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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MS - 102 - 024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13 年 11 月 29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102年度核三廠人員訓練與資格鑑定專案視察發現之缺失及待改善情事,請檢討改正。 |
注意改進內容: |
◎訓練的組織與行政管理
1.核三廠訓練經費編列情形,98年與100年度電廠編列經費與總處核撥經費差距甚大,請電廠檢討對人員訓練之影響情形。
2.異常事件訓練指標值四個年度皆為100分,其公式之定義需做檢討修訂。
3.建議SR與ROE資料庫應補充收納自商轉後之資料。
4.本會視察核二廠時,發現該廠程序書150之第7.3.2節,在實務作業上有試教之相關規定,且執行成效良好,建議核三廠參考核二廠,將試教納為訓練計畫的一環,並修改相關程序書以茲遵循。
5.建議對新進人員訓練進入第二、三階段之際,應建立完整規劃,並適時做機動調整(如福島事故後之相關改善與訓練),讓新進人員的培訓課程更加完整。
◎訓練的設施與設備
6.抽查SMR 099-039之修改盤面警報窗及狀態燈,發現14盤警報窗燈號61應改為”NSCW PP TR-A ELEV-6.5&25; H2O AUTO SPR”,但模擬器現場為””(空白),出現模擬器及SMR要求不一致之情形,同一SMR中之3W狀態盤燈號16及3X狀態盤燈號07亦有同樣問題。查本案已於100年另提現場變更申請書(FCR)M1-3919-01,卻未依程序書1103.01「電廠設計修改管制」中FCR之10.修訂版文件發行規定,圖面分送施工組和相關單位,需檢討改善。
7.訓練中心模擬器現場發現警報窗4E跳機相關之紅色警報燈有不同紅色之色差,需改善。
8.視察前會議核三廠簡報中,明列模擬器軟體備份已異地處置,經查並未落實執行,需改善。
9.目前實物模型(Mockup)設備,未建置清單或清冊,無法掌握實際數量,且無工作日誌提供記錄設備之維護或使用狀況,另機械組及儀控組放置於廠房內現場之Mockup設備並無編寫教學用指導手冊,需檢討改善。
10.全迴路模擬器之控制盤未與現場區隔,指認呼喚無法達到演練效果。另全迴路之設備從安裝後並無進行相關儀表之校正,需改善。
◎運轉員的訓練
11.持照運轉人員訓練時數之統計有三項不符要求需改善
(1)核三廠支援龍門電廠人員,其訓練紀錄已納入時數統計,但持照人員於龍門電廠所受之龍門電廠ABWR測試品質檢驗課程,非屬持照運轉人員再訓練方案列入時數統計之課目,却納入「持照人員再訓練方案」所要求每年至少120小時之時數中。
(2)環保教育訓練、現場口試及基層主管培訓班等課程,非屬持照運轉人員再訓練方案列入時數統計之課目,却納入「持照人員再訓練方案」所要求每年至少120小時之時數中。
(3)可調整課程之訓練時數列入固定課程之訓練時數不符再訓練方案要求(VT-2目視檢測屬持照運轉人員再訓練方案內可調整課程之項目,但課程統計時數却列入固定課程之時數,不符要求。)
12.再訓練方案執行之缺失
未完全依持照運轉人員再訓練方案(100-101年)執行模擬器訓練教學評估(每一訓練課程至少需邀請一位評估人員執行評估,評估員以輪流擔任為原則,經查證部分訓練課程未留下評估紀錄。)。
13.程序書115.1(運轉人員訓練)之缺失及建議事項
(1) 程序書115.1之6.2.3.1.B節敘述「〝可調整課程〞之訓練時數依規定每年需30小時以上,可於兩年內挪移 」,不符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十條及持照運轉人員再訓練方案之規定,因該規定無此敘述。
(2) 程序書115.1 6.2.4節之考核項目,未將已核准之持照運轉員再訓練方案,所列之模擬器團隊操作評測及執行模擬器訓練教學評估要求納入。
(3) 建議程序書115.1中應規定每2年需陳報並檢討運轉員再訓練方案,以符合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之要求。
14.運轉人員違規、注意改進事項待完成之改正事項
(1) 違規事項EF-MS-102-001改正措施中之訓練課程(M3373)雖已完成規劃,但查證之時因機組正值大修尚未執行訓練,需於102年年底前完成。
(2) RER-102-32-01-0改正措施中之運轉人員對變壓器警報邏輯訓練雖已完成規劃,但因機組大修尚未執行訓練,需於102年年底前完成。
(3)檢討警報窗顏色識別之歸類尚未完成,需於102年年底前完成改善。
15.2號機161kV不可用白燈事件待完成之要求事項
