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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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102 - 012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13 年 07 月 24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102年第1季核三廠核能安全總體現場查證及地震防護現場履勘工作查證專案視察之發現,請惠予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一、法國Blayais電廠水災經驗回饋及採取對策

1.核三廠依據本會提供三份資料之一“Generic Results and Conclusions of Re-evaluating the Flooding Protection in French and German Nuclear Power Plants”(IPSN/GRS報告),且僅考量IPSN/GRS報告有關法國部份研提改善措施之實施做法,未依據本會會議紀錄「台電公司須參照本會提供資料內改善措施之實施內涵,並依據該資料之建議事項研提各廠適切因應對策及改善措施之實施報告提報本會」,須改正。

2.檢視歷年最大降雨強度,在94年9月23日丹瑞颱風時最大時降雨量為156.5 mm/hr(9.56 CMS),101年8月24日天秤颱風時最大時降雨量為168 mm/hr(10.26 CMS),這兩次颱風間隔不過數年,但其導致之最大時降雨量皆超過100年回歸期之120 mm/hr可能最大降雨量,顯示FSAR原先的分析不能涵蓋這幾年的氣候變化。請檢討並重新估算10000年回歸期可能最大降雨量。同時,請依更新過之可能最大降雨量重新評估廠區排水系統對於暴雨排洪的能力。

3.七、八、九號倉庫西側排往龍鑾潭之大排水溝係肩負氣渦輪機區域及控制區西北側圍牆外之所有山坡地的排水,負荷量極大。天秤颱風過境時,7點到8點時之降雨量達167.5毫米,該水溝往北宣洩不及而部份往南回流穿越中央道路朝主警衛室方向流入保護區,此部分已超出保護區排水系統之設計考量範疇。請檢討改進保護區外之排水渠道,使設計外排水流徑不會流入保護區內,並注意大雨前對設計外排水流徑之疏濬,避免因堵塞而回流入保護區內。

4.洪水預警系統的設置目的在於洪水到達之前提供預警,提早準備,如遇到衝擊機組能力之大洪水,能及時將機組帶到緊急安全停機狀態。檢視核三廠對於洪水的處置,仰賴程序書583「緊急淹水事件」,惟該程序書所列徵候為廠房內設備集水池高水位警報,而設備集水池抽水泵能力有限,若是由廠區洪水造成,此時之淹水警報可能已不夠時間供運轉員來保護緊急安全設備。針對洪水災害,請規劃預警機制,使控制室運轉人員於遭受洪水危害前能將機組帶到安全停機狀態。

5.巡視廠區時發現廠區排水系統CB17、CB21及MH16等3個人孔的出水口處增設擋水閘門,其中一個全關、一個半開,影響排水系統之排水能力。擋水閘門之閥未上鎖管制,易被人員誤操作關閉。另外,豪雨颱風前也應巡視確認擋水閘門開啟狀況,確保排水系統排水能力。

6.依第3.3.2.2節第2項,須研究與暴風雨相關的現象,例如會帶來飛揚碎片之後果。現場查證發現部分貨櫃屋未固定於地面上,若遇強風可能有吹離原處之可能性,潛在影響廠房結構或戶外設備之安全,請檢討改進。

7.依第3.3.2.2節第3項,須研議措施保護冷卻水系統或抽水站,以防止於淹水事件時喪失所有熱沉。針對本項核三廠僅答覆熱沉之相關系統為何,並未依要求再研議保護措施。建議核三廠至少須再針對淹水事件進行現場設備檢視確認。

8.依第3.3.2.2節第4項,須針對所有機組同時喪失熱沉及外電情境下,研議採取的管制或特別措施。針對本項核三廠僅答覆有哪些對應程序書,惟未針對程序書內容檢視「所有機組同時喪失熱沉及外電」下,程序書內容是否適用,請檢討改進。

