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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CS - 100 - 020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11 年 10 月 07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本會執行核一廠核能安全總體檢專案視察,第一次現場查證之視察發現,請檢討改進。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廠區電源全部喪失(全黑)事件
1.目前核一廠規劃當廠內單一機組全黑或兩機組同時全黑,但部份切換模式有容量不足之疑慮,核一廠宜再檢討後,重新檢視程序書535相關步驟之適宜性。
2.目前替代交流(AAC)電源,5th EDG可於10秒內達額定電壓,但氣渦輪發電機未有明確之資料,電廠應釐清確切供電至匯流排所需時間並納入程序書。另,依電廠運轉規範,5th EDG乃係當任一台EDG因故障或執行線上維修而不可用時,用以取代該EDG,而不進入AOT之限制,如此,將5th EDG視為AAC之適宜性,應再檢討。
3.針對現有OSC用480V 400kW及向龍門電廠暫借2台480V 100kW移動式柴油發電機,在擬請購之移動式柴油發電機購入之前,核一廠應確認現有規劃之措施與設備能力相符。
4.核一廠SBO參考美國10CFR50.2定義,將5th EDG及氣渦輪發電機視為後備交流電源,與斷然處置中電廠全黑(假設5th EDG 及氣渦輪發電機皆無法供電)狀況不同,須釐清。
5.近期檢討報告說明全黑所需直流設備與不斷電系統安裝於行政廠房2樓,樓板高度17.32公尺,若溯浪不高於樓板高度,不會淹到設備,電廠應於海嘯和耐震小組評估結果後,再進一步評估設備淹水可能性。
6.廠區全黑時直流電源供電之時間提高為24小時,可藉由既有的轉供配電盤即可達成,但依現況Battery #6對Battery #1轉供電會使電池組呈現併聯之不當操作,實務上應增加Battery #6至Battery #1配電盤設備且Battery #7之轉供配電盤亦應同時提升為耐震一級。
7.於機組全黑後供電至設備清單電廠已建置,但核一廠仍應將所有需支援的設備耗電量列出,以確保設備能力足夠。
8.對於全黑期間隔離不必要之直流負載之檢討,請依TI 2515/120規定,應確認一完整區儀控電源為可用納入考量。
9.應實際於失電手動操作電動閥之演練,納入運轉人員訓練。
10.若喪失正常冷卻水,大修用冷卻水塔可維持空壓機之運轉,電廠應對其水塔進行防海嘯和耐震能力進行評估。
二、廠房/廠區水災事件及防海嘯能力
1.二號機聯合廠房-0.83’ WC-3西側牆面穿越器填封處滲水情形,核一廠應檢討檢查作業成效,並確認該處填封之有效性及改善。
2.對於地表下穿越孔處之填封,除須具原有功能外,核一廠應對填封之耐水壓能力,加以評估或改善。
3.經查一、二號機重要廠房內各樓層地面洩水通道之檢查紀錄,發現有數處洩水通道不通,核一廠應提出改善時程。
4.建議核一廠應對相關人員進行砂包堆疊訓練。
5.對於緊鄰山壁之開關場、ST-A/ST-AS等所處位置,與發生過土石滑落處具相似地質狀況,核一廠應對廠區邊坡進行檢視和監管。
6.核一廠依中央地質調查所資料,說明廠區並無順向坡地質條件,電廠應將參考文件或資料納入正式答覆內容中。
7.因應核一廠房地面高程新量測結果,與FSAR不一致部分,核一廠應說明後續改善措施,以及說明目前量測實際高程對各廠房樓層高度、各系統功能和其安全分析(如:以絕對高程作安全分析)之影響等。
8.核一廠須對防海嘯閘門及其結構強度進一步檢查和評估,並訂定合理改善時程。
三、用過燃料池完整性及冷卻能力
1.用過燃料池附近吊車安裝防滑動裝置,其計算書使用水平加速度0.3g,並不是所處樓層之耐震設計值,電廠應再確認各項防滑動裝置分析結果。
2.核一廠應評估若吊車因地震掉入用過燃料池,其對用過燃料池或用過燃料造成之影響。
