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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KS - 100 - 012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11 年 12 月 19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請 貴廠針對本會執行核二廠核能安全總體檢檢討議題執行進度現場查證所發現之缺失,提出檢討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氣渦輪機附屬之二台4.16kV 1100kW柴油發電機及4.16kV 1500kW柴油發電機電源車供電至1(2)A3/1(2)A4,現場查證發現新裝設之開關箱之設備接地線與既有接地線連接處未焊接處理,以及使用電纜黑色線不符規定,請電廠改進。
二、第五台EDG緊急時同時供電至兩部機組之A3/A4/A5匯流排,建議電廠考量第五台EDG緊急時同時供電至兩部機組之操作程序,原增加於程序書500.15之操作程序移至程序書1451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中為宜,避免與FSAR全黑BASE之定義不一致,造成操作混淆。
三、為確保RCIC直流電源可用,核二廠由1/2 C87盤跨接蓄電池E組電源供RCIC及ADS使用及增購5台120V小型移動式發電機支援RCIC及SRV直流電源,相關操作程序列入程序書500.15及1451中,1/2 C87盤跨接蓄電池E組電源供RCIC及ADS使用。因本案為喪失廠內外所有交流電源之全黑狀況,建議電廠檢討列入單一項目程序書中為宜,避免與FSAR定義之全黑操作混淆,讓運轉人員操作能明確依循。
四、電廠於ECCS泵室、閥室及冷凝水傳送泵室之防水門檢查,已於3月24日完成;緊要設備集水槽抽水泵亦於3月底前完成功能測試,惟此兩檢查項目皆未納入程序書規範,請電廠考量列入程序書。
五、經查程序書576.1內規定為發佈颱風警報前需檢查防洪渠道、山坡地等是否有雜物、檢查排水性等,但平常下大雨或豪大雨並未列入檢查範圍,且大雨期間也可能導致短時間內柵門阻塞造成積水,雖較低窪處三片圍牆其下方已改善成穿孔,但仍無法保證其穿孔不會阻塞而積水,造成圍牆坍塌。鑒於近年來豪大雨時常發生,請電廠考量是否針對較易積水且交通不便之區域增設監控設備以使人員可提早因應或如何防範上述事件發生之說明,另請評估針對易堵塞之區域(如當日視察之廠區上游排洪道A也見淤沙累積)定期檢查及清理。
六、針對海嘯入侵廠區時(假設海嘯高度不超過13公尺且規劃之檔水板已完成)是否能侵入最外圍廠房(柴油機廠房、輔機廠房、緊急循環海水泵室、汽機廠房等)之廠內進行查證,經查廠內與廠外之管路穿越器及電纜穿越器,已依程序書796及617.5.6.1完成檢查,惟此兩份程序書為檢查填封之防火材料完整性,廠內通往廠外穿越管及電纜穿越器之密封材料是否有防水及耐水壓請電廠澄清(尤其重要設備之廠房)。廠內通往廠外穿越管及電纜穿越器因屬防止海嘯入侵最重要之管道,其檢查範圍、數目及方法應建立一防水檢查之程序書,並評估其檢查週期。
七、電廠已成立設計變更修改案編號DCR-K1-4059/K2-4060,於燃料廠房增設常備硬管式注水管路注水至用過燃料池,額外增加500 gpm的設計注水量,及DCR-K1-4068/K2-4069,於燃料廠房增設常備硬管式注水管路至用過燃料池邊,再裝設噴灑設備,進行燃料池噴灑冷卻作業時達200 gpm流量。此兩項改善行動,如何確認施工完成後,注水或噴灑作業水量可以符合NEI 06-12文件建議,電廠應提出相關驗證作法之說明。
八、針對電廠於緊急循環海水系統遭受大量雜物侵襲時之因應措施進行查證,對於大量垃圾集中於廠外集水池之第一道固定攔污柵時,備有吊車4台、大卡車3台及大型垃圾吊籃2只進行清理,對於小型垃圾侵入泵室之因應措施,人員24小時待命(海水泵室晚班值班2名可支援)清理迴轉攔污柵之垃圾收集籃。視察發現電廠尚未規畫實際執行之流程,應建立流程及實際演練並考量納入程序書。
九、若事故發生後喪失直流電力及氣源等動力,建議電廠可以依B.5.b方式加入手動操作RCIC方式以供緊急爐心注水,請完成操作程序書並加以測試。
十、針對事故處理相關之人力配置及人員名冊,核二廠應修訂相關程序書內容,建立定期更新機制以確保名冊之正確性。
十一、運轉值班對機組斷然處置程序之訓練,分成課堂講解研討及現場操作兩部份,已分別於9月8日及15日前完成,其中有5人係以自行研讀方式完成。由於採行斷然處置措施時,全部人員均有可能至現場操作相關設備,因此建議自行研讀之人員應補上現場操作訓練。
十二、有關電源於機組間緊急時相互支援部份,緊急柴油發電機包含第五台,電廠已修訂程序書500.15加入「兩部機組之緊急柴油發電機相互支援之緊急應變程序」,建議電廠考量將增加於程序書500.15中之操作程序移至程序書1451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中為宜,避免與FSAR全黑BASE之定義不一致,造成操作混淆。
十三、經現場查證結果,被測試之TSC專用之手提電腦,因四個月未使用致使網路IP被電算組鎖住,無法連上廠內網路,經電算組處理後方能執行測試。核二廠TSC專用之手提電腦,應隨時保持緊急狀況下之可用狀態,請電廠改進。
十四、核二廠安全總體檢報告內提到預定於10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救災設備之儲放」,10月19日赴現場視察發現柴油發電機之柴油存量應納入工安評估並視評估結果預先規劃補油流程及時機。
十五、對於因應福島事件總體檢設施備品、器材、工具建置及新購入救災設備等,涉及相關部門操作之器具或存放位置應考量納入程序書。
十六、緊急事故下關鍵性緊要功能/系統之備品清單,建議清單表上應加入一庫存位置欄位並張貼或放置於各倉庫外,可減少找尋備品之時間;各倉庫管理應建立因應全黑或緊急事故下之措施。
十七、經查核二廠安全總體檢報告內有關因應福島事件總體檢設備備品、器材、工具建置規劃表內,數量部分只提及因應福島之數量,應將現有總數量一併寫入。
十八、核二廠目前所提交之壓力測試規劃報告並未依照歐盟「壓力測試」規範執行,核二廠仍需依照100年11月8日討論會議結論,如期提交相關壓力測試報告。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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