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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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KS - 102 - 004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13 年 07 月 01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102年6月3日至102年6月7日執行102年第2季核二廠核安管制紅綠燈專案視察熱沉效能與火災防護部分之視察發現,請檢討改進。
注意改進內容:
一、ECW效能與D/G相關冷卻水系統查核

1.查核2號機緊急循環水系統A 迴路可用性偵測試驗,該維護工作依據617.1.1-IST程序書,於100年4月6日執行,其執行結果記錄為無異常,然經查其附件八緊急循環水泵功能測試記錄表內並無流量實測值紀錄。另附件四對2P-4A之出口流量參考值為3800gpm,附件八之參考值為3200gpm,兩者不一致,請檢討測試結果登錄之正確性與測試紀錄表內容之適切性。

2.查核2號機於99年4月19日執行緊急循環水系統A 迴路可用性偵測試驗(本次為維修後測試),該維護工作依據617.1.1-IST程序書,其執行結果並無異常,經查其記錄符合無誤,惟其「偵測試驗申請和審查表」上之預定執行日期並未填寫,請檢討改進。

3.抽查緊急柴油發電機護套水冷卻器塞管情形,發現2號機DIV II 塞管率已達9.54%,請澄清說明該設備在現行測試之接受標準下,如何驗證其符合設計基準要求。

二、RHR 熱交換器及緊急冷凍水系統查核

1.抽查1號機EOC-22緊急冷凍水可用性測試,發現A台冷凍能力值為2.42×106 BTU/hr,非常接近限值2.4×106 BTU u/hr,另前次EOC-21測試結果為2.86×106 BTU/hr。對於此類測試結果與限值極為接近,及(或)與前次測試結果有相當差異者,應本於趨勢分析之原則,檢視數據(能力)下降之原因與證實測量值是否為可信數據,請再澄清說明。

2.程序書722.3.1第6.1.4注意2「熱交換器之效能測試以(a)項為測試條件,(b)項則為當(a)項測試不合格且熱交換器維修後測試或對(a)項條件測試結果有疑慮需重新測試用。」。其中(b)係規定需重新測試之條件,惟該條件使用的邏輯用語(且、或)並不明確,易生誤解,請檢討改進。

3.抽查1號機RHR A熱交換器98年3月9日與2號機RHR A熱交換器102年2月20日測試紀錄,發現有下列問題,請澄清測試數據上之疑慮,並檢討對測試結果之評估與審核機制:

(1)查1號機RHR A熱交換器98年3月9日的測試紀錄,其中fmea記錄為-0.0009646。惟Umea=536.53,Uclean=744,依此計算所得之fmea 不應為負值,同時對於fmea計算結果為負值之不合理現象,亦未進行評析,請檢討改進。

(2)2號機RHR A熱交換器102年2月20日測試紀錄部分

a. Uclean係無銹垢最乾淨時的熱傳係數,有銹垢時的整體熱傳係數Umea不應大於Uclean,故上述#2機RHR A熱交換器之測試紀錄顯示Umea大於Uclean應有錯誤,依其計算所得之fmea (=(1/Umea)-(1/Uclean))為負值,自無法可採用作為效能計算,請澄清說明。

b. 依722.3.1程序書6.1.4注意2之規定可知,當對(a)項之停機冷卻時之測試結果有疑慮時,需重新測試,惟對上述#2機RHR A熱交換器之測試紀錄的疑慮,未見有重新測試之紀錄,請檢討改進。

c. 依722.3.1程序書6.2.2規定「若Qs / Qh = 1 ± 0.05,則進行6.3以後的工作,若Qs / Qh ≠ 1 ± 0.05,則取消計算,進行可能肇因之分析,或重新測試。」可知,Qs / Qh 所得之值係作為是否能夠進行後續6.3熱交換器效能參數計算之依據,並非作為能否繼續運轉要求之依據,故該「效能測試結果判定」一欄中記錄「判定符合繼續運轉要求」之註明應不適當,請檢討改進。

d. 2號機EOC-22 RHR A熱交換器效能測試只記錄電腦擷點所得之溫度及流量,並無儀表之溫度及流量紀錄,與722.3.1程序書6.1.5規定不符,請檢討改進。

三、ECW系統現場查核

1.現場查證發現工作人員從ECW泵室內接廠用壓縮空氣,至旁邊建築物進行工作,其管路直接從#1 DIV III 緊急排氣扇IV05之通氣窗塞出,致使通氣窗扇片鬆脫,請檢討類似工作控管上之問題。

2.現場查證發現2號機ECW緊急迴轉攔汙柵沖洗泵C台2F-72B過濾器前隔離閥管路有鏽水所留下之痕跡,請改善。

3.現場查證發現1P-4B泵室管路法蘭螺栓保護漆脫落且產生鏽蝕,請改善。

四、電廠消防隊演練的成效評估

1.值班人員對穿戴呼吸器不甚熟練,且相關訓練週期為每年一次,其頻次是否適切,請電廠一併檢討說明。

2.經查保健物理人員赴火災區域時未穿戴呼吸器,即接近火災現場進行量測,請檢討改進。

3.保健物理人員抵達現場,於執行輻射狀況監測任務時,係位於火場發生處之房間門正前方,有遭致火災危害(如閃燃)的疑慮,請電廠就火災相關監測人員應處位置,研議後檢討改進。

4.經查保健物理人員於火災輻射監測時並未執行多點監測,僅於火場發生處房間門外進行監測作業。此次火災現場輻射狀況雖較為單純,但基於消防與相關人員安全,人員動線附近之輻射狀況量測作業仍應確實執行,請檢討改進。

5.消防班駐所之高聲電話聲音不夠清晰,無法清楚辨識其內容,消防班長在接到控制室以電話通報前,無法得知廠房內已有火災發生。建議就需通報相關單位之需求性,如是否可能導致電廠警力無法即刻出動,維持消防車輛出入動線,再考量消防救災與管制相關單位處所高聲電話聲音之清晰度。

6.經查演習發佈之「核子事故書面通報表」、「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表」相關時間內容與人員傷亡統計並不精確,例如所載通報發生時間為9:30,而實際演習火災開始時間為10:00,請檢討改進相關通報文件紀錄內容的正確性。

7.經查消防班長接聽電話時複誦內容為「1號機輔助廠房東南側有火災」,從複誦通報內容只有火災大致地點(欠缺相關樓層與房間資訊),此與107程序書第3頁所定之通報重點除包括火災地點之外,尚包括:何種設備、何類火災、火勢如何及自動滅火系統是否動作等內容,有所不符,請檢討改進。

8.消防班長集結消防隊員準備出發時,告知「現在1號機輔助廠房3樓東南側發生火災,現在出發前往滅火」,未聽見其有對人員行動及器材裝備下達明確指示,請檢討改進。

9.於演習期間,消防班人員已於現場成立指揮中心並劃分冷熱區,然消防顧問、保健物理人員與區域負責人均持續待在火災熱區。該人員並不屬消防救災專業人員,請檢討其應處位置。

10.消防人員赴現場執勤時並未依規定穿戴防火手套,請檢討改進。

11.經查演習期間排煙架搬遷過程中並不順暢,搬運過程需多名消防員同時搬運,且有碰觸其它管件或電纜架之虞,請檢討改進。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NRD-IP-111.07 「核能電廠熱沉效能視察程序書」。

2.NRD-IP-111.05AQ核能電廠火災防護(年/季)視察程序書。

3.美國聯邦法規10 CFR 50附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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