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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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100 - 060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11 年 10 月 14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電廠廠務管理(含設備維護)作業查證。
注意改進內容:
一、廠務管理:

1.依龍門施工處作業程序書LMP-SED-013第一、二號機廠房區廠務管理作業程序書之規定,區域管制級別應視區域清潔程度要求訂定並隨工程進度情況調整,顯示區域清潔管制等級必須隨工程進展與設備保護環境需要適時調整。且第6.1.7節並規定包括乾井、溼井、抑壓池、乾燥器及汽水分離器儲存槽在內之包封容器圍阻體內部區域,在Shield Wall結構體完成後,進入第二級管制。是以依前述規定,目前一號機下乾井在已安裝微調控制棒驅動組件 (FMCRD)及儀控等精密設備之情形下,其進入第二級管制區域應無疑慮且必要。然實際上,除一號機下乾井有戴鞋套之部分區域實施第二級管制要求外,其他區域並未依第二級管制之要求進行管制或調整區域管制之等級。請加以改正,依程序書之規定調整提升有關廠房區域之清潔管制等級,以保護精密、重要之設備。

2.在廠務分工及權責劃分方面,僅在動火管制方面有較為明確之分工及權責劃分,其餘部分如清潔與工安查核,以及對危險/易燃物進出廠房與儲置等方面則仍待改善。例如:部分廠區房間之門禁及鎖匙雖已交電廠管理,但電廠卻以廠區尚未移交,而未負起辦理相關廠務管理作業之權責,加以施工處與電廠有關部門僅能獲悉各自辦理執行之施工/檢修等之作業、負責門禁鎖匙管理之部門亦僅確認廠區房間門鎖是否上鎖,以及施工處工安、廠務管理部門已無法主動或隨時進入前述廠區房間巡視查核等之影響,對於門禁及鎖匙已交電廠管理之廠區房間,工地工安及廠務管理部門(施工處及電廠)顯然已喪失事前或作業中查核之預防功能,或僅有事後確認與受通知才派員進行現場清潔,甚或失去管理之可能。除請電廠建立門禁鎖匙歸還前之查核機制,以確保廠房區域門禁及該區域之廠務/清潔恢復均獲得確保(認)外,亦請施工處與電廠協調建立統一之廠務管制機制並指定單一之負責部門,以明確作業程序、要求與事權。

3.二號機反應器廠房EL.-8200樓層西北側樓梯口走廊及編號126之HCU設備室東北側門地板有接地裸銅線橫跨地面;編號132 之RHR泵C室則有接地裸銅線在天花板與地板間旋繞且纏繞在E11系統主要管路上,除位置不正確外,安裝後亦未加以固定。以上請澄清相關施工規範要求及檢驗作業是否已完成。

4.編號126之HCU設備室夾層隔柵板下方鋼柱端部雖已安裝防撞防護設施,但顯然並不夠牢靠且已有歪斜情形。若其為正式防護設施,請澄清相關施工規範要求與是否完成檢驗作業;若僅為臨時防護設施,則亦請加強固定以避免脫落。

5.以編號126之HCU設備室為例,現場覆蓋設備之防塵套或許因為檢查或測試作業而被掀開,但相關作業結束後防塵套並未復原至可完全覆蓋設備;此外防塵套破損情形亦有日益嚴重情形,請加強改善並適時更新,以免造成應防塵設備仍暴露於灰塵汙染的環境中,失去覆蓋防塵套保護之功能。

6.編號129之Div III儀器架室內之西南角牆面混凝土已有膨脹破裂現象,請現場查證該混凝土牆面膨脹開裂之肇因與對結構之影響為何。

7.編號132 之RHR泵C室之2P21-M8610管線為進行管路沖洗時,為Bypass泵而將該管線彎折。除請改善外,亦請檢討任意將已施工檢驗完成設備進行非正式加工之錯誤行為。

8.另於現場巡視時發現,在已無安裝作業進行之區域,仍可見包括電氣管、系統主要管節、支撐架材料(方管、I型鋼樑)、木架、儀器表、防塵套、軟管及水管等零亂散落各處之情形,請加強現場整理與整頓作業之檢(巡)查,並落實對承包商廠務管理之要求。

