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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CS - 101 - 023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12 年 05 月 31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本會101年5月7日至11日執行101年第2季核一廠火災防護年度視察之要求檢討改進事項。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消防演練部分,觀察5月8日消防演練情形,有下列事項待加強改進:
1、程序書107.2.4 第6.1.3.5節提到如火場有人員受傷或被困,應以營救人員為先。責任區負責人進入火場時,未查證確認有無待救人員,即回報未經確認之訊息給值班主任,請檢討改善。
2、依據內政部消防法規「滅火器認可基準」,明確規定乾粉式滅火器有效距離為3~7公尺以上。責任區負責人進行初期滅火時,對於滅火器的有效距離並不清楚,請加強訓練,以提升人員之熟練性。
3、責任區負責人未確認實際起火設備(電氣控制盤)即逕行通報,請加強訓練。
4、保物組人員至火災現場,未先瞭解火場當時狀況,即在無消防人員陪同,且未穿著任何防護裝備狀況下進入現場進行輻射劑量檢測。請就輻防人員進入火場量測輻射劑量時機之適切性與人員安全再作檢討。
5、程序書529.3.3 第11.D項赴現場查看之值班員發現確有火災但預動式消防系統未動作時,應至正確地點拉開手動開關。經查責任區負責人先未依程序書要求於預動式消防系統未動時,主動執行手動引動,經提醒後至聯合廠房17.25' S-3風扇南方時,亦不清楚PR-113-307手動控制開關之正確位置,故實際上並未執行引動之動作,請加強訓練。
6、程序書529.3.3 第9項滅火策略明訂指揮中心位置設於防火區4G門外附近,若情況不許可則改設於防火區4E,DG2門附近。本次演練,指揮人員實際於防火區4G內進行指揮,未於指揮中心,與程序書規定有所不符,請檢討。
7、對於火災現場指揮之權責,雖依程序書107.2規定,在正常上班時間由工安消防課長進行指揮,但應僅止於整體消防救災的流程掌握;本次演練指揮人員有越過消防隊長直接指揮消防隊員進行現場救火、調度之情形,請檢討其適切性。
8、消防隊以搜索繩進入現場,未進行全區檢視,僅搜索該防火區約一半區域,不符程序書107.2.6 第6.11.3節「逐區搜索確定不會復燃」全面確認殘餘火種確實熄滅及無人員傷亡之要求;另未將人員搜救納入本節,請檢討改善。
9、進行排煙作業時,未依程序書529.3.3規定開啟DG-2、DG-3防火門, 以利排煙(對流)作業。
10、現場使用的搜索繩之收存與打開器具設計不甚理想,需3人才能展開且費時甚長,於救火急迫期可能延誤搜救時效,請檢討。
11、經查現場使用延長線用之轉換插頭於火災演習過程時,有脫落之情形發生,影響救災作業,請檢討。
12、現場發現一名消防員所用手套已破洞損壞,影響人員救火安全,請改善。
二、消防演練相關程序書內容及消防計畫與對策的適切性(含消防法規)
1、FSAR9.5.1.1.1.f 引用NFPA-10、12A、13、14、15、20、24、70、72 A、72 E、196、2001等但均未註明年版,請補正。
2、參考94年5月19日(94年修訂版)核安處發行「核一、二、三廠對美國核能法規10CFR50採用情形手冊」,於 NRC R.G. 1.189 「登載部分符合」,但未於核一廠之FSAR1.8.2內,具體寫出適用情形,請改善。
3、程序書107.2.4火災通報及聯絡,第8.2節下班時間通報流程圖與第6.3.1.2.2節內容不一致。(未依第6.3.1.2.2節訂定如:通知保健物理人員、工安組、政風組、打電話到淡水備勤宿舍,請求員工支援等),請修正。
4、依據程序書529.3「失火對策計劃」第3.3.6節說明,消防水系統並不適合做為B類或C類火災滅火劑,然經抽查程序書529.3.1~529.3.15各防火區失火對策計劃時,發現多數防火區卻將消防水系統列舉為防火區B類或C類可燃物對應之滅火劑,諸如防火區4A、4D、4F、4L、……等,請檢討相關失火對策適切性。
三、前次視察發現電廠改善情形
針對注改AN-CS-98-007第一、4項提到乙名消防班員進入火場時未戴防火手套。經查本次消防演練,雖消防班員皆穿戴上防火手套,但卻發現一名消防員所用手套已破洞損壞,請依本次注改第一、12項發現事項檢討改善。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核一廠FSAR及相關程序書105.28、107.2、529.3。
2.本會核管處反應器安全基石視察程序書NRD-IP-111.05AQ火災防護(季、年)。
3.美國NRC法規10CFR50.48與R.G. 1.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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