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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KS - 101 - 021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13 年 02 月 04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於101年11月26日至12月7日執行101年第4季核二廠核安管制紅綠燈「修改、測試或實驗之評估及永久性修改」與「核能同級品使用與其檢證作業」專案視察之視察發現,請檢討改進。
注意改進內容:
一、10CFR 50.59 修改、測試或實驗之評估作業查核
(一)臨時性線管路拆除、跨接工作、設定點永久/臨時變更:
1.99-10-011-001(1號機)及100-10-015-001(2號機):重要安全事項評估表150A表之第「三、適用性判定之(二).1項」,勾選『是』,但未依程序送核技組確認,管制過程不夠嚴謹。
2.100-09-002-001(2號機)及100-10-015-001(2號機):重要安全事項評估表150A表之「二、安全分析」內容未填寫。
3.100-11-001-001(2號機):提案組未依規定附重要安全事項評估表(表格150A),而值班初審已知未附,但初核仍同意,顯示本案評估作業流程不夠嚴謹。
4.100-05-006-001~004 (1號機) :重要安全事項評估表之安全分析內容僅述
「壹號機ECW-DIV-III系統迴轉攔污柵儀器管路移位」,並未載明安全分析結果,內容不夠完整。
5.OEL-99-414(共用):其1102.02申請表第2A項有關FSAR、TS、TRM有關符合性核對之判定為「無關」,第4A項則判定為「有關」,且重要安全事項評估表150A第參欄對於是否涉及重要安全事項之「篩選說明及依據文件」亦載為「未涉及FSAR內容」,顯示判定與審核過程不夠嚴謹。
6.OEL-99-414(共用):重要安全事項評估表150A第壹欄之三、(三) 「篩選」,未勾選初判結果,雖實際有進行第參欄之篩選程序,但仍影響文件之完整性。
7.EL-100-415( 2號機):本案重要事項評估表說明「2VC6A馬達啟動電流約在21A,距離斷路器設定點22A很近,斷路器會有跳脫電流20﹪範圍,容易造成跳脫失敗,因該馬達已有過載保護,故將斷路器設定點調高至30A,對機組安全運轉無影響。」,1號機同樣設備卻未更動設定點,故前述評估結果之適切性有待釐清。另斷路器保護與線路有關,類似調高斷路器跳脫設定點案件應考量對線路保護影響提出評估。
(二)NCD案件
1.NCD-100003 ( 1/2號機):重要安全事項評估表150A表之「二、安全分析」內容未填寫,請檢討改善。
2.NCD-99024(共用):
(1)本案電廠於重要安全事項評估時,未依據電廠程序書1102.05「器材儲存及管制」第6.7節:器材/設備超過儲存壽命延長評估原則進行評估,即同意立案並經SORC會議同意,而後經品質組及總公司核安處審查提醒後,始完成PT檢測以補正評估要件,電廠之評估管制流程不夠嚴謹,請檢討改善。
(2)本案所附檢測報告為備品組件延壽之要件,惟所補正之PT檢測報告,對於測件說明不夠明確,例如:測件是否涵蓋備品之所有螺栓。
二、設計修改管制作業查核
1.DCR-K1-4086/K2-4087:DCR成套文件中雖有奇異公司(GE)所提正式版應力分析報告,但應力分析報告之審查紀錄文件未列入DCR成套文件中,文件紀錄不夠完整。
2.DCR-K1-4072/K2-4073:本DCR評估內容之失效模式擬訂後,其效應分析(FEMA)內容僅載明失效之組件,例如附表中E12-F0024A/B及F006A/B控制迴路故障,效應分析結果為無法執行電動閥開啟/關閉控制,並未能深入描述該失效模式之實際影響,分析內容不夠完整。
3.DCR-K1-3995/ DCR-K2-3996:本DCR之提案審查意見敘明「請評估整組更換或僅更換AVR及控制設備,再依可行性及經濟效益決定更換方式 」,惟文件中未見其評估資料,僅於申請表之評估結果說明欄位註記為配合1號機大修,擬以電氣組提供的資料,直接進行DCR細部設計,未依審查意見進行評估直接更換。另在工程設計成套文件中,已依要求納入DCR「重要安全事項」評估查對表及一般設計查對表,惟卻無安全評估表,資料不夠完整。