經面談部分持照運轉人員後發現,161kV邏輯訓練近年未納入模中先前之訓練課程中,目前已將此案納入訓練。電廠模擬器訓練中心於訓練過程中,應確實要求持照人員遵循程序書相關之操作規定,並列入年度模擬器操作評測之紀錄。
16.查核訓練教材審核狀況表,大部分教材審核均依照程序書完成,惟課程代號:2012年M3274、M3299、M3263, 2013年M3380、M3384、M3354,目前尚未完成課程審核流程,不符程序書115.1 之6.3.2(2)訓練方式規定「授課前一週送規劃組上網進行教材審核,並於授課前審核完成」之要求,需檢討改進。
17.依核三廠程序書115.1第6.2.4.1節年度再檢定考試規定,持照運轉人員每年須參加年度再檢定考試,考試項目包括筆試和口試。目前核三廠線上考試系統已正式上線使用,惟程序書115.1內容並未將線上考試系統納入程序書管制,需建立相關作業程序。
18.核三廠程序書115.1第6.2.4.1節年度再檢定考試規定,考試時間原則上約2小時。經查持照人員考試時間安排,發現部分運轉組人員於考試時間安排約6小時,建議參考程序書之方式辦理。
◎維護人員的訓練
19.程序書130 (第三核能發電廠檢驗員管理要點)定義「檢驗員係指本廠員工或SOP 134「核三廠支援人員管理要點」所規定並已完成本程序書附件一研續訓練暨考評合格之支援人員」 , 其取得檢驗員資格訓練規範不一致,需檢討改善 。
20.依程序書130 第6.7.3節檢驗員再訓練規定,每三年至少接受課程包括工安衛生、輻射防護、品質管制(1100/1200系列程序書)等三類課程各至少二小時之訓練,專業訓練課程併入相關組年度自辦訓練時實施。經查檢驗員再訓練之品質管制課程實際上納入非1100/1200系列程序書時數(如機械組吳君之品質管制課程納入M3001[ASME 第XI部要求法規研討]、P99018[高標準廠務管理視界] 、P102038[ASME第XI部法規研討(VT-2/3初、中級人員)(2小時) 2.VT-2目視檢測程序書研討]),與程序書130不符;此外關於檢驗員之專業訓練,應於程序書130中進行規範。
21.程序書115(專業人員訓練程序書) 及130(核能發電廠檢驗員管理要點)未依勞安辦法及訓練規定,對工業安全衛生人員(工安員)之訓練及證照要求作明確之規範,需檢討改善。
22.依99年核管會議決議:「修護處、供電區處及其協力廠商等之證照要求,應比 照核一、二、三廠包商人員統一規定其資格認證(原有之證書可作適當轉換),自民國100年起各廠大修依此新制執行」。經查修護處人員資格要求由各組認定,修復處之協力廠商人員資格要求依程序書134「核三廠支援人員管理要點」4.2、4.3、4.4各節規範辦理,包括學經歷、歷年工作考核與所需證照證書等。建議修護處支援人員如執行類似協力廠商工作時應參照程序書134訂定資格規範。
23.使用模中之訓練查詢系統時,發現其登載人員資料部分與現況不符,如品質組邱君於102年2月由會計組調入該組,模中之資料庫卻將邱君在100年及101年登記於品質組下,需檢討改善。
◎協力廠商人員的訓練
24.查證進廠影片內容項目與程序書115及134訓練項目不符合,雖程序書115與134皆為相同7項項目(工安與消防、保安及門禁管制、廢棄物處理、輻射防護、品質管制(含核能安全文化,人員疏失防範準則等)、環境保護、緊急計畫),然進廠影片為8項(工業安全衛生、廠內消防、門禁管制、廢料處理、輻射防護、品質管制、環境保護、緊急計畫),建議電廠統一相關內容。
25.經抽查101年機、電、儀、修四組發包工作各1案例,發現有一承攬商人員資格審查合格登記表,證照項目及有效期限兩欄未依規定填寫,需落實填寫。
26.依程序書159第4.6節敘明資格檢定項目改由林訓接辦時,原經本廠檢定合格者於有效期限內仍具該項工作資格,亦得依規定辦理延照至資格失效為止。經查核三廠程序書159與林口訓練中心程序書LNTC-T-P-172規定不一致,目前核三廠做法係依據程序書159繼續辦理延照,請於程序書上修正字句”依規定”,以免誤解。
27.依程序書159表J-1考評/監考人員資格要求一覽表,表中附錄第三十項7300系統卡片維修及第三十一項控制棒控制系統維修之考評/監考人員資格一欄說明,與品質組維品課網頁內之核三廠SOP159考評/監考人員名冊內說明不一致,需檢討修正。
28.查承包商換證資料,有核三廠承包商技術人員資格延長申請表內容顯示評估過程有瑕疵,主辦組人員在包商人員工作期間尚未結束時即完成評估結果,需檢討改善。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程序書115.1。 2.程序書115。 3.程序書122.1。 4.程序書122。 5.程序書130。 6.程序書134。 7.程序書1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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