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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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101 - 003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12 年 04 月 11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101年第1次核三廠核能安全總體檢近期檢討議題現場查核專案視察之發現,請惠予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針對本次核能安全總體檢專案視察,包括核三廠陳報近期檢討議題強化措施內容和執行狀況、對原能會審查意見之答覆說明,包括共通性和核三廠部分等,共有29項待澄清、再評估及改善,分別敘述如下。

一、廠區電源全部喪失(全黑)事件

1.請電廠澄清避免衍生軸封LOCA,使得後續救援更困難而複雜的做法,對程序書1451「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有關策略 MS.1-05為適切之修訂。

2.請電廠考量增設安全相關設備提供軸封注水能力之規劃評估。

3.請電廠對執行第五台柴油發電機同時提供給2個緊要匯流排時,在各種情境之事件初期、中期及長期熱移除等不同階段,考量第五台柴油發電機最大負載的適切性。

4.請電廠修訂第五台柴油發電機同時提供給2個緊要匯流排之操作,使能涵蓋所有可能發生之操作狀況。

二、廠房/廠區水災事件及防海嘯能力

1.NSCW泵室最底層迴轉攔污柵清洗泵旁的人孔蓋,在專案視察時發現有管路橫跨人孔蓋上阻礙人孔蓋關閉,經告知電廠人員已進行改正。該人孔蓋正在進行改善之設計評估,以達到海嘯來時可自動關閉功能,請電廠參考國內他廠或國外業界之實務。

2.核三廠簡易改善案MMR-M0-0732~0740,在安全系統相關廠房進、出口評估設置擋水板,實有助於提升廠房及廠區防水災之能力,在完成水災、海嘯等危害重新評估前,請電廠加速進行。

三、用過燃料池完整性及冷卻能力

1.請電廠修訂用過燃料挪移相關程序書1323.1、1304.02,並調整用過燃料池中用過燃料之擺放,以符合NEI 06-12之要求。

2.在燃料全移出至用過燃料池時,餘熱產生量將較正常運轉期間為大,因此大修時更需確保用過燃料池補水能力,雖然本項目暫未納入核管案件之規劃,請核三廠開始研議相關設計變更規劃之評估及資源需求(如緊急柴油發電機之負載規劃)。

四、熱移除及最終熱沉能力

1.電廠原規劃於100年12月31日完工之後備補水路徑:BL-V023下游盲板安裝快速接頭,經申請改期至101年2月13日前完成,請電廠確認已如質、如期完成。

2.台電公司已完成核三廠生水系統耐震評估報告,分析結果指出核三廠50,000噸及2,000噸生水池強度不足,將規劃耐震補強,請儘速完成評估報告內部審查程序提交本會審查。

五、事故處理程序與訓練
1.電廠「近廠支援人員名冊」係置於緊計小組之網頁,惟不具更新機制,應納入程序書中管控;請核三廠建立定期檢討機制,以確認事故時須動員人力能符合所需。
2.核三廠廠外支援人員之協議/合約完成簽訂後,請電廠納入適當之程序書,並提供兵警支援項目與支援人員進廠所需訓練項目。

六、機組斷然處置程序之建立

1.電廠將針對斷然處置之各項策略(啟動後依時序,分成3階段救援策略),安排訓練課程,請電廠藉由訓練、演習來檢討斷然處置策略中,各個策略之完成時限及點檢表內容(所使用之救援設備位置、所需工具及位置,人力安排及列置時間等),並作適度修正。

七、一/二號機組相互支援

1.核三廠在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並未規劃兩部機人力之互相支援,而是以該機組原有人力為主,請電廠加強人員操作訓練,後續再依演習、演練詳實評估應付雙機組事故之人力需求,視實際需要考慮適當增加所需之操作人員。

2.請電廠檢討配置有經驗之堆高機操作人員,或考量柴油發電機置定位(具適當之防護)之做法,以省略緊急時運送之步驟。

八、複合式災難事件

1.設備與設備間在事故下交互作用而導致安全功能喪失之議題與老化管理為重複之重點項目,電廠須研議並檢討納入老化管理計畫列管之適切性。

2.除吊車平整墜落之力學計算外,已補述單邊墜落之評估;惟評估報告內容未能明確指出現場空間狀況,亦未能說明力學計算之目的,請電廠採吊車之高度並配合圖示,描述其往下觀察時可見之重要結構、設備,並描述可能造成的破壞,最後輔以力學計算,以強化評估報告中廠房內空間配置與力學計算之關係。

3.柴油引擎輔助飼水泵油槽移位,並補設防溢堤之施工,申請改期至101年12月31日完成,在完成電廠全黑規範重新評估前,請電廠加速進行。

4.480V移動式發電機線路介面配接工程,申請改期至101年1月31日完成,請電廠確認已如質、如期完成。

九、超過設計基準事故

1.程序書583「緊急淹水事件」未說明現有20台及新增30台沉水泵及搭配抽水管的規劃與配置,運轉組提出規劃及相關細節須納入程序書583之修訂。

2.小型移動式發電機24台(消防隊、機組及輻防用各為4台、14台及6台),緊急時可支援臨時抽(沉)水泵、排煙風扇、輻射偵測儀器等用電,規劃及相關細節須納入適當程序書之修訂。

