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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MS - 102 - 009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13 年 05 月 06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本會102年度第1季核安管制紅綠燈專案視察之發現,請檢討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有關「10CFR 50.59修改、測試或實驗之評估作業查核」部分:
(一) 經查程序書1102.03「設定值暫時變更及臨時性設備變更、線路管路拆除、跨接工作管制程序書」第5.4.3節敘述「超過三個月未復原案,申請組須依SOP-171.1表1進行安全分析初評及適用性初判」,惟依NEI 96-07第4.1.2節規定臨時性變更若預期會超過90天,則10 CFR 50.59作業應先執行。電廠程序書規定與NEI 96-07指引不完全一致,請檢討改進。
(二) DCR-M1-3677「取消EDG Group 2相關氣控迴路設備改用電氣迴路」之成套文件內敘述此設計可符合IEEE-344-1975年版有關地震驗證之規定。經查此DCR使用之電氣迴路設備係DDR-97003乙案之檢證品,惟審查發現其檢證報告書說明:「耐震測試依據CNS 14372核安級電氣設備耐震驗證通則,並參考IEEE 344-1987提供之導則」。因此DCR更換之電氣迴路設備檢證品使用之規範版本與DCR設計要求不一致,請檢討改進。
(三) 前述DCR-M1-3677之10 CFR 50.59評估中,針對「發生事故之頻率是否高於終期安全分析報告」項目之評估,係以此作業符合「原設計基準」來評估認為不會增加事故頻率。因檢證品符合之法規非原設計基準,故DCR之10 CFR 50.59評估與實況不符,請重新評估。
(四) 設定點變更案01-101-01「廠用海水泵馬達Alert/Alarm設定點,由原設定值110/120℃,變為120/130℃。」經文件審查結果,發現於執行10 CFR 50.59安全分析時,評估者均勾選「否」,意即判定不影響設備功能、不影響機組安全運轉。惟文件上顯示當時提案組並未提供充分資訊以供作出上述判定,10 CFR 50.59作業過程不夠嚴謹,請檢討改進。
(五) 設備裝置臨時變更案TM-00-100-005「161 kV起變感溫井packing劣化滲油,臨時以AB膠封住接合面,待#1EOC-20大修處理。」本案經文件審查結果,發現其10 CFR 50.59評估判定理由記載:「注意工作安全」,此與10 CFR 50.59評估項目不相關,請檢討改進。
二、有關「設計修改管制作業與現場執行現況查核」部分:
(一) DCR-M1-4191「更改西屋新型反應爐蓋熱電偶同心封環」存在下列缺失,請改善。
1. 本案「核三廠反應爐蓋熱電偶儀器管口防漏接頭更新改善案」部分所使用CETNA之grafoil seals歸類為Safety Related,且為西屋自行檢證之產品。該grafoil seals產品是否屬於NUPIC之TPC ASL清單內之項目,請澄清說明。
2. 結案成套文件未附DCR結案應附施工品質文件項目所列之完工測試紀錄(程序書650-O-062,650-O-063,600-O-157)。
3. 需修改之圖面(FSAR Fig.5.1-1 sh.1)未依程序書要求更新:本案相關圖面P&ID; M-BB-01之DCN,1號機於101年5月28日發行,2號機於101年12月22日發行;若以2號機之發行日為準,至今已逾3.5個月,不符程序書1106.02「圖面管制程序」第6.7.1節「CWD、CLD、P&ID;、SLD四種圖面之DCN則須於發行後2個月內合併加入原圖並修訂其版次」之規定。
4. 結案成套文件內需西屋公司提供CETNA之設計基準、設計餘裕、計算書、參考資料等文件,未列入成套文件之工程設計文件目錄內。
(二) DCR-M2-4349「更新JP480盤AMSAC控制系統」存在下列缺失,請改善。
1. 本案之AMSAC輸出隔離裝置需符合耐震I級(SSE地震下仍保有其功能及完整性)之驗證要求;惟依AMSAC數位化更新(ZJ-P480盤)耐震驗證報告,目前AMSAC輸出隔離裝置所裝設之框架其驗證僅為耐震II級(耐震驗證為OBE),無法符合AMSAC輸出隔離裝置需符合耐震I級之驗證要求。
2. 本案之耐震驗證僅針對框架部分,儀控櫃框體內裝設之設備及卡片未納入執行耐震驗證。
3. 未說明符合耐震測試儀用框體錨定螺栓之固定方式、使用材質、尺寸及埋入深度等資料,且程序書1243「儀用控制盤及儀器架安裝施工程序書」施工驗證項目亦未將上述項目列為檢驗事項。
三、有關「核能同級品使用及其檢證作業查核」部分:
