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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KS - 102 - 002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13 年 02 月 27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本會102年1月7日至11日執行102年第1季核能二廠總體檢現場查證視察所發現之缺失,請檢討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法國Blayais電廠水災經驗回饋及採取對策
請再檢視程序書577「豪大雨或洪水緊急操作程序」,內容之適切性,例如:
1. 沙包數量是否足夠。
2. 淹水高度超過沙包高度(1公尺)時,於北側圍牆開宣洩口之可行性。
3. 各項操作所需人力充足性、對排水途徑與操作之熟悉度。
二、移動式設備(NEI program plan)之相關維護機制、人員訓練規劃及實施情形
1.因應福島事件總體檢設施備品規劃表中有下列問題,請改善:
(1)未將4.16kV 1500kW柴油發電機電源車與程序書113.3救災設備表中之相關救援設備備品,如緊急循環水(ECW)迴轉攔污栅與攔污栅沖洗泵馬達等納入。
(2)機械組2.4kVA、4.5kVA 110V/220V引擎發電機之佈置位置與實際放置位置不符。
2.電氣組120V小型移動式發電機,其中2kW汽油發電機,在測試表中標示為1.5kW,請澄清容量並修訂。
3.電氣組480V 200kW移動式柴油發電機所訂檢查週期為3個月,與實際測試週期1個月不一致,請修正。
4.移動式設備雖已建立預防保養PM表,但並未編號及建立相關維修紀錄,無法獲知其各項設備之維護情形,請改善。
5.重要救援設備存放於29號倉庫,經查該倉庫有非屬於緊急救災之物件(如CRD減容之木箱),請評估其適切性(如置放位置是否影響救援設備之取得、地震時是否有傾倒而造成設備受損或影響取得之虞),並檢討建立該區域存放非救援設備之管控措施。
6.經查29號倉庫內另有三氯乙烯儲存槽,三氯乙烯為無色、有毒性、透明、易流動、不燃燒、易揮發,具有芳香味的液體,對神經有麻醉作用,當強震造成該儲存槽損毀,可能造成救災人員無法執行救災,請電廠檢討改進,並提出因應措施。
7.目前電廠救災人力編組,機具組有三員為經常性執行移動式吊車業務,皆於五年內屆齡,電廠應妥善規劃培養銜接人力,避免影響救災作業。
8.抽查消防課SAG設備PM表所載擋水砂袋數量785包,與「因應福島事件總體檢設施備品、器材、工具建置」規劃表數量850包不符,且清點表僅有實際數量結果之記錄欄位,並未載明應具備數量,以供核對,無法達到查核目的,請澄清改善。
9.硼砂/硼酸PM表檢查內容僅載明“狀況是否正常”,檢查項目不夠明確,無法達到檢查之目的,請檢討。
10.於1月8日抽查「因應福島事件總體檢設施備品、器材、工具建置」規劃表現場存放之「化油劑」,發現已超過使用期限,且該化油劑於檢查時表面已有液體滲出之情況,但消防課SAG設備PM表並未記載此異常狀況,請檢討改善。
11.經查目前鉛衣與鉛毯擺放位置係散置於各存放處,目前並無法切實掌握各存放處之數量,建議電廠應於適當處所(如輻防管制站)設置總表,且應確實登載各存放處之數量,正確掌控存放情形,俾利救災作業。
12.電廠所購置作為調製硼液之4000公升塑膠桶僅有一只,並置放於30號倉庫,電廠宜考量該調配桶因強震崩塌而致無法使用之情形。
13.目前核一廠4.16kV電源車為核二廠後備電力供應來源之一,請考量核一、二廠電源車接線方式之一致性,以避免影響後備電源接續操作。
三、本會於核二廠總體檢專案視察所發出注意改善事項之執行進度與處理情況
1.注意改進事項AN-KS-101-001改善內容:
(1)原要求『SAG救災設備列入程序書113.3,儲存位置應清楚表列地點』 。經查如大型、中型移動式消防泵等救災設備表中存放位置為29號倉庫、消防倉庫,但未標示個別地點確實數量。總體檢相關移動式救災設備應在113.3程序書中述明存放位置及數量,另「因應福島事件總體檢設施備品、器材、工具建置」規劃表亦應配合修訂。
(2)原要求『存放位置若有因單一災難(地震、海嘯、火災等)之疑慮,導致無法前往時,應考量分散擺放以降低風險後再詳細列入程序書』 。經查目前相同救援設備大部分皆存放於29號倉庫,請再考量存放之分散性。如:480 V 200kW移動式發電機、2吋汽油抽水泵、3吋汽油抽水泵、 空壓機等。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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