3.運轉組提出三台空壓機之規劃及相關細節須納入程序書1451之修訂,包括說明空壓機存放位置,以及規劃配合操作之氣動閥。

4.電氣組提出移動式電源的使用及所需電纜數量、存放位置及配置,包括輔機間、控制間及其他位置之移動式柴油發電機之規劃,相關細節須納入適當程序書之修訂。

十、設備/設施完備性及備品儲備

1.後備TSC空間大小依NUREG-0696「緊急應變設施功能準則」要求,每人工作空間75平方呎計算,僅能容納不到7人,不符合NUREG-0696要求至少提供25人之工作空間(注意:美國核管會福島事故近期專案小組報告指出:雖然能滿足NUREG-0696之要求,惟並無法符合後福島總體檢之要求)。

2.可用於積水抽排之氣動泵,揚程及流量均不足以應付淹水事件,氣源係由廠用空氣供應,在電廠全黑時亦將喪失功能,請電廠考量此設備列在救災設備清單之適切性。

3.工安組指出取海水(或潭水)做法及管線之規劃及配置,目前規劃包括重件碼頭及龍鑾潭取水,相關說明細節須納入程序書1451之修訂。

4.尚待完成之設備、備品相關項目包括2台4.16kV電源車、1輛12噸消防水庫車(均規劃在101年6月30日完成),以及爾後新增之設備、備品規劃,請電廠視增購設備修訂、新建相關程序書,並依廠內實務完成相關訓練。

十一、精進人力/組織運作及強化核能安全文

1.提出之人力需求未說明需求之依據,亦未呈現因應福島事故各項目檢討之要求

(1)福島事故檢討針對「國內核能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總體檢方案」的其他十項議題逐項檢討規劃。包括如耐震評估、防海嘯評估、歐盟壓力測試及其他中、長期措施評估之各廠需求等;以及消防班、斷然處置措施等人力檢討,各檢討細項所需因應之人力資源均須納入第十一項「精進人力/組織運作及強化核能安全文化」做檢討,以確實掌握並提出合理之人力需求。

十二、核三廠安全防護總體檢總結報告

1.「核三廠安全防護總體檢總結報告」(台電公司於100年11月30日提交)內容相關之其他審查發現與說明。

第一章 前言

在參、二、我國核能電廠因應複合式災害較福島一廠之優勢章節,提出5道防護優勢,然其中第1項、第4項及第5項仍有部份防護不足或耐震能力待提昇之議題,須加以說明避免混淆,亦能做為總體檢後續提出強化措施之依據,展現核電廠自我提昇安全防護之意圖。

第二章 日本福島一廠核災事故說明

請參照本會於100年10月17日至10月21日期間執行核能安全總體檢專案視察,有關專案視察報告NRD-NPP-100-30「核三廠核能安全總體檢檢討議題執行進度現場查證報告」第四章說明修訂本章內容。

第三章 核三廠安全防護之檢討

在第二節檢討廠外淹水及排水功能,僅採丹瑞颱風及大武氣象站一小時最大降雨強度兩筆紀錄,因遠小於設計最大可能降雨強度(PMP),即驟然得核三廠排洪渠道能承受氣候變異所造成之豪大雨量結論,因原評估方式係將多筆資料進行分析並取一餘裕,故僅以兩筆數據與原分析結果比較之技術基礎並不嚴謹。

第四章 結語

部份項目規劃完成時間須視實際情況修訂。由於本會對總體檢尚有諸多共通性意見、個廠性意見及注改事項之要求,仍有待澄清與改善,且核三廠執行福島事故總體檢之成效亦納入十年整體安全評估做檢討,目前對執行成效之部份將留待十年整體安全評估為一致性之考量。
經查核本次核三廠安全防護總體檢總結報告,格式審查仍有以下意見,請電廠澄清並確認更新總結報告後,依現況並更新總結報告(修訂至101年3月31日止)後提交本會:

(1)內容之正確性(RT電源、數量、單位等),

(2)相同內容之附件重覆出現,或部份內容為相同,

(3)漏列相關設備備品(如硼酸、抽水泵水管等),

(4)損害控制工具、救災器材管控做法,

(5)原有及因應福島檢討所新增設備備品之區隔,

(6)新增設備備品缺完成時間,

(7)相關資料的更新(執行檢查、預定完成等時間),

(8)總結報告在「精進人力/組織運作及強化核能安全文化」項目並未更新,另須提出本項目實施與IAEA核安文化要求對照之說明。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原能會視察程序書NRD-IP-111.01惡劣天候防護、NRD-IP-111.05T火災防護、NRD-IP-111.21設備組件設計基準。

2.原能會核管處,“核三廠核能安全總體檢近期檢討議題現場查核結果,”NRD-NPP-100-20,民國100年8月。

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我國核能電廠因應日本福島電廠事故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第一階段安全評估報告,” 民國100年10月。

4.USNRC, “Recommended Actions to be Taken Without Delay from the Near-Term Task Force Report,” SECY 2011-124, September 9, 2011.

5.USNRC, “Priorization of Recommended Actions to be Taken in Response to Fukushima Lessons Learned,” SECY 2011-137, October 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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