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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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89 - 038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0 年 06 月 26 日
注意改進事項:
廠務管理。
注意改進內容:
1.依據PSAR表1.8-21及表3.8-4承諾,廠務管理應符合NQA-2-1989年版要求(包括Subpart2.3),但施工處在88年8月3日始發行「工地環境保護及整潔維護管制作業程序書」,在此之前所發包之工程,其廠區之清潔係依據工程承攬商所提報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經台電審查後執行,此種廠務管理之作法與PSAR承諾要求不一致。請針對「第一、二號機核島區廠房結構工程及汽機島區廠房結構工程」之廠務管理之適宜性再作檢討,並作適當補強以符合NQA-2-1989 Subpart2.3之要求。

2.目前LMP-SED-010(第一版)附件二引用NQA-1-1994版與PSAR承諾符合年版不一致,請改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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