3.核一廠說明以現有CST、DST、圍阻體噴灑系統(BCSS)、移動式消防泵及水庫車,及規劃增設用過燃料池常備硬管式由廠房外注水之消防管路即可攜式噴灑系統,初步評估用過燃料池補水及灑水能力可分別達到NEI 06-12所建議500gpm及200gpm。然核一廠並未考量內部策略之分散原則,電廠應重新確認初步評估方式及結果是否確實已達到NEI 06-12所建議之標準。
4.核一廠應再對複合式災變救援現場演練之缺失,包括演練時序、各崗位人員職責、工具配置、雙向溝通、閥門操作流程、現場設備配置之熟悉度等進行檢討改善。
5.電廠說明用過燃料池乾式儲存案完成後,預計至104年5月1、2號機可移出1400束,對降低用過燃料池總衰變熱及溫升率將有助益。不過,因移出之燃料束為已貯放於池中冷卻時間達20年以上者,其效益有待釐清。
四、熱移除及最終熱沉能力
1.程序書540.7增列相關RCIC緊急洩壓操作步驟、購置適當數量之移動式480VAC發電機等有延遲完成評估改善,及部分評估改善尚未依承諾時程完成,須檢討改善。
2.針對SFPACS二次側生水補充之改善,核一廠並未對冷卻水塔及其補水管路執行耐震改善,無法提升其二次側生水補充可靠度,須檢討改善。
3.核一廠SBGT系統閥為fail open設計,若發生需使用如日本福島情況,有潛在發生一次圍阻體氫氣回流至二次圍阻體的可能,此外因hardened vent系統兩部機在煙囪處為集管,亦有潛在發生一部機一次圍阻體氫氣回流至另一部機的可能,電廠應再檢視並提出因應措施。
4.核一廠應明確訂定海岸進水口結構物之耐震性與生水池槽體管路的耐震能力及完整性之檢討改善時程。
5.核一廠緊要海水進水口渠道部分水面上結構樑柱表面有明顯混凝土剝落及鋼筋外露現象,且防海嘯閘門混凝土橋墩墩柱亦有明顯表面裂縫,核一廠應加強相關結構體檢查和改善。
6.核一廠二號機DST儲存槽部分水泥基座有明顯表面裂縫,應加以改善。
7.有關緊急循環水進水口堵塞清除及緊要海水泵馬達替換包商及清污車具之掌握,核一廠相關程序書505.8並未依承諾於100年5月30日前完成修訂,應加以改善。
五、事故處理程序與訓練
1.對於4位值班人員缺少受訓紀錄,及1位持照人員未完成模擬福島第一核能電廠事故情境訓練,應檢討改善。
2.嚴重事故處理指引於2007年10月5日發行後,未曾更新過,應改善。目前技術支援中心(TSC)未有SAMG控制版紙本及相關圖表,雖可經由廠內網路取得電子檔,電廠應於TSC中放置控制版紙本。
3.核一廠現有之SAMG與BWROG是否一致,核一廠應提出說明。
4.目前AMT各分組運作分工內容與程序書1407第4.12.1節所載工作內容不完全一致;部份工作內容之執行方式與可執行性,如圍阻體內氣體樣本、釋放率預估,請核一廠檢討改善。
5.經查部分嚴重事故處理小組人員,未接受完整之嚴重事故處理程序之訓練,核一廠應儘速對相關人員進行超出設計基準事故訓練。
6.經查對於嚴重事故處理程序之訓練,核一廠並未訂定訓練頻度,核一廠應依承諾每2年辦理1次相關訓練。
7.目前負責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聯絡資訊平台相關作業人力僅1人,核一廠應考量增加人力。
8.核一廠將測試階段之中央氣象局推行「地震即時警報系統」資訊程式安裝於廠內電腦,惟未說明後續是否進行比對等事宜。
六、機組斷然處置程序之建立
1.核一廠對海嘯來襲前之核對與設備移至高程與備用設備檢整部分之初步答覆內容為復原規劃機制,未針對原能會問題提出答覆,需重新答覆。
2.核一廠程序書540.8”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處理流程圖中載有”預期波高高過5公尺”之條件,由於到廠區之海嘯潮高與廠區海床地形有關,以中央氣象局之警報作為判斷標準是否適當,需澄清。
3.核一廠新編程序書540.8”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對於採取斷然處置時,仍須通報緊執會主任委員(副總)後決定是否採取斷然措施,應再考量決策之時效性與通訊可能中斷之因素,進一步研議其適切性。
