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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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CS - 102 - 020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13 年 07 月 11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運轉技術規範規定之定期偵測試驗未能落實執行。
注意改進內容:
一、依據核一廠運轉技術規範Table 3.3.5.1-1之說明,核一廠HPCI Pump Discharge Flow-Low(Bypass)之ECCS儀器功能於機組運轉模式Mode 1及Mode 2,3且反應爐壓力>10.5 kg/cm2 (150 psig)時必須可用,並應依據SR 3.3.5.1.2之規定,於每92天執行一次控道功能測試。

二、針對前述核一廠HPCI最低流量閥E41-F012控道功能測試定期偵測試驗之執行,經查證結果,發現核一廠雖已於程序書606.4.6「高壓爐心注水泵可用性及流量試驗(額定壓力)」依據前述運轉技術規範SR 3.3.5.1.2之規定,定期執行HPCI最低流量閥E41-F012控道功能測試,並建立相關接受準則,但經查證發現核一廠程序書606.4.2「高壓爐心注水泵可用性及流量試驗(150 psig)」則未訂定相關測試程序及建立相關接受準則,相關偵測試驗之執行,並未能滿足運轉技術規範要求該ECCS儀器之可用時機。

三、針對上述程序書內容未臻完善問題,請儘速檢討改善並提出因應措施。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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