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AN - KS - 101 - 008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12 年 03 月 23 日
注意改進事項:
貴公司核能二廠2號機運轉期間檢測及測試報告未能於機組大修後九十日內提報,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請敘明確實原因並檢討改進。
注意改進內容:
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運轉期間檢測及測試報告應於機組大修後九十日內提報本會,經查貴公司核能二廠於民國100年11月12日併聯發電,視為機組大修結束,但運轉期間檢測及測試報告卻於民國101年2月23日提報本會,已超過法定時程,請貴公司敘明確實原因並檢討改進,爾後應注意各項法定報告之提報時程,避免再次違反規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核能安全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nus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