防火

1.1號機Div. II 4.16 kV電氣開關設備室現場消防栓箱編號130內之消防水帶有積水情形,移動瞄子亦有滴水現象,顯示積水情形已有持續一段時間;另氣渦輪機廠房現場消防栓箱編號354亦有積水相同問題,且經擠壓後發現水帶與消防軟水管供給閥接頭有漏水情形,電廠應予檢討改善。

2.經查程序書731.27「消防水系統隔離閥定期全程操作測試程序」附表一所列位於泡沫室閥號V-346(S)、#1機固體廢料出桶區東側閥號V-15D、山上第二抽水站閥號V-398、V-399及V-620等共計5個閥,正常位置為關閉,而程序書測試位置亦為關閉,程序書測試如何執行,電廠應予澄清改善。

3.抽查1、2號機聯合、汽機廠房現場乾粉、CO2及海龍滅火器貯存與維護狀況,發現汽機廠房17.25’除礦再生區域有兩支乾粉滅火器及冷凝水泵區域有四支乾粉式滅火器自今(102)年5月13日後放置於現場之一般檢查紀錄即無檢查紀錄,不符合程序書731.1滅火器檢查第1.5.1節滅火器應每三個月實施一般檢查之規定;再查今年7月10日至15日前述兩區域之程序書紀錄卻有執行檢查並合格之紀錄,兩者並不一致,電廠應檢討改善。

4.抽查1號機聯合廠房、69kV起動變壓器及85萬加侖油槽現場消防管路及閥體狀況,發現防火區4G雜物貯存間的R15防火門旁工安設備貯存區及UST-2變壓器部分現場消防管路油漆保護層有明顯剝落現象,而85萬加侖油槽泡沫室管路銹蝕嚴重並有剝落現象,電廠應加以改善。

5.抽查氣渦輪機廠房現場消防偵測系統狀況,發現現場有設立火焰偵測器若干支,惟查核發現該防火區失火對策程序書529.3.15並未將火焰偵測器納入,針對該程序書內容之完整性,電廠應加以檢討。

6.查證程序書731.35「核一廠消防泡沫系統定期維護」之執行狀況,發現該程序書目前實際上係維護週期參考程序書731.42/731.43/731.44執行,與該程序書說明參考程序書731.8/731.11/731.12執行並不一致,電廠予檢討修訂。

七、被動式防火

1.經查5號柴油機廠房從一樓防火區50A風管送風至二樓防火區50B,會與二樓散熱器上方風孔RG-2A/B互相聯通,其間並無防火風門可供隔離,導致防火區50A與50B間無法建立防火區隔,電廠應予以檢討改善。

2.經查5號柴油機廠房二樓風管風門DP-23開度固定並鎖固無法調整,實際上並無法進行隔離且維持防火區50A防火區隔之完整性,與程序書529.3.13失火對策所述不符,電廠應予以檢討改善。
3.1號機Div. II 4.16 kV電氣開關設備室現場天花板電纜線穿越孔有填封不實情形,並有填封材掉落至消防管路旁,若該防火區域發生火災可能影響上方Cable Vault區域,電廠應予檢討改善。

4.2號機行政廠房樓RPS M-G Set A房間(防火區編號11F)天花板之H2 偵測器管線至BATTERY #1房間(防火區編號11G)之孔隙,反應器廠房4樓爐水淨化系統過濾器支持泵(防火區編號2S)隔間儀器穿越孔至反應器廠房4樓區域(防火區編號2R)之孔隙,以及2號機反應器廠房2樓爐水淨化系統RWCU泵(防火區編號2K)隔間管路至反應器廠房2樓區域(防火區編號2M)之孔隙未填封,電廠應予以檢討改善。

5.抽查1、2號機反應廠房Corner Room防火門編號SW、SE、NE、NW,以及RHR B/D Pump防火門編號STR-4,現場為A類防火門,但該防火區失火對策程序書529.3.1說明為C類防火門,二者不相符,電廠針對其他失火對策程序書是否有類似情形,應一併檢討改善。

6.查證程序書791.1「穿越孔定期檢查程序」檢查作業執行狀況時,於1、2號機反應器廠房2樓至4樓穿越孔隙檢查發現有相關圖面未更新之情形,造成檢查有遺漏現象,相關廠房內防火區域穿越管填封檢查方式,建議電廠應參照本會開立之注意改進事項編號AN-CS-102-024有關NTTF2.3水災防護現場履勘作業觀察之視察發現,建立相關穿越孔清單及圖面,以確保檢查之完整性。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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