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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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101 - 029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12 年 07 月 18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計畫第47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一號機電氣工程安全級具外被覆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安裝作業缺失改善現況查證。
注意改進內容:
一、現場安裝情形查證

(一)HCU設備室(Room 117、126)目前安裝之具抗輻射NWC型式可撓性金屬導線管,現場發現疑似有導線管彎曲半徑不足,造成該導線管有相當高比例之外被覆剝離現象;另於反應器爐心餘熱移除系統(Residual Heat Removal System, RHR) A泵室發現有疑似施工不當或人為破壞,而造成導線管接頭處有斷裂或脫落之情形,請全面清查並改善。

(二)抽查一號機反應器廠房海水泵室(RBSW)電氣導線管安裝檢驗表,針對具外被覆可撓性金屬導線管檢驗項目內容並未登錄安裝型式,無法追溯現場安裝型式之正確性;另抽查核島區HCU設備室有關具外被覆可撓性金屬導線管之安裝檢驗表,該表雖對防水型或抗輻射型有明列並對應至合約項目之編號,惟此仍無法有效提供現場檢驗人員正確之安裝型式,請檢討改善。

(三)抽查一號機反應器廠房海水泵室(RBSW)之RBSW C泵設備室及儀用感測器等安全相關設備所使用具外被覆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安裝情形,發現具外被覆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安裝之接地線有螺旋盤繞現象,與管槽安裝規範書(ECP002-C)第5.3.4.2.4節之可撓性導線管安裝說明內容不符,請改善。

二、核四工程品保方案附錄五相關審查作業查證

(一)有關廠家提送之品保方案、供應商評鑑(估)報告及廠商型錄等文件,係經由龍門施工處分送核安處及核技處依權責審查,經台電公司陳述說明品保方案、供應商評鑑(估)報告及廠商型錄大多採分開獨立方式由核安處或核技處(含設計公司)等依權責審查。此模式易衍生核安處可能無從得知送審產品型錄與廠家評鑑報告是否一致;設計單位(含核技處)亦無法得知供應商評鑑(估)報告所列之產品型式與送審型錄項目之符合性,雖經由龍門施工處彙整,惟就目前龍門施工處經辦組、品質組相關審查作業似乎無法有效確認審查結果之正確性,而衍生諸多使用器材符合性不足之情形,且本會多次視察發現供應商評鑑報告並無一致性的標準,請通盤檢討相關作業並建立審查基準,以確保審查作業之符合性。

三、人員訓練查證

(一)抽查龍門施工處電氣組及儀控組100年度部分人員訓練資料,如莊君等人訓練時數都能符合LMP-QLD-029檢驗人員考訓及資格銓定作業程序書要求之15小時規定,但查閱龍門施工處電氣組及儀控組訓練項目大多為經驗回饋案例之宣導。惟經訪談台電公司執行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安裝作業之相關人員,對於核電廠較特殊之輻射區明顯認知不足,以及台電公司就設備安裝輻射區域之澄清,亦無法於安裝前確認,而衍生目前安裝之可撓性金屬導線管無法符合使用環境之要求。雖經驗回饋宣導可避免重複發生,但仍應強化相關基本專業訓練。故請加強相關作業人員(含承包商作業人員)之相關專業訓練及經驗傳承,以降低重複施工之風險。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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