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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KS - 101 - 007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12 年 03 月 08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本會101年2月21日至24日執行核二廠維護有效性專案視察之視察發現,請檢討改進。 |
注意改進內容: |
MR(a)(3)作業與前次改善結果查證
一、查證98、99及100年之(a)(1)報告之視察發現如下:
1、原(a)(1)報告中有關參考業界運轉經驗之檢討,僅以業界經驗回饋列 表顯示有無參考資料,未對搜尋內容及結果,提出評估說明,未落實程序書173.5步驟6.2.1。本項查證發現(a)(1)報告均有此種情況,請改善。
2、原(a)(1)報告中有關對現行PM計畫成效進行評估,及改善措施中對現行PM計畫之修訂項目(如修訂程序書、大修檢查項目之編號內容等),未落實程序書173.5步驟6.2.3、6.2.6。本項查證發現所有(a)(1)報告步驟均未落實步驟6.2.3對現行PM計畫成效進行評估,報告#1 MR-a1-98-001、#2 MR-a1-99-00 1-1及#2 MR-a1-99-002已提出增訂維護或檢查項目,但未說明所修訂程序書之編號及內容,或所新增檢查項目相關文件及內容,請改善。
二、(a)(3)作業定期成效評估,有關評估第四項「參考業界運轉經驗之檢討」,及第五項「(a)(1)矯正措施成效檢討」,因原(a)(1)報告未落實提出相關資料,於(a)(3)作業時,無法進行完整之成效評估,請改善。
三、程序書173.9之6.2.3節(a)(1)目標檢討及評估,第(3)項「是否有定期檢討監測目標之適當性以確定目標仍持續可用」。經查在電廠(a)(3)定期成效評估報告中,98年6月之報告中,卻提及「不需定期檢討監測目標之適當性」,不符合程序書173.9要求,請改善。
四、程序書173.9之6.2.4節(a)(2)廠級性能準則檢討,第(2)項要求「審查相關資料如請修單、NCD、RER及值班日誌等,確保該些事件報告或記錄均已涵括在正確的系統功能,並記錄於MRDB廠級性能指標內」。經查實際執行狀況,「對於記錄於MRDB廠級性能指標內之案件,審查相關資料如請修單、NCD、RER及值班日誌等,確保該些事件報告或記錄均已涵括在正確的系統功能」,程序書要求審查範圍遠大於現況,請澄清說明。
五、程序書173.9之6.2.5節(a)(2)可用性及可靠度性能準則檢討,第(1)項要求「依MRDB之SSC故障記錄查證各主辦工程師是否依SSC之故障記錄,評估可靠度與可用度性能準則之適用性,是否仍有效監測維護法規範圍內的設備功能」。經查實際定期成效評估報告中未查證「各主辦工程師是否依SSC之故障記錄,評估可靠度與可用度性能準則之適用性」,不符合程序書173.9要求,請澄清說明。
六、程序書173.9之6.2.5節(a)(2)可用性及可靠度性能準則檢討,第(4)項「若性能準則超過之情況,主/協辦工程師是否建議歸為(a)(1),並送MREP審查」。經查實際定期成效評估報告中未查證主/協辦工程師是否建議歸為(a)(1),請澄清說明。
七、程序書173.9之6.2.7節(a)(1)矯正措施成效檢討,第(1)項要求「審查已完成的(a)(1)矯正措施,確認其是否適當及完整執行,並達到成效」。經查實際定期成效評估報告,98年6月之報告中,儀電類出現:「對於尚未執行的矯正措施是否有其合理的原因」,以及99年12月之報告中儀電類未說明是否達到成效,請澄清說明。
八、MR系統功能不可用度評估由非主辦或承辦工程師評估,與程序書規定不符。依據程序書173.6「監測維護法規範圍內SSC的性能準則或目標」6.9節「可用度監測及說明」,不可用度數據、評估後與性能準則比較由MRC與維護主辦工程師負責,確認不可用時間並記錄其理由係維護主辦工程師負責。經抽查MRDB紀錄,系統功能BB-02於100年11月5日不可用度評估5.63小時及系統功能EH-07於99年4月17日不可用度評估由非主辦或承辦工程師完成,不符合程序書規定,請澄清改善。
