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三廠依據本會提供三份資料之一“Generic Results and Conclusions of Re-evaluating the Flooding Protection in French and German Nuclear Power Plants”(IPSN/GRS報告),且僅考量IPSN/GRS報告有關法國部份研提改善措施之實施做法,未依據本會會議紀錄「台電公司須參照本會提供資料內改善措施之實施內涵,並依據該資料之建議事項研提各廠適切因應對策及改善措施之實施報告提報本會」,須改正。
1.設備不可用率未規範於程序書中:NEI program plan維護測試第4項要求設備不可使用狀況應追蹤管制,救援設備一年不可使用時間應小於30天,若超過30天應有替代設備。檢視核三廠程序書並未對設備不可使用狀況進行管制,請改善。
2.超過設計基準事故之救援策略應有設計依據之計算,並納入品質管制中:NEI program plan “Equipment Design and Quality Attributes”第3項要求對於第一、第二策略應發展工程基礎,提供輸入、假設及立論基礎,這基礎應可被以一般接受之工程準則進行稽查,並管控在組態文件控制系統中。NEI program plan Attachment 2中品保要求包括相關的計算也應納入。檢視相關計算(例如移動式電源車需供應多少功率的電方能滿足救援策略需求)沒有在程序書中,應建立其品質管制文件,請改善。
13.480V移動式柴油發電機之接線箱介面有兩種規格,一種與第三電源共用(係原有,兩台移動式柴油發電機已置現場)、另一種為總體檢新增,(a)DCR M2-2486第三緊要匯流排(DB系統)增設輸電線路對特別重要480VAC non class 1E設備重點供電,法規採「經濟部頒屋內外線路裝置規則」,(b)DCR M2-4246第三電源新增介面及480VAC移動柴油發電機,法規採國家電工法規,消防法規53條緊急電源容量計算,請澄清此兩種規格差異及適切性。
14.依據對廠外支援之設備(Offsite Located Equipment)要求,包括(a)要求依據評估建立關鍵功能設備需求表,(b)判斷所需外部支援設備的容量及數量,提供額外的移動式設備、通訊設備,以及補充燃料的協定,如廠內資源要能因應事故的前24小時,此24小時可供廠外因應,額外的設備及日用之需在72小時之後須可用 (Attachment 3),(c)機械/電氣連接頭須標準化:低壓/消防、中低壓電器連接、安裝指引,(d)緊急資源手冊的協議,包括設備/技術專家共享,(e)未來的對策、威脅及挑戰。本會101年1月17日會核字第1020001301號有關核管案JLD-10106,『美國雖常態性設置有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署(FEMA),惟對在類似福島事故的情況下「事先規劃及備置廠外資源以支援長期因應能力之所需,包括重大天災廠外交通基礎設施顯著劣化的情況下,在長期因應期間建立運送設備到廠之能力」執行上仍有所保留,請 貴公司對本項目之執行須納入我國核子事故係任務編組型態之考量,提出在特定時段內主要仍由 貴公司核能電廠獨立辦理之做法,輔以外來機構之協助支援』。本會核管案MS-JLD-10113,要求依NTTF建議事項4.2-強化NEI 06-12所涵蓋設備對廠外危害的防護,NTTF 4.2已有更進一步的要求,係文件NEI 12-06, “Diverse and Flexible Coping Strategies (FLEX) Implementation Guide, August 2012,惟本次視察參照之NEI文件(program plan)去年3月已行文要求電廠建立相關措施,請電廠仍應建立適切之措施及回應。經檢視目前電廠並未建立上述要求,須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