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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CS - 101 - 017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12 年 04 月 09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執行101年第1季核一廠維護有效性專案視察之視察發現,請檢討改進。
注意改進內容:
一、MR(a)(3)作業與前次改善結果查證
1、經查證二份(a)(3)定期成效評估報告,第一次與第二次執行評估期間從98年10月至101年2月超過10CFR50.65規定至少在24個月內執行(a)(3)評估,請改善。
2、經查證程序書173.9第6.1.1節敘述 ”MRC應於每一燃料週期內選定定期評估時機,並控制兩次評估間隔不會超過燃料週期(本廠為18個月)。 ”,明顯與第2.1節敘述 ”惟兩次評估間隔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互相矛盾,請澄清。
3、經查證(a)(3)各系統功能定期評估報告,大部分SSC第二次評估期間是從98年8月1日至99年8月31日為止,而後僅有反應器再循環系統及氣渦輪機進行(a)(3)各系統功能定期評估報告,其他SSC從99年8月31日至今未進行評估,已超過程序書173.9.1第6.2節規定維護主辦工程師收集該系統前18個月的相關作業規定,請澄清。
4、1號機99年5月25日大修發生480V SWING BUS PC 3-4A電源切換至後備失敗之請修單OA1-0990374,當時列為接近(a)(1),已過18個月(約19個月)已停止追蹤,但100年12月23日大修又出現同樣問題之請修單OA1-1000697,以目前MR計算方式,出現維護週期為18個月之設備,如連續2度故障卻中斷統計,本案例屬重複功能失效,原應進入(a)(1)。另上述兩項皆為480V PC 3-4A至PC 4A之BKR無法投入的問題,應屬重複發生,但請修單OA1-1000697未判定為重複發生,請澄清。
5、有關於99年OA1-0990374原MR工程師判定為非功能失效,但經MREP審查改列功能失效,但100年於OA1-1000697再發生相同事件,但MR工程師仍判定為非功能失效,請澄清。
6、於功能失效審查,發現97年請修單編號OB1-0970457及OD2-0970170,判定為非功能失效,原因皆為維護後測試,但故障皆於執行程序書301.24「PC 3-4A及PC3-4B正常與備用電源轉換測試」時發現,此項應為運轉功能試驗,非屬維護後之測試(電氣組另有600系列之維護後測試程序書已在之前執行),請澄清說明。
7、依據程序書173.6 步驟6.9.2與6.9.3規定,維護主辦工程師需確認不可用時間以及決定不可用度數據是否超過性能準則設定的數值。經查證(a)(3)各系統功能定期評估報告,如MR-a3-B31-100與MR-a3-254-100兩份(a)(3)報告內容,針對造成不可用度增加,甚至超過PC應進入(a)(1)監測,但未進入監測之情形,請加以說明。
8、抽查MRDB不可用度輸入項目,其中請修單OA1-0990658其RCMU設備檢修時間099/11/04~099/11/06。但在檢視內部詳細資料的登錄時間2011/11/04~2011/11/06,兩者紀錄時間明顯不符,請修單OE1-0990598也有相同缺失,請改善。
9、抽查MRDB內容有關性能評估項目的不可用時數,其檢視內容裡部份請修單編號欄空白,例如RCMU設備(102-02)之A、B串等部分,請修正。
10、依據程序書173.6 步驟6.8.3規定,功能失效評估應該在事件發生日期的30天內完成。經查證MRDB功能失效判定項目,發現至今仍有多數功能失效評估在事件確認發生原因或結案完成日期超過30天,其中有幾件請修單如OB1-1000566、OF2-1000709、OD0-1000363及OE1-1000098逾期達百天以上仍未判定,請改善。
11、RCIC和HPCI變流器於列入維護法規MR(a)(1)之監測期間,99年12月21日發現輸出變流器電壓過高,但於100年1月4日再測量結果正常,但本項未將當時設備性能的現況予以描述,亦未留紀錄,不符程序書173.9之6.2.7(a)(1)矯正措施成效檢討的要求,請改善。