9.依第3.3.2.2節第6項,須考量結構物承受水壓作用下之行為(穩定性與水密性)。由於法國Blayais電廠事件經驗顯示,洪水係經由電纜溝渠、電纜室出入門等處進入,因此建議核三廠再針對廠房土木結構體穿越管之防水能力進行探討。

10.核三廠設計基準假設可能侵襲之海嘯溯上水位為12.53公尺,廠址設計基準高度為15公尺,因此設計上海嘯不會造成廠區淹水事件。惟若能事先了解廠區設備隨淹水程度可能造成之影響範圍,有助於針對弱點進一步改善。請核三廠提供海平面水位逐歩上升至17公尺,核三廠之廠房隨水位上升而淹沒之變化圖示,以及海水水位自17公尺逐步下降至正常高度,水退去仍淹沒區域之圖示。

11.依據NEI文件第3.3.2.3節第1項所述,針對陳述重大事件(如地震、颱風、火災、海嘯、洪水等),惟廠內水災性質與廠外水災不同,程序書583緊急淹水事件,處理能力似不足以涵蓋廠外水災。

12.核能電廠緊急計劃之規劃原係假設單一機組的緊急狀態,惟必須考量在雙機組同時緊急狀態的不同基準,適當的調整緊急計劃及應變能力及能量,須驗證/佐證緊急計畫對支援兩部機組事故的能力。

13.依據NEI文件第3.3.2.3節第3項所述,電廠提報文件未能針對Accessibility / isolation of the site提出適切之回覆說明。

14.電廠在技訊90-044-MS-01針對法國Blayais電廠水災提出7項之處理情形,其中,(d)項請電廠適切納入泵室週圍的排水溝,(e)項請電廠適切納入汽機間及柴油機間之管路超越管密封完整性以防止雨水滲入、及通風孔之防水。

二、移動式設備之相關維護機制、人員訓練規劃及實施情形

1.設備不可用率未規範於程序書中:NEI program plan維護測試第4項要求設備不可使用狀況應追蹤管制,救援設備一年不可使用時間應小於30天,若超過30天應有替代設備。檢視核三廠程序書並未對設備不可使用狀況進行管制,請改善。

2.超過設計基準事故之救援策略應有設計依據之計算,並納入品質管制中:NEI program plan “Equipment Design and Quality Attributes”第3項要求對於第一、第二策略應發展工程基礎,提供輸入、假設及立論基礎,這基礎應可被以一般接受之工程準則進行稽查,並管控在組態文件控制系統中。NEI program plan Attachment 2中品保要求包括相關的計算也應納入。檢視相關計算(例如移動式電源車需供應多少功率的電方能滿足救援策略需求)沒有在程序書中,應建立其品質管制文件,請改善。

3.移動式發電機儲存:巡查A倉庫移動式發電機儲存,發現電源線置於兩480V移動式發電機中間地面棧板上,另有移動梯留置480V移動式發電機前,此種存放狀況,可能影響緊急時救援行動,請改善。

4.4.16KV移動式發電機固定於台車上,檢視其固定鍊條不夠粗,在設計基準地震下可能會造成滑移,影響救援行動,請檢討改善。

5.經查核三廠未備有RPV補水或硼酸注入之移動式高壓泵,建議研議此救援措施。

6.有關電池室氫氣濃度之控制,經查安全與非安全相關電池室使用GK-F035/F036及GE-F135/F136通風,而程序書192之排煙機僅消防救災用,未用於各電池室氫氣濃度之控制。請檢討斷然處置過程中,各電池室氫氣濃度之控制方式。


7.經查程序書192設施器材清單中未有加油設備,請補充列入。
8.經查衛星電話之天線架設於TSC。建議衛星電話之天線應架設於防震一級設計之建築物,且其架設方式應要有防震一級之設計。此外,有關微波電話機房之電池容量及微波鐵塔之耐震能力,建議參考國外方式進行強化。

