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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KS - 102 - 018 |
開立單位: |
保安應變組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13 年 12 月 09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請 貴公司針對本會執行102年核能二廠緊急應變整備年度視察提出之注意改進事項,進行檢討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1.廠外緊急計畫配合作業程序(編號:1427):
(1)定義3.1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其內容說明有關緊急計畫責任之劃分,廠內事故由台電負責,廠外民眾之掩蔽或疏散以及救災等,則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與現況不符,請修正。
(2)5.2.1及5.2.2內容中「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與「緊急計畫工程師」若為同一人,應統一職稱。
(3)萬里分駐所及中角派出所預警警報站已改建至萬里農會及萬壽山社區活動中心,而程序書5.2.3節相關連絡電話及人員,尚未更新。
2.各類事件立即通報作業程序(編號113.1)表113.1-A 核能電廠異常/緊急事件通報表
(1)受話單位應增加「基隆市政府」、「中山、安樂、七堵區公所」。
(2)依據「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之審查評估報告中後續管制要求,針對大型活動期間若發生核子事故,台電公司應辦理事項及相關程序應再妥為規劃。
3.檢查後備TSC之通訊設備,包括VSAT、微波電話,建議另裝設直通電話,包括直通本會之電話,方便緊急時聯絡使用。
4.演練及演習程序(編號:1424)程序書建議加入斷然處置演練項目。
5.發生緊急事故時撤退至各後備場所(包括後備TSC、OSC、HPC、EPIC)之相關程序,應列入教育訓練課程,以強化相關人員之應變能力,並應執行相關演練,以驗證電廠之執行能力。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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