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AN - LM - 102 - 002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13 年 01 月 18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計畫第49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1號機試運轉期間機組相關運轉作業查證。
注意改進內容:
龍門計畫第49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1號機試運轉期間機組相關運轉作業查證,以下缺失請檢討改善:

一、系統運轉狀態掌控及值班日誌記載

(一)查證發現電廠起動RBCW系統時,原負責TD(測試負責人)因故無法至現場操作,改由其他人代理以致未能確實掌握RBCW(反應器廠房冷卻水)系統狀況,導致RBCW系統啟動失敗,請檢討加強TD代理人制度。

(二)針對龍門電廠數次因設備故障造成廠房積水事件,查證電廠值班日誌狀況,結果發現100年10/29及100年12/12發生之RBSW(反應器廠房海水)廠房海水管路通道積水事件,當日及後續日期之值班日誌均未登錄前述事件,不符程序書103之規定,請改進並應加強值班人員此部份之訓練,另電廠未規劃試運轉期間值班日誌留存時間,請一併說明改進。

(三)電廠值班紀錄如有誤植或更正之部分,值班員應在旁簽章,以維護紀錄之正確性。

二、值班人員對警報及不正常狀態之反應

(一)現龍門電廠控制室已要求所有試運轉測試均須於控制室登記,但未強制要求登錄測試結束時間並讓值班人員知曉,此部分對於在背盤房間執行測試者,將使值班人員無法得知測試是否結束,可能造成設備故障之真實警報出現後,讓值班人員仍誤以為是測試所致之疑慮,請加強管制及宣導。

(二)龍門電廠因測試所需,必須讓值班人員進行替換進出,建議對於準備進班之值班人員,應增加應必須知悉資訊之查對表,以便準備進班之值班人員能完整掌控機組資訊。

三、與電廠其他部門間之溝通聯繫

(一)經查證由施工處負責之SWR,若施工單位未開立檢驗表則缺少相關品保作為,另外此類SWR文件之完整性,應由施工處品質組或電廠品質組進行審查,於SAM-16及LMP-QLD-073中均未有相關規定,請一併澄清說明改善。

(二)依據電廠工作指引OP-03規定電廠針對馬達試空轉及電動閥推力驗證得實施紅卡暫銷卡之措施,經實際查證控制室暫銷卡之管制,確認管制適當,惟依據OP-03規定只有前述兩類工作得實施暫銷卡之管制,但查證發現另有經檢控組評估後不影響機組之工作亦可採用暫銷卡之管制,與OP-03規定不符,請改進。

四、值班人員訓練與控制室物品管制
經查證非持照人員再訓練部分,目前主要由運轉組管控要求非持照人員每年接受40小時再訓練課堂課,及現場管路追蹤與部份現場操作盤面訓練(例如G41,其他則因仍在試運轉主要由系統TD操作,尚未有相關訓練),但尚未完全依據營運程序書134執行測驗及明確掌控非持照人員再訓練情形,請電廠儘速建立非持照人員再訓練管控制度。

五、程序書遵守及正確性
經查證龍門電廠試運轉系統移轉作業程序 QC-28工作指引,發現文件中未說明已執行完成試運轉且經SORC/JTG審查並交由交由電廠值班人員管控的系統,未來如何將試運轉期間系統操作的經驗回饋並修訂於電廠營運程序書中,電廠應建立相關管制機制,以確認試運轉經驗能回饋至電廠營運程序書中,電廠並應有適當之程序書更新期程,以確保未來機組起動前操作300系列程序書的正確及完備性。

六、運轉組織及人員配置狀況

(一)龍門電廠目前正值初始測試階段,控制室值班因不完全適用電廠運轉實務(SOP-103)程序書之相關規定,僅部分引用,造成值班人員認知及適用上之困擾,電廠應儘速建立特殊程序書或工作指引,確實規範值班運轉人員之配置及相關工作事宜,以維機組之運轉安全。

(二)目前電廠有一份「龍門電廠運轉值班人員巡視工作指引」,請儘速納入電廠正式工作指引(OP-系列)系統內,另請將各崗位巡視員之巡查紀錄表及巡視地點位置,納入本份工作指引內。

(三)有關反應器廠房7樓及馬達發電機組(M/G Set)房間值班員無法進入巡視乙事,電廠應協調相關課組,以便值班運轉員得以進行巡視及掌控廠房狀況。

七、值班例行活動(包含巡視)及交接班查證

(一)對於未運轉之設備或不需執行記錄之項目,應以「NA」方式註明,不以刪掉方式表示。

(二)反應器外圍廠房紀錄表內「緊急柴油發電機軸承油位等」,本欄之設定標準為大於1/2油位,請以實際觀測之數值填入,不應以打勾方式表示。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核能安全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nus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