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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101 - 035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12 年 08 月 17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請 貴公司針對龍門電廠7月26日1號機下乾井最底層集水坑溢流事件,提出肇因分析並訂定改善方案。 |
注意改進內容: |
本會視察員於7月26日駐廠期間,發現1號機反應器廠房下乾井最底層因集水坑溢流導致積水約50公分,經初步調查後,發現缺失如下,請檢討改善。
1. 6月份值班員即發現下乾井SUMP1/3水位及指示有問題,雖於7月6日開立請修單請修,但至今仍未澈底解決,該系統及設備實不應執行暫時性長期排水作業。
2. 系統或設備執行非正常運轉模式之暫時性長期作業,應編定特殊程序書或工作指引,予以監控、管制。
3. 運轉值班員旁通噪音警報,其作業未依程序書540第6.7章節規定,除未告知值班主任,亦未登錄於值班日誌內,另運轉值班員執行盤面及設備操作應落實三向溝通及指認呼換,以避免人為操作疏失。故應加強值班員再訓練及核安文化訓練。
4. 程序書540第6.7章節規定,僅敘述噪音警報旁通之相關行政作業,並無如何執行旁通之規定及步驟,使執行者無所適從,顯示程序書的執行步驟未臻完善,應檢討、修正相關程序書。
5. 運轉交接班時,交班人員未明確告知機組及設備已改變狀況,接班者亦未主動全面查視機組及設備使用狀況,致機組狀況未能充分掌握,應確實檢討值班員交接班制度及加強值班員再訓練。
6. 有鑑於龍門電廠多次發生淹水事件,應將各廠房潛在可能淹水區域(例如:廠房低點及集水坑區域等)訂定現場巡視點,並進行定時巡視。
7. 運轉員於任何操作執行前,應充分掌握動作後機組之變化情形,以能有效掌握機組,即時發現異常狀態,此次排放時,並未能有效掌握水流進、出口之流量差,致未能第一時間發現異常。
8. 集水坑二只水位計訊號邏輯合理性,應進一步確認澄清。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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