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
|
編號: |
AN - MS - 102 - 016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13 年 08 月 29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102年第2季火災防護視察缺失,請惠予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程序書586.6.1「火警後停機程序使用索引」對防火分區101(B串馬達帶動輔助飼水泵室)之敘述:「B串已有3小時防火材料包紮」不正確,且目前核三廠防火材料並無符合3小時需求之實際能力。此種不符實際防火能力之記載,恐將誤導運轉員在因應時做出錯誤之決策,須全面清查相關程序書並修訂不正確之記載,請檢討改正。
二、輔助飼水(AFW)系統房間之火載量,在不同時期由不同顧問公司,包括貝泰、QIC、泰興及「核三火警後安全停機電路分析暨建立整體火災風險判定工具」研究計畫等報告的評估結果有明顯差異,可能導致應裝置消防系統而未裝置的錯誤,故請嚴謹審查「核三火警後安全停機電路分析暨建立整體火災風險判定工具」研究計畫之結果,並針對不同時期報告有明顯差異之防火分區,執行現場履勘比對確認分析結果之正確性。
三、經查證核三廠火災偵測器備品之儲放情形,發現在C類倉庫儲放不在備品列表之光電式偵測器,以及備品列表顯示偵測器之最高/最低/安全庫存量不符實際庫存量等。請檢討改正並規劃採取適當的備品管理措施。
四、針對6月13日2號機BG-V291處之管路銲接動火作業查證結果如下,請檢討改進。
(1)經查Notes「潛在危害作業管理SFB」所載監火員為蔡君、「動用火種工作許可證」簽名者為聶君,然而實際監火員為廖君,電廠對於動火作業人員之掌控有缺失。
(2)經於Notes「動、監火員訓練」查詢結果,蔡君、聶君未有訓練合格紀錄,顯示工作前電廠對於動火作業人員資格審查有缺失。
(3)動火作業之動火員未穿著耐燃性連身式工作服,違反程序書105.1第5.13節之規定「輻射管制區動火作業前,動火員需穿著耐燃性連身式工作服」。
五、核三廠程序書107「消防計劃」提到若干消防設備,如:第5.2.7節手提滅火器、第5.2.8節固定輪架式乾粉滅火設備、第5.2.10節海龍消防設備等。然而程序書內未列出證實這些設備可用之維護測試程序,無法確保於火災發生時,該等設備能順利用於撲滅火災,請檢討改正。
六、經於廠房內實地查證發現消防設施現場狀況與程序書107附件3消防設備配置圖不一致,如:2號機輔助廠房手提滅火器之位置有多處不一致、圖面漏標示二氧化碳手動起動按鈕(126呎)與空氣呼吸器(148呎)、NSCW廠房圖面南北方標錯及隔間後未更新圖面等。請平行展開確認廠房消防設施現場狀況,並修訂程序書之圖面。
七、查證技術手冊TR 13.7.4.2 「Spray and Sprinkler System」規定測試項目執行情形,發現如下,請檢討說明。
(1)廢料廠房與消防泵室之Wet Pipe Sprinkler,依現行程序書630-S-008(第4版)未執行功能測試,惟查程序書第3版有執行此項測試。請檢討說明何種作法才是符合測試要求。
(2)經查發現Water Spray Manual、Deluge Spray Manual部分未執行功能測試。電廠認為TRS 13.7.4.2.3係僅針對自動動作之系統,手動系統則不屬在測試範圍。請提出佐證資料說明符合測試要求。
(3)TRS 13.7.4.2.3 功能測試規定,電廠程序書630-S-008僅執行模擬電氣自動動作之功能,不執行Sprinkler動作之測試。此種作法是否能符合功能測試之要求將請電廠檢討澄清。
