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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89 - 010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0 年 03 月 23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現場設計變更管制。 |
注意改進內容: |
1.現場設計變更案應分#1及#2機各別立案,以求相關文件之完整性。例:#1機開挖過程中,因RB與CB交界處無足夠空間而開立FCR-C-001取消部份預定岩錨之施築,惟#2機僅以簽文方式辦理。
2.88年4月以前之現場設計變更案未經適當管登程序統一控管,而由經辦課個別保存。例:FCR-C-001、FCR-C-002、FCR-C-003。
3.現場設計變更案之評估表中之技術評估有關安全評估部份,建議參照現行運轉中核電廠設計修改案之安全評估事項辦理。
4.舊有現場設計修改案相關文件係以中文格式開立,FCR-NSS-0015以後則採英文格式,請再就其實用性與便利性修訂其格式。
5.現場設計修改案之文件管理仍待改善。例:FCR相關文件之正副本保存方式與程序書LMP-QLD-004 Rev.0之規定不符。此外,此類文件應永久保存,而非該程序書規定之保存至建廠工程完工。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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