9.經查程序書104.1附件十「控制室適居性配備檢點」,其飲水項目僅需飲水機可用即符合FSAR要求。請說明若發生超過設計基準事故,保護區喪失水源(民生用水),則飲水機儲備之水量可供多少人日飲用。另建議儲備瓶裝水,以備有適當之飲用水儲水量。

10.依B.「Equipment Storage」第1項所述,事件發生後之救援設備運送需考量事件帶來的雜物,惟程序書192「備援用設備維護及管理程序書」中,並未有排除路障功能之設備,建議準備相關設備,並考量設備能力需求。

11.依B.「Training and Demonstration of Mitigation Strategies」第2項所述,緊急應變領導人員應接受超過設計基準事故應變策略與施行導則之訓練,惟核三廠目前未有此類訓練計畫,請檢討改進。

12.在1451程序書參考NEI 06-12製備對策表,惟移動式消防水泵(注水能力與水箱車相同)並未納入,請電廠針對列在192程序書之設備,考量對策表適切之涵蓋。

(a)在1451程序書對消防車要求之流量有200、400、500、600gpm不等(水庫車>1000gpm,水箱車及移動消防泵均僅120~235gpm,另1451程序書及192程序書用出水量單位不同),須明確指出消防水庫車或水箱車;目前未考量移動消防泵為消防車之後備,如未事先考量評估規劃,而臨時採用規格不同設備,恐無法達成預期之目標。

(b)1451程序書取海水、潭水用“移動式消防水泵”,對策表未涵蓋移動式消防水泵。

13.480V移動式柴油發電機之接線箱介面有兩種規格,一種與第三電源共用(係原有,兩台移動式柴油發電機已置現場)、另一種為總體檢新增,(a)DCR M2-2486第三緊要匯流排(DB系統)增設輸電線路對特別重要480VAC non class 1E設備重點供電,法規採「經濟部頒屋內外線路裝置規則」,(b)DCR M2-4246第三電源新增介面及480VAC移動柴油發電機,法規採國家電工法規,消防法規53條緊急電源容量計算,請澄清此兩種規格差異及適切性。

14.依據對廠外支援之設備(Offsite Located Equipment)要求,包括(a)要求依據評估建立關鍵功能設備需求表,(b)判斷所需外部支援設備的容量及數量,提供額外的移動式設備、通訊設備,以及補充燃料的協定,如廠內資源要能因應事故的前24小時,此24小時可供廠外因應,額外的設備及日用之需在72小時之後須可用 (Attachment 3),(c)機械/電氣連接頭須標準化:低壓/消防、中低壓電器連接、安裝指引,(d)緊急資源手冊的協議,包括設備/技術專家共享,(e)未來的對策、威脅及挑戰。本會101年1月17日會核字第1020001301號有關核管案JLD-10106,『美國雖常態性設置有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署(FEMA),惟對在類似福島事故的情況下「事先規劃及備置廠外資源以支援長期因應能力之所需,包括重大天災廠外交通基礎設施顯著劣化的情況下,在長期因應期間建立運送設備到廠之能力」執行上仍有所保留,請 貴公司對本項目之執行須納入我國核子事故係任務編組型態之考量,提出在特定時段內主要仍由 貴公司核能電廠獨立辦理之做法,輔以外來機構之協助支援』。本會核管案MS-JLD-10113,要求依NTTF建議事項4.2-強化NEI 06-12所涵蓋設備對廠外危害的防護,NTTF 4.2已有更進一步的要求,係文件NEI 12-06, “Diverse and Flexible Coping Strategies (FLEX) Implementation Guide, August 2012,惟本次視察參照之NEI文件(program plan)去年3月已行文要求電廠建立相關措施,請電廠仍應建立適切之措施及回應。經檢視目前電廠並未建立上述要求,須改正。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原能會核管處,“核三廠核能安全總體檢近期檢討議題現場查核結果,”NRD-NPP-100-20,民國100年8月

2.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我國核能電廠因應日本福島電廠事故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第一階段安全評估報告,” 民國100年10月

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國內核能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總檢討報告,” 民國10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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