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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CS - 100 - 022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11 年 12 月 29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請 貴廠針對本會執行核一廠核能安全總體檢檢討議題執行進度現場查證所發現之缺失,提出檢討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核一廠報告說明目前支配安全相關直流設備及安全相關控制電源之125VDC支系統,設計上各蓄電池組至少可維持8小時供電能力,緊急時,透過適當負載管制,可維持24小時執行安全基本需求之供電能力,但經查各蓄電池組係透過轉供配電支援才能達到24小時供電能力,與報告內容不符,電廠應加以修訂。
二、目前已納入程序書535「全黑應變程序書」施行之單一EDG(含5th EDG)提供兩部機一個緊要匯流排供電之緊急轉供電模式,及於在無任何交流電之全黑初期即將Battery #1、#2、#6及#7同時併接,執行相關直流轉供電作業。本項非正常運轉之功能可能涉及安全系統設計變更,是否衍生其他未經分析之安全議題及風險,電廠應針對上述運轉模式,儘速審慎評估,並提詳細之電力相關評估分析,確定上述作業可在不需實際驗證下電力供應無虞,且無設備跳脫及損害之風險。在未澄清前,不宜先納入程序書施行。
三、有關核一廠擬由5th EDG提供兩部機緊要電源能力規劃,核一廠報告說明於緊急時每部機只需運轉一台RHR(1000HP)、ESWP(400HP)、CSCWP(250HP) 即可維持反應器長期冷卻,三台共計1650HP,約1230 kW;而5th EDG容量為4000 kW,足供兩部機組各運轉一個安全串電源的基本需求,但實際依核一廠目前於程序書535「全黑應變程序書」內之計算已達到5th EDG之滿載,與報告內容不符,電廠應加以修訂。
四、電廠雖已提DCR-C1-3313/C2-3314,並將480V移動式柴油發電機及480V電力中心(Power Center)盤面設置於行政廠房(service building)上方,一、二號機分別預計於102年5月31日及103年4月30日完成,但在完工前,電廠應針對過渡期間,提出因應措施。
五、核一廠取消原計劃將平面層進入corner room之防火門改善為水密設計,與原承諾事項不符,台電公司應說明原因。
六、核一廠規劃對第五台緊急柴油發電機廠房、聯合廠房、汽機廠房、緊急抽水機房、新寒水機房等重要廠房出入口增設高度1公尺擋水板,與原承諾事項將重要廠房外部門窗改為可防止海嘯功能並不相符,台電公司應說明原因。
七、核一廠應依承諾妥善規劃時程建置廠區廠房易淹沒區域圖面、廠區廠房防洪圖面繪製、廠區廠房各排放流徑及排放能力之列表等。
八、核一廠取消乾華隧道增設防洪防護閘門乙案,與原承諾事項不符,台電公司應說明原因。
九、用過燃料池旁兩組固定式懸臂吊車以直徑5/8吋復來螺栓(turn buckle)繫固於廠房南側牆壁吊耳,而橋式燃料吊車上之單軌吊車則以6mm鏈條繫固於吊車行走之鋼樑上,相關應力強度分析係以該樓層SSE地震反應譜水平ZPA加速度作為設計基礎,其分析結果之合理性應再加以確認。
十、核一廠廠區內消防栓之設計並不符合NFPA 24要求,電廠應加以改善。
十一、為確保因應總體檢各項改善案完成前能夠有效控制事故,電廠應再參照歐盟壓力測試之意旨,就現有設備以及後續因救援設備隨時間逐漸備齊後,評估其在不同時間之因應能力與可能不足之處,並就關鍵點提出可能之暫時救援替代措施,且為確保因應措施能發揮應有功能,電廠亦應就所提措施建立一套評核機制,將所有操作程序與應備機具建立程序書或文件,列入電廠文件管控,並實際演練以驗證其可執行性與可加強之處。
十二、電廠技術支援指引(TSG)之各系統可用時間紀錄表與程序書1450「嚴重核子事故處理指示」表4.3各系統可用性表格內容不儘相同,電廠宜將兩份文件整合,以供採用。
十三、核一廠所規劃之EDG變通運轉模式,並未考量SFPACS於發生複合式災情時,可能因耐震設計能力不足而造成功能失效,相關變通運轉模式規劃是否可行,應再加以考量。
十四、針對發生複合式災變,所發生機組事故的各項人物力問題,建議核一廠就近與核二廠建立支援方案。
十五、核一廠程序書113.5「災害防救要點」災害防救整備之電力驅動沉水泵數量,並不足以供應在海嘯侵襲下,造成淹水狀況超出電廠「廠房/廠區水災事件及防海嘯評估」範圍之因應措施所需數量,電廠應就救援設備整備數量是否充足再行檢討。
十六、有關大型設備墜落可能衍生對結構完整性或救援之不利效應檢討,核一廠並未針對如反應器廠房1樓西北角CRD流量控制站旁之吊車及ESW廠房吊車等是否亦有衍生不利效應之可能進行檢討,電廠有必要針對全廠相關大型設備重新再行檢視,並且提出相對應之因應措施。
十七、針對反應器廠房2樓馬達發電機組固定式單軌吊車於工作完畢後,應確認鏈條繫固於支架處,並嚴禁人員在該區域逗留;以及針對第5台緊急柴油發電機室之固定式雙軌吊車於工作完畢後,應確認吊車停放於該室東側,並嚴禁人員在該區域逗留等有關防範重物墜落之操作及管制措施改善,核一廠並未於相關程序書建立相關操作及管制措施,電廠有必要再檢視相關程序書之完整性。
十八、核一廠取消ESW、RHR、CSCW、CWP、CRD等水泵馬達之採購案,與程序書113.5「災害防救要點」表列設備項目和原承諾不符,台電公司應說明原因。
十九、核一廠規劃將目前二號機旁3樓耐震一級會議室改做為TSC,惟目前預定101年6月底可完成,與原承諾完成時間100年12月31日不符,台電公司應說明原因。
二十、核一廠程序書113.5「災害防救要點」表3.10.1部分設備或器材貯存位置過低,應再審慎考量貯存位置之適當性。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處理情形: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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