4.針對核一廠現有系統、設備為不可用之備援能力部分,須就恢復長期冷卻功能前,如何維持替代備援設備持續運轉進行規劃,如人員監視運轉狀態、設備運轉所需支援物件之備齊等,提出說明;另程序書540.8之「建立長期監控機制」僅要求建立機制與監測參數,無對應之監測執行程序,須再說明。
七、一/二號機組相互支援
1.廠房進出口門增設擋水設施,由原提出之35個更改為27個,電廠應再確認被刪減之區域是否留存穿越管未封填,及實際該改善之門窗數。
2.核一廠斷然處置工作指引之作業計畫,對發生複合式災變或緊急狀況時之操作已詳細規劃所需人力及時間,電廠應將此作業計畫再審慎審查後列入程序書中。
八、複合式災難事件
1.針對釐清可能存在之弱點,核一廠應就位於開放或淹水可能擴散區域,其含水管路因地震而破管淹水或噴灑時,是否會造成該區多串具有減緩事故後果功能之重要設備因淹水而同時失效,以及其對減緩事故操作之影響進一步提出說明。評估內容應包括就電源正常時集水槽泵排放容量是否大於斷管造成之水量,以及喪失電源致排水系統無法運轉時之狀況,進一步評估說明。
2.針對釐清可能存在之弱點,核一廠應就海嘯侵入廠區之狀況,評估是否有因廠房水災,而導致在地震未受損之設備水損無法發揮功能之潛在弱點,提出說明。
3.程序書540.7.1中將尚在採購中之29噸硼砂/硼酸列入程序書,應適當註明或先刪除,另由BCSS系統消防水進水口注入之硼砂/硼酸由何處取得,亦宜於程序書中說明。
4.建議將硼砂/硼酸及輔助物件,包括硼砂/硼酸數量及工具規格列入定期檢查項目,並將定期檢查作業列入電廠程序書管控。
5.現場查證一、二號機廠房存放之硼砂/硼酸數量較核一廠近期檢討報告所載為少,需澄清。
6.多項救援措施係利用BCSS管路進行補水作業,然因其部分管路非屬耐震設計,可能於強震時受損,在其他規劃之補水路徑之改善案未完成前,應再尋求其他可能之補水路徑,提供更多選擇性。
7.電廠應就防水災設備是否可能因強震而受損及因應措施部分提出說明。
8.核一廠近期檢討報告所載根據評估P&H Crane平均墜落對樓板之衝擊力計算結果,請提出計算依據與文件,同時計算應考慮最惡劣之碰撞角度而非平均墜落之狀況。
9.請確認是否仍有因掉落、滑移或碰撞周邊緩和事故後果之重要設備,造成設備無法運轉之虞,但未列入本項檢討之吊車。
10.核一廠應再具體說明相關廠內資源如何在複合型事故時,獨立運作與有效緩和機組狀況之條件下,達到所述24小時之獨自因應期長。
11.核一廠所提協力包商之通訊名冊,應就如何確保名冊之正確性(是否定期更新)進一步研議。
九、超過設計基準事故
1.核一廠未依承諾於100年5月30日前完成有關部分事故處理所需參數指示儀表(包括ERF及盤面儀表)MMCS預防保養項目增列,應檢討改善。
2.核一廠擬增設緊急泵室防海嘯閘門,但經查核一廠並未提出所擬之改善規劃,應加以澄清。
3.核一廠擬建置TSC緊急控制小組兩組人力運作時之輪替代理人力,相關程序書1407尚未依承諾於100年5月30日前完成修訂,應改善
4.有關重物墜落之防範機制,核一廠至今尚未提出相關程序書782.8修訂,應依承諾時限內完成修訂。
5.有關耐震設計基準值由0.3g強化為0.4g,核一廠應依7月6日核管會議和8月31日討論會議等會議結論,須再檢討和提出可行的方案。
十、設備/設施完備性及備品儲備
1.部份貯存在工具室內之一般性救援設備,因工具室較廠房低且房門未具防水功能,可能會因淹水致設備受損,核一廠應增加工具室房門防水功能。
2.針對核一廠備用TSC之耐震性能,請說明規劃情形。
3.部份器材除提供救援設備之用外,也供平常維護使用,例如:氧氣、乙炔、氮氣、氬氣等消耗品,應管控其平時最低庫存量。
4.有關救援設備貯存位置之考量,如:移動式柴油發電機、電纜、空壓機等置放在第二貯存庫。然對於其他器材,如:油、氣體等,除須考量貯存安全外,貯存場所之耐震性及貯存分散性等,應再審慎考量設備貯存位置。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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