(4)綜合前述各項查證結果,核三廠對於技術手冊TR 13.7.4.2 「Spray and Sprinkler System」所規定之測試項目執行情形,尚有多處不甚一致需進一步澄清,請通盤檢討說明技術手冊TR 13.7.4.2所涵蓋之各系統對於各項測試要求之符合性。
八、廠房洩水孔管路清理作業係依程序書700-M-263執行,經抽查圖面顯示柴油機廠房洩水孔數量與程序書所列數量不符,惟PM執行紀錄皆未有偏差敘述,顯示電廠以往維護作業不甚確實,請檢討改進。
九、程序書700-M-263「廠房洩水孔管路清理作業程序書」第6.2節排水管疏通清理工作規定之作法為以內視鏡觀看,惟核三廠實務作法為以水灌入觀察消去速度,作法不符程序書,請檢討改進。
十、經查發現目前核三廠已將圍阻體東、西側集水池、輔助廠房74呎及LE、LF系統有關集水池洩水孔管線上之止回閥納入定期維護,惟其他洩水孔管線上之止回閥未執行定期維護。請將上述以外管線上之止回閥均納入定期維護。
十一、TRS 13.7.4.1.11規定需依廠家說明書維護柴油消防泵引擎,核三廠對應程序書為630-W-010「消防泵柴油引擎檢查程序書」。經查發現B類檢查之燃料系統部分,程序書項目為「檢查燃油濾清器」,與廠家項目「Check Throttle Linkage」不一致;空氣系統部分,程序書僅列1項測試,廠家則列出3項;廠家有季檢查項目,程序書無此規定。另外,廠家說明書尚有每天、3個月、1年、2年、4年之檢查規定,程序書並沒有。請重新檢視廠家說明書之檢測項目與周期,並修訂程序書確實執行。
十二、10 CFR 50 Appendix R III.L.4.要求「若達到且維持冷停機之能力因火災而喪失,則用以維持熱待機或熱停機的設備或系統應可維持現況直到冷停機達成。如果這些設備或系統將因喪失廠內外電源而失去功能,應有獨立的廠內電源供應。操作該設備或系統之運轉值班員數量(不包括消防隊成員),應全天候在廠區。」經查主控制室撤離至遙控停機盤停機之操作,程序書581第5.7(5)節及程序書581.1第10節要求儀控人員配合在輔助廠房126呎穿越區P-16,以ON-OFF Switch裝設125 VDC電源,以投/切125 VDC電源開/關噴灑閥BG-HV040。程序書581.1第17節「餘熱移除系統暖機」要求儀控人員配合裝設手提式電源至所操作多個閥之I/P信號轉換器來控制流量。請電廠確認值班人員能獨立完成所需操作,若否則應依10 CFR 50 Appendix R III.L.4要求相關人員全天候於廠區待命。
十三、程序書586.6.1指引在火災停機時若無RCP運轉,將進入570.02「自然循環降溫」程序書,然而570.02程序書並非專門為火警後停機所編寫的程序書,在火災情境是否能確實的將機組帶到冷停機,有待驗證。例如所用之設備可能因火災受損、依火警後使用安全停機程序書開啟/關閉閥門並將其電源斷路器置於開啟(OFF)位置之步驟不執行可能發生設備誤動作、電池室風門未處於開啟斷電之狀態等。請檢討改善。
十四、586.6.1程序書之控制室防火區安全停機評估表在控制室失火撤退到輔助停機盤要先判斷採用A串還是B串設備停機,並要先確認十多個閥門在開啟位置後,將其電源斷路器置於開啟(OFF)位置。程序書要求可能不切實際,請檢討改善。
十五、控制室失火時,586.6.1程序書之控制室防火區安全停機評估表說明「若喪失廠外電源時在控制室及輔助停機盤皆使用A/B串設備依安全停機程序書586.6.2/3停機。」586.6.2/3程序書所述操作步驟原本在控制室執行,在輔助停機盤操作時部分步驟可能無法進行,請檢討改善。
十六、經查核三廠消防訓練計畫已包含如何正確使用通訊設備,惟雖有設備使用之練習,但對話內容未建置教材以供教學。本項建議通訊設備之對話內容應建置若干劇本供消防隊員教學演練,以強化消防隊員訊息傳達之能力。
十七、經查核三廠消防演練評核表(程序書107表9),未有針對消防演練時通訊器材使用、呼叫對話內容或通訊狀況之評核項目,僅有評核員零星之紀錄而已。本項建議於消防演練評核表中針對通訊器材使用、呼叫對話內容及通訊狀況等增列評核項目。
