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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100 - 012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11 年 12 月 16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100年度核三廠設備組件設計基準視察之發現,請檢討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一、NSCW集水池增設格柵頂蓋設計,已經改變原始結構設計載重,電廠應重新檢核計算確認新增荷重是否仍符合原始設計基準之要求。另外,NSCW集水池於其上增設之格柵頂蓋的設計基準,是否需要比照進行耐震設計,設計文件應澄清說明。
二、NSCW泵室增設防海嘯牆設計文件未考慮垂直向地震力之作用,無法確認是否符合設計基準,電廠應補充說明。同時,海嘯來襲前通常先有地震之發生,倘若因此造成牆體扭曲變形,將失去防海嘯之擋水能力,請電廠於相關結構設計書進一步補充說明。
三、NSCW泵室增設進風管結構設計書未考量各種應力組合之結構設計與檢核,此外,進風管支架設計文件未進行耐震設計,電廠應補充說明。現場查證風管末端採用全周銲,應視為固定端模式進行設計,但是進風管結構設計計算書卻採用簡支樑模式,兩者不相符合,電廠應提出修訂,並重新進行設計應力之檢核,以確認風管符合設計基準之要求。
四、DCR-M0-4285「NSCW泵室增設防海嘯牆及水密門改善案」未含括迴轉欄污柵清洗泵,如何符合FSAR 9.5.l0.l.l.4安全設計基準「此系統位於能抵擋海嘯之建築物內」,對此系統提供足夠的海嘯防護,請說明。
五、DCR-M1-0834「一號機在NSCW Pumps Top Column頂端各增設一1”Vent Lines改善案」,FSAR Table 9.2-1有關NSCW Pump容量敘述與廠家規範說明不一致,及改善案是否超出NSCW Pump容量,請澄清。
六、DCR-M1-2682「一號機修改廠用海水抽水機廠房內NSCW系統管線應力計算書及部分管路支架改善案」相關管線應力分析在廠房結構效應上,間接使用設備所處NSCW泵室樓層OBE反應譜的2倍進行地震力計算分析,而並未直接引用FSAR Figure 3.7相關NSCW泵室樓層SSE反應譜進行地震力計算分析,無法確認相關改善是否仍符合原設計基準,請提補充說明。
七、DCR-M1-3068「評估將KJ-PI-130~133、KJ-PC-899F/G及KJ-PC-999F/G等設備可否改為Non-Q等級」, P&ID; M-KJ-013/014及VD圖面VD-KJ-013/014無本案之Q級隔離閥,且電廠亦未針對執行手動隔離所需時間,造成Air Receiver壓力下降是否仍能提供D/G至少5次冷機起動之容量加以評估,請補充說明。
八、DCR-M1-2881「柴油機燃油傳送系統加裝測試用之固定壓力錶案」增加2磅之壓力錶應考量3/4吋 Root Valve 連接處增加之應力,經查本案未經結構人員進行評估,而係工作人員依對Non-Q級施工經驗判斷,請澄清改善。
九、5TH EDG啓動排煙道洩水管上方VENT出口的小段管路並未固定,且緊鄰電纜架,目前電纜架側面目視有燻黑的情形,該VENT出口逸氣温度長期對緊鄰電纜架內電纜是否造成劣化,對於設備可用
性的影響請提出說明。另請對該小段管路位置的適當性請出評估。
十、DCR-M1-2371第五部柴油機ALIGNED MODE之BKR改成可在控制室操作,可以由控制室啟動併聯,其PRA分析模式未納入控制室之操作,致使人為動作失效值過度保守,可能會導致掩蓋其他實際上較為重要之風險情境,需重新評估此人為動作失效值。
十一、DCR-M1-2520增加EF-HV112/212之SIS開啟信號,PRA模式需納入此信號之失效模式。
十二、第五部柴油機匯流排(S-0E-PB-S01)已增加連接連絡變壓器之七號斷路器(#7 Breaker),PRA模式需納入此斷路器之失效模式。