12、經查前次98年AN-CS-98-002注改項目(一)、7有關參考業界運轉經驗之檢討,雖已改正,但本次視察發現99年(a)(1)報告4份之業界經驗回饋列表仍以顯示有無參考資料勾選,並未對搜尋內容及結果提出說明,落實程序書173.5步驟6.2.1針對查詢資料來源、收集之資訊及其適用性說明,建立檔案,請改善。
13、台電公司核能電廠維護法規(10CFR 50.65)作業指引(Rev.4)及程序書173.7對E類之處理載明”若結構已劣化至必須在下次正常定期評估之前就應處理,否則將可能無法提供保護功能,則該結構應建議列入條款(a)(1)項下監測”。抽查(a)(3)定期評估報告第(七)項第4點”查證是否有嚴重劣化的結構但未被歸列於(a)(1)”乙節之評估內容為” 前次結構基準檢查發現之E類劣化現象,經NCD評估,其劣化狀況對結構安全不會有立即影響。”,並無法顯示是否需採取適當措施,及評估是否重新歸類及(或)需進行(a)(1)監測,以確立是否劣化或修補措施是否有效,請檢討改善。
14、第(七)項第6點”對於無法接近的區域,確認工作管制程序是否要求當這些區域可進入檢查時,將會通知相關部門人員”乙節,評估內容僅敘明於程序書173.7明確規定:當地下開挖或設備維修時,使得平時無法接近的區域得以接近,應通知相關人員進行檢測。經查程序書132「外單位及本廠承辦工程在本廠廠區施工及地面開挖、回填作業管制程序」內容並無通知MR相關人員進行檢測之規定,請檢討改善。
15、程序書795.12與程序書173.7之檢查對象皆為結構組件,目的亦為確保相關結構組件維持預期功能,但部分內容不盡相同,例如劣化分類、檢查人員之教育訓練、分類導則項目(如斜坡式防波堤)、評估要項、檢查紀錄等,應將其較詳細合理之規定納入各程序書或進行整合。
16、程序書173.7第6.1.6節針對發生地震時之勘查地點僅限於全廠排水系統、十萬噸水池及35000公秉油槽,而依程序書512.1~512.3於發生強震儀動作時需進行機組廠房結構之檢查,請澄清說明。
17、抽查結構監測檢查紀錄,其中NCD 2303(MRDB誤載為2302)係於100年4月14日進行防海嘯閘門橋混凝土墩柱及翼牆,發現有龜裂等之D/E類劣化情形。經查4月14日已判定為E類劣化,混凝土亦有多處龜裂空心現象,但查MRDB本項判定為非功能失效,顯示未反應實際狀況。且至100年11月30日方完成評估報告與檢修方案,101年3月20日才完成核定,結構功能失效之判定與處理時效時間過長,請檢討改善。
二、MR(a)(4)作業與前次改善結果
1、本會開立注意改進事項編號AN-CS-98-002之第(一)5項,核一廠已於98年10月處理答覆結案;另第(一)9項已於99年1月處理答覆,MR維護人員之訓練課程於99年1月到8月間陸續完成訓練。經查100年1月迄今並未持續開設相關訓練課程,核技組新進人員並未接受相關PRA LEVEL 1相關訓練,與當初注改回覆有違,請改善。
2、查證程序書173.8之運轉風險評估紀錄,歷次(T-1週)排程之風險計算判斷僅以符合不符合標準勾選,沒有實際排程之計算風險值,建議將該值紀錄於文件內。
3、查證T+56~T+5年累計CDP與LERP風險趨勢未符合實際作業情形,經詢問相關人員,其原因來自於不需掛卡組件之計算維修時間與實際時間不符所造成,電廠應精進MIRU排程作業規定,並加以改善。
4、電廠進行作業或維護的設備,有可能會影響系統失效類之肇始事件發生頻率(如喪失CSCW、喪失125V DC 1 號匯流排或喪失儀用空氣等肇始事件),目前尚未納入MIRU程式進行相關肇始事件發生頻率之反應變更,所得之分析結果不符實際電廠組態的風險狀況,請改善。
5、查證當機組#1發生A串EDG不可用而將5th EDG併聯時,將造成機組#2喪失5th EDG的風險之情境,針對共用系統不可用造成雙機組效應之風險評估尚無法在MIRU反應,請改善。
三、MRC及MREP行政作業與改善成果
1、查證MREP組織組成現況,發現現有之維護法規審查小組(MREP),與程序書173.1第6.1.1節MREP成員之規定不一致(新增環化組),請改善。
2、查證MREP成員指派情形,發現MREP成員雖均由個別部門的經理指定,但成員之指派並未依程序書173.1第6.1.4.1節之規定,由各主管副廠長做最後核可,請改善。
3、查證MREP成員之資格與經歷,發現目前有關〝代理人〞資格與經歷並未於程序書173.1「維護法規審查小組(MREP)作業程序」中規定,代理人無法符合6.1.2節MREP成員資格與經歷要求,請檢討改善。