九、維護法規(a)(3)定期成效評估報告:MR-a3-98-01及MR-a3-99-01(七)結構監測方案的檢討中,提到曾於2 號機大修期間發現RPV Pedestal底部CRD 通道邊緣混凝土結構裂縫過大,初評認為有可能進入(a)(1),但經提出NCD 進行結構性能評估後,發現該通道邊緣混凝土並無支撐結構的應力,與結構安全無關,不需被列歸於(a)(1)。經查此NCD(編號:97031)在維護法規資料庫管理系統中並未有功能失效判定的紀錄,請澄清改善。
十、第八項NCD之評估文件中,雖提及不影響結構及機組運轉安全,但未提出列於(a)(1)或(a)(2)的建議,與程序書173.7「維護法規結構檢查及監測」第6.4.6.8節所述「每一個結構的評估應提供建議,是否在維護法規(a)(2)下繼續運轉,或有必要歸於維護法規(a)(1)」不符,請澄清改善。
十一、程序書173 6.1.2 MREP成員有資格與經歷限制;173.9 6.2.11.1查證執行維護法規人員是否均有接受MR訓練。查證兩份MR(a3)定期成效評估報審查報告,在98年5月21日至6月9日辦理4梯次MR訓練課程、99年8月30日至9月3日辦理2梯次MR訓練課程。經查MR成員陳聰德執行MR工作多年均未參與MR訓練,與規定不符,請澄清說明。
十二、程序書1103.01電廠設計修改管制 1103.01A表19,MRC負責列管追蹤。經查表格設計是由品質組負責,漏列MRC核章,請改善。
MR(a)(4)作業與前次改善結果
一、程序書 173.8中6.1.1.3節提及「在發佈次一週第0版排程之前,排程主管(或其指定代理人)應確認已執行完成附件一的運轉風險評估」;並於核技組存檔2個燃料週期。經抽查歷史資料發現有一筆為未經運轉組審查,另有許多筆資料未經排程主管(機動班經理)核可,若經由其代理人核可須註明於文件中,請澄清說明。
二、程序書 173.8附件一第1.0節提及「運轉風險作業排程變更與突發性作業等,都應該評估其對於目前運轉風險評估結果的影響(請詳本附件第5.0節)。核技組負責準備風險評估,並經由運轉組領有有效SRO執照者核可」。若當遇假日時,插件急件將由運轉主任/經理判定是否需執行PRA模擬。經查目前運轉主任/經理判定插件是否進行PRA分析之5項標準仍不夠精準,請澄清改善。
三、查證MIRU程式風險分析作業,經檢視1、2號機歷史資料,發現MIRU程式風險分析結果不一致。例如顯示「預排之項目判定對系統無影響,卻顯示需執行PRA分析」、「預排之項目判定對系統有影響,卻顯示不需執行PRA分析」,請澄清改善。
四、經查表訂進行作業或維護的設備,可能會影響系統失效類之肇始事件發生頻率(如喪失125 V 直流電1RDC、1GDD匯流排、喪失125 psig儀用空氣系統等肇始事件),未納入PRA肇始事件分析,請澄清改善。
五、檢視MIRU程式時,於「作業管控」的「檢視排程資料」的功能中,程式所輸出的文字中有錯字,是否影響設備「貨」系統功能中,「貨」應更正為「或」,請改善。
六、檢視MIRU程式時,發現其中之年累計風險計算似乎有誤,因其年累計之CDP及LERFP皆為Base值之累加而已,對於週排程之風險並未反映到累積風險之中,請澄清改善。
七、查證MIRU程式時,發現程式會有不穩定狀況發生,請澄清改善。
八、查證MIRU程式時,發現風險都顯示單一機組狀態,缺乏共用機組組件狀況,請澄清改善。
九、查證MIRU程式時,發現缺乏CDF門檻值的警示線,不利人員判斷,請澄清改善。
十、對於緊急工作之維護作業,維護部門開立檢修工作連絡書後,欲開始工作時,程序書173.8並未規範是否已輸入排程風險系統中(MIRU),請澄清改善。
MRC及MREP行政作業與改善成果
一、查證核二廠MREP組織組成現況,發現核二廠現有之維護法規管理員(MRC)係為大修小組成員,與程序書173「維護法規方案」第5.0節權責區分說明品質組經理依程序書173.1「維護法規審查小組(MREP)作業程序」指派所屬擔任MRC之規定不一致,請澄清改善。