十八、經查VHF無線電話在廠房內有通訊不良之狀況,消防演練時需以通訊接駁點之方式傳遞指揮站與前線消防員間的訊息;然而,部分較深入之廠房所需設置之接駁點較多,如輔助廠房148呎東側電纜穿越室失火,則需建立5個接駁點,其間訊息之傳遞費時且訊息之內容無法確保。本項建議改善。
十九、依美國核管會(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NRC)RG 1.189第4.1.7節規範,VHF無線電話在廠房之使用應確認其電波對於各設備保護電驛不會有影響。本項請依規範進行評估。
二十、經查控制廠房148呎GK過濾串A/B室內PHS(DECT電話)無訊號。依消防演練計畫,於廠房內之聯絡通訊設備皆含有PHS,惟PHS於廠房內之通訊狀況未進行普查確認,潛在影響失火時值班通報或消防隊通訊之能力。本項建議改善PHS(DECT電話)於廠房內之訊號覆蓋率,並在未改善前進行通訊狀況普查,以提供消防隊通訊能力之參考。
二十一、經查程序書700-E-115「核三廠高聲電話(PA)維護保養程序書」,其附件一「PA檢查記錄表」僅為空白表格,未列有PA號碼,亦即非以清單列表方式表示,於執行測試時恐有疏漏,查證者亦無從清點查證。本項建議建立清單列表以供執行測試。
二十二、經查兩部機最近4次程序書650-E-001「緊急照明燈定期測試程序書」執行結果,每次約需更換10~20個電池,但於1號機前次測試中(101年11月30日)卻未有更換電池之狀況,本項請澄清說明。
二十三、現場查證發現燃料廠房緊急照明F/B 148-04被管路阻礙,控制廠房緊要寒水機A室緊急照明C/B 80-21及核機冷卻水A串廠房緊急照明CCW 100-03設置位置不當,影響照明能力,請檢討改善。另建議程序書650-E-001「緊急照明燈定期測試程序書」之注意事項加入緊急照明照射方向之確認事項,以確保照明方向與範圍。
二十四、經查電廠照明相關圖面未標註現場緊急照明編號,請改善。
二十五、在因應福島事故改善強化之因應措施,須將緊急照明設備(FSAR 15.9.2.10.1 Lighting System)以及通訊設備(FSAR 15.9.2.10.2 Communication System)的系統能力納入強化提昇之考量。
二十六、AN-MS-99-009第七項NSCW泵室之Appendix R符合性,先前答覆改善後可符合Appendix R III.G.2.b之規定。現場查證1號機部分發現兩串安全停機設備間有分電盤存在,水平距離不足20呎,先前答覆並未提及。分電盤係一密閉式金屬箱,內有電氣開關,若認定分電盤屬全密閉式電纜拖網,則參考GL 86-10 3.6.2對no intervening combustible之解釋,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豁免,惟需符合:要有火災自動偵測、滅火系統及通過火災危害分析(Fire hazard analysis)等。目前此區域之火警偵測與自動預動式撒水系統仍在施工中(DCR-M1-3919、M2-3920)。針對此項發現,請再評估說明是否符合Appendix R III.G.2.b之規定,後續請依GL 86-10執行火災危害分析並盡速完成消防系統,以及提出豁免申請。
二十七、美國核管會在IN 2013-06建議電廠將本資訊通告應用於其防火系統管路腐蝕之老化管理方案,決定現行方案是否需加強,包括納入現行NFPA標準或擴大障礙物檢測範圍。請電廠檢視IN 2013-06,提供檢討後之防火系統老化管理方案。
二十八、有關輔助廠房內用於圍阻體事故後氫氣頻道分析儀校正用之氫氣瓶,經查程序書586.5「失火對策計畫」於第79號防火區之可燃物種類未敘述有氫氣,亦即無適當對策因應該區失火。本項建議電廠於更新火災危害度分析與失火對策前,先移除該氫氣瓶。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