4、程序書173.1對MREP主席未設代理人,建議再檢討。
5、程序書173第5.5.3節 「品質組經理/課長 督導MRC執行相關工作」以及程序書173.9第5.4.2節「品質經理 督導及協助MRC執行及完成定期成效評估。」,經查現況MRC是由MREP主席督導,與程序書規定不符,請改善。
6、依據程序書173.9第6.2.11.1節查證執行維護維護法規人員是否均有接受MR訓練。經查證兩份(a)(3)定期成效評估報告,有部份MR人員因更替,未接受MR訓練,請改善。
7、由MRDB資料庫發現,郵件傳送紀錄之收件者並無設定現任MRC,MR相關資料並未能第一時間傳送給現任MRC,將導致功能失效判定過慢,無法符合程序書173第5.8節「維護法規管理員(MRC)之權責」要求,請改善。
8、依據程序書173第6.12.2 節「維護法規資料庫(Database)文件包括維護法規範圍、安全重要度、功能的運轉或備用狀態、性能準則,以及基礎文件或基礎決定時的參考資料。」,前述程序書5.8節「維護法規管理員(MRC)之權責」5.8.8小節說明MRC職責為「維持維護法規資料庫內的資訊,使其符合現況」。經查MRDB資料庫「性能評估」資料,系統資料多為2006年10月31日初始評估時所建置,但功能編號E41-01、E51-01、HV-09、254-01、C51-04、B31-01、C41-02、116-02、104-ESW-02、B31-02、000-01、B21-01「性能評估」評估日期均在2006年10月31日之後,MRDB資料庫「性能評估歷史紀錄」只有功能編號E41-01及HV-09兩項,其他功能編號評估修資料未納入「性能評估歷史紀錄」,不符合程序書規定,請改善。
9、程序書173.1第6.2.3.2節「所有經MREP會議討論之任何議案,均得由MREP主席參照MREP委員的審查建議或經過專業討論後之結論,做最後裁決。」經查100年3月28日MREP會議紀錄六、討論及決議事項 2.1.4請修單「OC2-1000080」:待澄清,下次會議檢討。查證MRDB資料,於2011/09/16 11:34未經MREP主席裁決即加入” 電氣組更換FUSE,開立NCD-2304取代”,不符程序書規定,請改善。
10、抽查99年9月24日MREP會議決議第一項MRDB基本資料異動審查,新增MR項目111-03「850000加侖油槽Sump Pump」列為MR項目,系統編號111,功能編號111-03,屬低安全重要度,監測層級為系統級,可靠性能準則為2次MPFF。查證MRDB資料庫並未建立111-03,不符合程序書173.1第7.2節「MREP會議記錄核備後,盡量在一個月內完成MRDB資料修訂」,未落實MREP會議決議,請改善。
11、經查MREP會議紀錄,發現99年7月29日、100年1月3日後至12月12日共七次會議內容。每次會議紀錄內容「六、討論及決議事項均描述:MRDB基本資料異動審查,本次無異動資料。」,此段敘述與事實不符,請改善。
12、依程序書173.1第6.2.4節「MREP會議審查結果由MRC整理成會議記錄,經MREP主席審核,存檔於MRDB「MREP會議紀錄」。MRC應維持MREP會議記錄的完整及保存。」,經查發現MRDB內自98年2月16日至99年3月29日的MREP會議紀錄均未見到有經MREP主席審核之紀錄,而紙本除98年2月16日該次無審核紀錄外,其餘皆有,未確實維持MRDB內之會議紀錄完整性以及審核程序,請改善。
13、依據程序書173第5.8.8節「維持維護法規資料庫內的資訊,使其符合現況。」及173.1第7.1節說明「MREP審查結果及MREP會議記錄,均應由MRC列入維護法規資料庫內,供相關人員審閱。」,經查MRDB資料庫「功能失效判定」該項內請修單/NCD編號 OC2-1000102,說明一欄敘述:「2011/03/16 11:53 MRC說明高安全重要度,送 MREP 會議審查。」100年6月29日MREP會議決議核准判定為非功能失效,而資料庫內並未說明有該次會議決議核准一事,請改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核一廠相關程序書。
2.台電公司維護法規作業指引。
3.本會核管處反應器安全基石視察程序書NRD-IP-111.12「維護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