十三、測試要求(Surveillance Requirement) SR 3.8.1.4,「Verify day tank」,日用槽存量與計算書不一致。計算書對第5台柴油發電機儲槽可用存量計算與FSAR 9.5.4.2.2.1敘述,存量之短少差距達17,500 gal。顯示對測試要求未能建立適切技術基礎之佐證。針對NSCW、EDG兩系統之測試要求,電廠須全面檢討測試要求與計算書之符合性,並建立適切佐證資料、澄清並視需要修正。
十四、DCR案號M1-2371「第五部柴油機Aligned Mode之BKR改由控制室操作」,在EOP 570.20步驟5.a.2)之非預期反應c)項,若喪失AC電源是因下列廠內電氣設備故障,則依相關的AOP採取改正措施,此部份之操作說明未能涵蓋第五部柴油發電機之AOP (596.7.1、596.7.2);在SOP 316.3說明在控制室操作第五部柴油發電機,對須現場(如主控制室撤離之情況等)手動操作第五部柴油發電機之情況並未說明。針對NSCW、EDG兩系統操作之營運程序書,電廠須全面檢討、檢視、澄清並視需要修正。
十五、100年9月13日執行之600-O-052S程序書,在步驟6.3b日用槽油位KJ-LI311原記錄係76%,後經修改為83%,與步驟6.4.1執行附錄A登錄之燃油日用槽油位(76%)有所出入,請澄清。
十六、查證DCR案號M0-4276「NSCW泵室增設防海嘯牆及水密門之通風」,檢討在NSCW泵室增設防海嘯牆後,NSCW泵置於密閉空間對運轉安全性之影響。依據FSAR 9.4.9.3.1中要求NSCW泵室溫度須低於40 ℃,目前,施工完成後水密門常關下出現局部室溫超過限值之情形,此情況可能會影響馬達控制中心(MCC)或馬達本身之運轉,目前採泵室通風管道出口溫度做監測,然該處溫度未必能真實反映泵室內之局部高溫,電廠須建立該泵室溫度之適當監控機制。現場查證NSCW泵室之控制及MCC盤面等Class 1E設備,如何在DCR後仍符合原有設計對設備環境驗證之要求,電廠須檢討、澄清並視需要提出佐證。
十七、DCR M0-4276「NSCW泵室增設防海嘯牆及水密門之通風」,泵室之風扇失效視為該串的兩台NSCW泵不可用,在72小時內必須恢復可用;如在72小時後風扇無法恢復可用,則需要同時運轉另一串的兩台NSCW泵,則該兩台泵亦可能因泵室溫度過高(或馬達高溫)亦無法使用。在上述DCR更新之潛在問題澄清前,電廠須建立適切之行政管制措施以為因應。
十八、依據FSAR 9.4.9.1.1.2中要求「no single failure」的安全設計基準,電廠須檢討在NSCW各串泵實體隔離後之符合性。風扇馬達分解檢查週期須考量DCR完工後對通風系統要求檢討、並提出適切之做法。同時,在上述DCR更新之潛在問題澄清前,電廠須建立適切之行政管制措施以為因應。
十九、DCR M0-4276「NSCW泵室增設防海嘯牆及水密門之通風」,經抽查NSCW泵室及通風系統有關程序書未更新。電廠須針對相關程序書及圖面檢討並配合泵室防海嘯隔間DCR做更新,並須評估喪失泵室風扇的可能情況及因應做法納入程序書。
二十、依據運轉規範偵測試驗SR 3.7.11.4要求緊要寒水泵及寒水機接到動作信號時,能自動起動且系統能達成其設計要求功能;對應的營運程序書600-O-072「停機期間特殊安全設施動作信號—緊要寒水自動起動測試」,未將SIS信號列入該份程序書,請適切納入相關偵測試驗程序書。
二十一、程序書700-E-036廠用海水泵驅動馬達檢修維護查證表在更換新型馬達後未修訂相關程序書之接受標準,電廠須針對不同廠家之NSCW泵檢討並適切修訂相關程序書之内容。
二十二、FSAR 9.5.6「Diesel Generator Starting System」之章節編號標示錯誤,應標示9.5.6.2.2.2卻誤標示為9.5.2.2.2,請電廠針對FSAR該章節檢討修訂。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本會核管處,100年度設備組件設計基準視察計畫,100年8月。
2.本會核管處,核能電廠設備組件設計基準視察程序書,NRD-IP-111.21,9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