二、設備維護

1.對於已移交,但未完成試運轉置入MMCS系統之設備,其維護作業係依據ME-07,MS-05,IC-05,EE-04,CP-05等之設備維護指引辦理。然上述指引與LMP-QLD-022程序書比較,除有維護內容未事前經品質部門審查以確保符合廠商技術文件及法規要求外,其於作業查核方面,品質部門亦僅於事後以文件審閱之方式為之,並未執行現地之查核。考量作業執行人力與熟悉度等之差異(廠商人員及電廠自有人員),除請增加品質人員參與程度以確保作業內容正確及執行品質外,亦請縮短置入MMCS之時間。另針對置入MMCS但未納入PM之設備,雖然電廠經辦組有採取自我檢查之方式進行巡視檢查,但並無明文之作業執行依據文件,為避免疏漏並確保維護保養作業內容之完整性,以及再發生類似地下電纜管溝內電纜缺少巡視保養之案例,除請電廠參照LMP-QLD-022與施工處承包商所作保養項目,檢討龍門電廠現階段維護保養作業項目,並請針對固定設備訂定適當之巡視檢查維護作業規定,以建立對相關設備之維護規定要求。

2.依LMP-QLD-022設備安裝期間維護保養管制作業程序書對於設備維護權責轉移時點之定義,對於尚未移交但已長期置入使用之設備顯然仍須於施工處之監督下,依LMP-QLD-022(第6.2.8節)執行相關之定期拆檢、保養與消耗性零件更新(換)等之作業。然由查核/訪談施工處及電廠品質組及部分經辦組(如輔機組)人員,以及欠缺相關作業紀錄等之情形顯示,尚未移交但已長期置入使用之設備,均係在施工處品質組與原設備施工經辦組不知情下,由電廠自行依其維護程序書執行維護作業。此情形除不符前述程序書要求,以及施工處與電廠作業權責外,亦有與原施工/設備廠商之權責問題,請加以改正與澄清。

3.依了解目前已有不論是否完工或移交,一號機設備之維護工作均將交由電廠執行之構想,此雖有事權統一及責任明確之效果,惟除請注意電廠人力之問題,並檢討修訂相關作業制度與要求,以確保維護作業內容與品質之一致性,以及相關品質紀錄之正確性與完整怔外,亦請注意相關廠家之權責。另鑑於此一情形有涉及有整體制度與權責變更之狀況,請於定案實施前向本會提出相關作業執行規劃之說明。

4.現場發現P21系統管路上卻掛著空調箱之設備維護保養紀錄,並有部分其他設備僅有承包商保養/檢查記錄表,但無施工處保養/檢查見證表之情形,除請針對個案加以改正外,並請加強現場之查核以減少維護紀錄錯置或遺失之情形。

5.以絕緣電阻值為例,部分設備需量測該絕緣電阻值,但維護保養紀錄無量測值,請針對維護作業需量化以確認設備品質者,加強量測並記錄之實質維護管理(含龍門電廠之維護保養作業)。

6.查證2E11-HX-0001C-001B熱交換器維護保養作業,其中維護指引之填充氮封規定氮氣壓力為1~8Psi,但實際作業情形除承包商無量測紀錄外,施工處之見證檢查表紀錄則記錄〝0〞,若因設備與系統管路連接致無法維持氮封壓力,則請檢討修正相關維護指引要求。

7.查閱施工處輔機組冷修配廠系統(CMS)等設備於倉儲階段之維護保養作業,發現保養檢查紀錄在環境(周圍)溫度不合理之情形,例如:不同設備儲存區域,在同一日所做室外、室內環境(周圍)溫度檢查紀錄結果已有2度(℃)之差異,但每月(3~6月)之室外或室內環境溫度卻均維持與前一月份相同之溫度之結果,由於類似情形普遍存在於檢查保養紀錄文件中,請通案加以檢討改正。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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