(一) 於DDR97002「中壓真空斷路器」,其環境與耐震驗證係引用「核能電廠Class 1E系統4.16kV真空斷路器驗證報告」(NGEQ-QR-93001)。經查該檢證報告於關鍵特性之機械操作老化測試時,發生偏差而開立不符合報告(NCR),但電廠未及時處置並依程序書1103.05「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程序」步驟7.3.2填寫「表6 偏差事項審查/評估表」執行審查評估,請補正。
(二) 於DDR97003「D/G跳脫模組」,檢證期間於關鍵特性之電磁相容性測試時發生偏差,檢證機構開立不符合報告。經查電廠儀控組雖已與承包廠商處理此一偏差事項,但未依程序書1103.05「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程序」步驟7.3.2填寫「表6 偏差事項審查/評估表」執行審查評估,請補正。
(三) 於DDR97007「PK配電盤用管形熔線」,檢證報告之「8 環境與耐震驗證」項目有「8.1 老化測試」及「8.2 電磁相容測試」項目,經查檢證計畫僅敘述環境驗證要符合IEEE 323-1974,但未特別指出此二項目。檢證報告應與檢證計畫之測試項目一致;若有條列之項目,應寫明依據為何。
(四) 於DDR98006「DRMS電源濾波器」,檢證期間承包廠商提出DRMS電源濾波器之電介質耐壓測試應以2倍直流額定電壓進行,電廠儀控組以「表6 偏差事項審查/評估表」提及MIL-STD-15733新舊版之差異及可接受原因,經評估審查後調降該項檢測計畫之關鍵特性。經查本案檢證單位未開立不符合報告,亦即未有偏差事項發生,故依程序書1103.05「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程序」不應填報表6進行偏差事項審查,而應填報表7進行技術評估未涵蓋的關鍵特性審查。
(五) 於DDR98006「DRMS電源濾波器」、DDR98007「EF系統不鏽鋼管配件」,檢證機構使用之允收方法,除使用EPRI NP-5652之(1)特殊測試與檢查,另使用(3)貨源驗證。經查其檢證報告中未敘述貨源驗證之執行狀況,電廠無法確認檢證機構已進行貨源驗證無誤。
四、有關「人員訓練與模擬器修改查核」部分:
(一) 99、100及101年模擬器年度測試之override測試及設備誤功能測試,未留存測試紀錄,且測試人員也未依程序書122.1「核三廠模擬操作中心模擬器測試程序書」第6.3.2節之要求將測試工作摘要紀錄於講師操作日誌,故無從判斷是否有依程序書確實執行測試,請檢討改進。
(二) 近年之汽機廠房儀控數位化、飼水泵汽機控制數位化、EHC數位化等設計修改案,大幅修改了控制室之盤面及操作介面,惟檢視相關之模擬器修改申請書SMR-100-010(EHC數位化修改)、SMR-99-038(飼水泵汽機控制數位化)及SMR-99-022(汽機廠房儀控數位化)等模擬器修改申請書內容,對於設計修改案影響描述過於簡單。如SMR-100-010之修改型態僅勾選「邏輯」,建議修改情形僅說明「主汽機EHC系統及相關設備數位化」,修改內容僅簡單陳述,所附資料僅部分修訂之軟體,未能反映出修改了那些盤面、人員操作方式之變動,另外相關之接受測試程序書名稱也未在SMR提到;同時,三份SMR均未說明所使用之測試程序書之名稱及編號,請檢討改進。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本會視察程序書NRD-IP-111.02「修改、測試或實驗之評估」
2.本會視察程序書NRD-IP-111.17「永久性修改」
3.本會作業程序書NRD-PCD-020「核能電廠商用級零組件檢證作業查證程序書」
4.美國核管會NRC Generic Letter 89-02
5.美國核管會NRC Generic Letter 91-05
6.美國核能協會NEI 96-07 Rev.1 , Guidelines For 10 CFR 50.59 Implementation
7.美國電力研究院EPRI NP-5652 , Guideline for the Utilization of Commercial Grade Items in Nuclear Safety Related Applications
8.台電10 CFR 50.59評估作業準則
9.台電核三廠程序書171.1「核三廠10 CFR 50.59 評估作業程序」
10.台電核三廠程序書1102.03「設定值暫時變更及臨時性設備變更、線路管路拆除、跨接工作管制程序書」
11.台電核三廠程序書1103.01「電廠設計修改管制」
12.台電核三廠程序書1103.05「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程序書」
13.台電核三廠程序書122.1「核三廠模擬操作中心模擬器測試程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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