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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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101 - 030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12 年 07 月 17 日
注意改進事項:
請針對龍門計畫第四十七次定期視察項目「核安處駐龍門安全小組稽查作業查證」發現之問題或缺失,進行檢討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一、核安處駐龍門安全小組作業程序書之建立及執行

1.查核能安全處作業程序書LMG-16.3-T「工地改正行動處理程序書」、G-18.2-T「駐核能電廠安全小組一般稽查作業程序書」、LMG-16.2-T「停工指令作業程序書」等,未將核安處駐龍門安全小組納入適用範圍,請予以納列,並請針對適用於核安處駐龍門安全小組之程序書,進行全盤檢討。另建議比照LMG-1.1「駐龍門品保小組組織及其權責程序書」,建立「駐龍門安全小組組織及其權責程序書」。

2.查核安處駐龍門安全小組執行之一般稽查作業,未依G-18.2-T「駐核能電廠安全小組一般稽查作業程序書」規定,按月建立稽查計畫。

3.查核安處駐龍門安全小組目前所使用之品質改正通知(CAR)登錄總表格式及CAR 100-01-OP簽發與後續處理所使用之表格,不符LMG-16.3-T之規定。

4.查「未結案」之CAR 100-180,未依LMG-16.3-T之規定,訂定預計完成日期,以為後續改正行動查證/追蹤之依循。

5.查「已結案」之CAR,例如CAR 100-01-OP、CAR 100-178、CAR 101-002等,未依LMG-16.3-T之6.3.5(1)節規定,以簽文/書函通知負責改正單位。

6.查「待查證」之CAR 101-001/004/005/007/009/010,未依LMG-16.3-T之6.4節規定,進行改正行動查證、記錄及後續處理。

7.查「待答覆」之CAR 101-006,未依LMG-16.3-T之6.2.4/6.2.5節規定,辦理展期,LMG-16.3-T亦未建立有效之稽催機制。

二、核安處駐龍門安全小組人員資格及訓練

1.查核安處駐龍門安全小組人員(含總處支援人員3員)10人之資格證明及訓練資料,發現有1員經歷不符程序書P-2.1之6.1.1節要求,3員訓練不符程序書P-2.1之6.1.2節,至少需30個小時專業訓練要求。請針對現職但不符合資格規定之人員,儘速補齊相關資料,並取得稽查員資格;在未確認符合資格規定前,該等人員僅可協助稽查任務,不得獨立行使稽查工作,且不得於正式稽查文件或測試查證文件上簽署同意。稽查支援人力並應依據程序書P-2.1之4.4節相關規定申請,並經審核其資格合格後,始得執行稽查工作。

2.電廠自辦訓練或再訓練之合格資料,請儘速反映回總處人事單位,以利審核查驗。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龍門工程品質保證方案
2.NRC IP 35301「Quality Assurance for Preoperational Testing」
3.原能會核管處程序書NRD-IP-704「試運轉測試品質保證方案視察程序書」
4.核能安全處作業程序書:LMG-18.3-T「試運轉測試品保查證作業程序」、LMG-16.3-T「工地改正行動處理程序書」、G-18.2-T「駐核能電廠安全小組一般稽查作業程序書」、LMG-16.2-T「停工指令作業程序書」、P-2.1「稽查員考訓及資格審查程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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