二、查證核二廠MREP成員指派情形,發現核二廠MREP成員雖均由個別部門的經理指定,但成員之指派並未依程序書173.1「維護法規審查小組(MREP)作業程序」第6.1.4.1節之規定,由各主管副廠長做最後核可,請澄清改善。
三、依據程序書173「維護法規方案」第5.6節MRC職責第6項說明,MRC應確保維護法規程序書均符合作業現況。經查程序書173.6「監測維護法規範圍內SSC的性能準則或目標」第6.8節中功能失效判定流程簡圖內容不盡完整,諸如流程簡圖第一項內容為「審查請修單或NCD」,其對照說明為「審查請修單或NCD…找出與MR項目性能相關的失效情形」;流程簡圖第二項內容為「請修單或NCD中是否顯示出現功能失效(MRC)」,其對照說明為「MRC審查請修單…並將結果作成紀錄」。程序書流程簡圖內容過於簡略與對照說明不盡相符,請澄清改善。
四、依據核二廠現行功能失效判定作業程序說明,MRC應先行檢視請修單/NCD,初判是否與MR有關後,再指定承辦工程師判定是否屬功能失效。 查證核二廠程序書1103.01「電廠設計修改管制」SORC審查表,發現DCR施工範圍與MR範圍篩選之系統功能是否有關,係由主辦組人員進行判定,而非由MRC進行判定,相關判定程序是否適切,請澄清改善。
五、依據程序書173「維護法規方案」第5.6節MRC職責第6項說明,MRC需維持維護法規資料庫內的資訊(MRDB),使其符合現況。經查核二廠MRDB建制現況,發現核二廠並未將功能關聯組件完整建制於MRDB中,恐影響系統功能失效判定之執行,請澄清改善。
六、依據程序書173.1「維護法規審查小組(MREP)作業程序」第6.2.4節說明,MRC應確保會議紀錄經MREP委員的審核,並維持MREP會議紀錄的完整及保存。經抽查98~100年間MREP會議紀錄皆經MREP委員的審核,尚屬嚴謹;惟發現部分會議紀錄內容與MRDB登錄內容不符,例如抽查MRDB資料庫在98年12月15日修訂項目內容如NB/NG/NJ/NN/NQ/NR-01等系統,均未詳細列表記錄於當次會議紀錄書面資料,屬MRC未確實維持MREP會議紀錄完整性及記錄MREP做成的決議與基礎,請澄清改善。
七、依據程序書173.1「維護法規審查小組(MREP)作業程序」第6.2.5節說明,MREP會議通過之範圍篩選/安全重要度/性能準則之新增或修改案,MRC應紀錄於範圍篩選/安全重要度/性能準則MREP會議審查決議紀綠表(表格173.1A)內。經抽查98年9 月10日MREP會議紀錄決議QI-01、RD-01、RF-01等功能項目進行範圍篩選變更,但MRC並未依照前述之要求,將該項決議紀錄於範圍篩選/安全重要度/性能準則MREP會議審查決議紀錄表,供相關人員查閱,請澄清改善。
八、依據核二廠100年11月30日MREP會議紀錄決議說明,針對100年4月27日一號機RHR Pump A運轉時,於RHR A mini. flow line 4”-6AJ在mini. flow valve F064A上游穿越輔助廠房2F之HVAC室與閥室隔間牆壁穿孔處會發現有小量滲水現象,造成一號機RHR系統EJ-01、EJ-03及EJ-06等功能項目最近18個月不可用度監測結果超出性能準則(PC),但由於本案故障原因明確,經矯正後應可避免再次發生,故不需進入(a)(1)管制。然依據台電公司維護法規作業指引Rev.4第5.6.1節說明,「若性能準則不符合時,須參考業界或同型電廠之運轉數據標準,評估PC之合理性,並由MREP審查決定應置於(a)(1)管制或需調整PC值」,因此,前述MREP會議紀錄決議,並未能符合維護法規作業指引相關作業程序之規定,請澄清改善。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核二廠相關程序書。
2.台電公司維護法規作業指引。
3.本會核管處反應器安全基石視察程序書NRD-IP-111.12「維護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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