4.DCR-K0-3962:本DCR斷路器之過電流保護設定,經可行性評估表及審查評估報告計算後,均確認不需依初審意見將TAP設定由4改為3,維持原設定值TAP4即可,但依程序書740.9過電流電驛校證紀錄表,驗證所載之過電流電驛校正時,卻仍依初審意見將TAP設定為3,與評估採用之數據不一致。另評估圖面之CT比值與電氣圖面CT比值,有不一致情形,請檢討改善。
5.DCR-K1-3896:依程序書1103.1之設計修改工作項目停留查證表第四欄「重要安全事項、設計修改案、Q/Seismic I 或R1 DCR項目應加會駐廠安全小組人員」,經查該份文件並無加會駐廠安全小組人員之紀錄,請澄清改進。
6.DCR-K2-4044 P02:本份DCR內容並非屬Q級,但於1103.01表設計修改申請書品質等級初評為Q,若該份文件已區分為P01(Q)、P02(non-Q)即應於設計修改申請書載明對應之品質等級,請檢討改善。
7.DCR-K1-3565、K2-3566:經查該份文件,於SORC審核表第8欄位並未勾選各項內容,僅有核章,該份文件施工人員資格,並未檢附相關人員證照,僅於217頁「各類管閥施工」人員資格部分填寫合格,文件內容不完整。
三、設計修改案執行現況現場查核
DCR-K2-3835:本案管路支撐鋼構架變更為活動可拆卸式,總公司核安處審查認為應考量固定螺栓是否會因長時間振動(磨耗)而有鬆脫之潛在可能,因此電廠將螺栓加長並增加兩只螺帽鎖固,並於螺栓尾部鑽孔插入開口梢,確保螺栓不會因長時間振動而鬆脫。經赴現場查證發現本案螺栓尾部並未插入開口梢,與DCR文件說明不符。
四、核能同級品使用及其檢證作業查核
1.抽查 DDR-K0-83「480V負載中心斷路器(L.C. BREAKER)檢證核能同級品取代」案,在檢證計畫書第2版於執行時發現跳脫時間之允收準則誤用原保護電驛設定,電廠直接以抽換檢證計畫書內頁方式處理,並未進版,造成計畫書同意時間(100.6.23)比審查意見的時間(100.6.29)早之情形,不符品保作業之規定。另發現本組件在使用中因斷路器本身過電流動作OTS開關,復歸時未達正確位置,發生動作失敗情形,已依規定提異常提報表,惟在文件中之異常提報表內容為空白,文件紀錄不完整。
2.依程序書1103.05第6.5.2節規定「檢證品於允收前若需執行線上功能測試取得數據,需事先選定測試項目及其接受標準」,惟抽查4件已完成核能同級品檢證作業之文件紀錄中,發現電廠除完成檢證報告審查表與審查檢證機構之檢證報告外,附件六零組件允收數據測試表均為空白,文件紀錄不完整。
五、品質文件紀錄和人員訓練查核
1.目前DCR修改案內容要求人員訓練,上課通知單目前皆以組別為劃分,並未依其實際工作內容做指定劃分,宜針對專職專人訓練,以符合DCR訓練規劃之目的。
2.模擬器中心於DCR訓練完成後之訓練檔案文件,並未將訓練教材內容納入,只留存訓練課程大綱與人員簽到紀錄,僅部份組別(如工安組)將完整教材納入,訓練紀錄不夠完整。
3.DCR-K0-3898 (訓練編號:TN-100286) :此案為福島改善說明案,經查訓練紀錄內容中並無與相關修改案有關之教材,僅於說明中有備註文字12月20日課堂講解0.5小時實際操作0.5小時。經查證發現此份為文件存查時資料錯置,誤置為12月22日上課之課程大綱,文件管理待加強。
4.DCR-K0-4031(訓練編號:TN-101015) :經查上課人員簽到表與考試人員名單,該份修改案部分人員缺課時數達1/3,無法達到DCR開辦課程之目的。
5.DCR-K2-3879 (訓練編號:TN101144) :該份核能訓練出席紀錄表僅有人員簽名,但無日期記載,經查該課程實際並未完成上課,係因電廠錯用該表格作為確定上課人員名單之用,請檢討改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本會視察程序書NRD-IP-111.02「核能電廠修改、測試或實驗之評估」、NRD-IP-111.17「核能電廠永久性修改」。
2.美國聯邦法規 10CFR 50.59 「修改、測試或實驗(Changes, Tests, and Experiments)」、美國核管會視察手冊71111.17「修改、測試或試驗之評估與永久性設備修改(Evaluation of Changes, Tests, or Experiments and Permanent Plant Modifications)」。
3.核二廠程序書150、1102.02、1102.03、1102.05、1103.01、1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