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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100 - 008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11 年 10 月 05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100年第1次核三廠核能安全總體檢近期檢討議題現場查核專案視察之發現,請惠予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壹、總體檢報告之一般性議題
經現場查證及比對陳報資料,有待強化之一般性議題如下,在核三廠依本會總體檢第一階段安全評估報告要求,陳報更新版之檢討報告時應納入以下意見之修訂。
一、各式因應措施相關陳述應採圖、表之方式彙整補充說明(至少如電廠失火對策586系列程序書之詳細程度),適當納入各類程序書,詳列因應措施所需設備、備品、工具及操作指引,以及人員操作進出路徑、備用動線等規劃方案,俾利於緊急情況下人員操作之實施。
二、各檢討議題中設備、備品等相關資料列表,應由專責人員負責,以供各相關檢討議題適當引述,避免有重覆出現但或有不一致之情事。
三、對相關因應設備整備表之完成時間,部份項目僅列至今年底,此一檢核時間點須完整列出。
四、台電公司各核能電廠提出檢討報告,對物理量之單位須採一致之做法。
貳、核能安全總體檢十項議題
一、廠區電源全部喪失(全黑)事件
1.EOP 570.20操作所需工具,應建立清冊,定期檢點,並有專屬儲存空間。
2.EOP 570.20之步驟過於簡略,對於設備配置、流徑上應操作之閥等有較詳細之指引,須檢討在緊時能達到期望效果之做法。
3.EOP 570.20需其他維護組支援之操作,所需之工具建議建立清單並事先備妥。
4.EOP 570.20附錄M之移動式排風扇,其維護管理程序書(SOP-192)每月檢查表內,須將油料補充納入檢點事項。
5.SOER 2011-2 評估表,須強化可用性查核表、現場模擬檢視之完整性;標示須切離之非必要負載以利於人員操作。
6.EOP 570.20附錄F【注意】需立刻切除下列負載,須參照FSAR 15.9.4參考文獻2清楚標示要求為:「非必要負載切離時序為30分鐘內」。
7.計算書CAL-E-C-009A設備規格須依實際已加大之C、D電池組容量並更換廠牌做更新。
8.EOP 570.20附錄M須參照FSAR 15.9.4參考文獻2(儀器盤面須開門項目為22項),增補儀器盤面須開門改善散熱的項目漏列五項,包括ZJ-P048、ZJ-P049、ZJ-P053、SPDS、DAS等。
9.EDG可靠度目標參照FSAR 15.9.1設為0.975,至於AAC可靠度目標參照RG 1.155設為0.95,電廠須建立適當品質文件掌控EDG、AAC之可靠度目標限值。
10.第五台柴油發電機緊急時同時供電至兩部機組之負載規劃,僅能適用於機組穩定後之長期熱移除;除負載事先妥善規劃外,須考量柴油發電機運轉可能暫態之因應。
11.油槽、水槽等存量須事先考量及整體規劃,柴油等容量的估計須考量全廠設備之需求。
12.規劃為救援之設備須事先考量納入該設備所有運轉限值,如水壓測試泵(BH-P020)注水水頭。
13.正常/緊急電源須納入重要設備之開關箱、電氣盤面電源後備供應做法的討論。
14.廠內、廠外交流/直流電源之可靠度及持久性,須納入廠內交流電源包括EDG、DG5、G/T等可靠度計畫之討論。
15.因應電廠全黑(SBO)須考量直流電源擴大容量為可因應24小時之期長;對非緊要DC負載的切離,負載切離的標示作業須儘速完成。
16.在喪失氣源、電源仍可手動開啟及調節SG PORV開度,相關操作須納入適當程序書,並須考量如遭遇高輻射環境之手動操作。
17.針對電廠全黑(SBO)下其他可能之現場操作、救援行動須事先規劃現場照明電源用罄之後備做法。
18.電廠全黑(SBO)下維持設備功能所需支援系統,探討操作RCP軸封注水閥位列置之現場照明規劃手提式照明設備,仍須強化對RCP軸封劣化潛在導致喪失冷卻水議題之處置。
19.核三廠FSAR指出5THDG為AAC,線上維修時直接連到廠內緊要電力系統,不符合AAC要求,須檢討其可用性及可靠度。
二、廠房/廠區水災事件及防海嘯能力
1.NSCW泵室迴轉攔污柵設備、操作層下方通風設備、地面鋼板隙縫等海水可能入侵處,應盡速改
善。
2.輔助廠房74呎之CCP、RHR、CS泵室之設計為防止破管造成水災,然非完全水密,部分採防水填封之填封材料未考慮水壓設計;對超過設計基準之廠外淹水,應建立因應措施來預防或減緩其效應。
3.因應氣候變異(豪大雨)影響或海嘯設計須重新評估並檢討設計基準之合理性並更新設計,在完成設計更新前因基準裕度不足須納入應急之補強作法,並須全面檢討相關程序書(582.2等)及因應機制等之適切性,考量視需要增加額外之因應程序書。
4.電廠須瞭解掌握廠區歷史雨量統計記錄更新雨量危害曲線,檢討現行廠房排洪能力之餘裕及因應措施。
5.程序書AOP 583(緊急淹水事件)須檢討水災因應機制的適切性,須考量視需要增加其他因應之程序書。
6.在LE系統之V032、V032等以及LF系統之V601、V697、圖面上無編號的止回閥、地面洩水孔及電纜穿越洩水系統止回閥等,須納入功能可用性之確認機制。
7.廠區防範土石流發生之檢討,對廠房週邊坡地無土石流問題須提出現場履勘、分析評估報告以為佐證。
8.電廠須探討廠區附近山坡地發生土石流,堵塞廠區排水通道導致廠區水災的可能性。
9.電廠排水設計在氣候變異下原設計餘裕可能減損,如排水系統無法迅速排除(或堵塞)而累積,須檢討可能累積深度對廠房結構完整性的影響。
三、用過燃料池完整性及冷卻能力
1.用過燃料池上方重物墜落之影響,在第(九)、5項評估完成對結構之威脅評估後須再行研議。
2.針對補水來源須考量在其他可能消耗之情況下,採剩餘可用水量來進行量化估算。
3.對有用過燃料在池中時,要求用過燃料池冷卻系統之電源仍由緊要匯流排供應。
4.研議廠房廠區消防水之補水/噴灑須納入供應至用過燃料池位置的水頭、容量等,須強化需求流量與可供應流量之說明。
四、熱移除及最終熱沉能力
1.在GT-HV401A閥下游之其他相關流徑,須檢討並確認該閥(NCFL)之設計目的及因應措施能符合業界實務做法。
2.須確認GSI-191議題能涵蓋喪失所有電源及喪失所有熱沉之情境。
3.須事先評估多組路徑後備水源的操作時間,並在相關程序書中列出多個後備水源的優先順序,並要求運轉人員依據電廠損害評估指派人員執行。
4.電廠大型泵更換相關資訊須納入程序書,以利運轉人員在特定情境下掌握電廠救援能力;而日本福島二廠、女川等電廠均有更換除海水泵以外之ECCS泵,須再檢討並考量。
5.對相同水源之可用量,須納入對不同救援設備(包括火災事件)競爭該相同水源考量之可用量及可用時間。
6.廠用海水取水池池頂已安裝完成攔污格柵蓋板,在海嘯帶來大型物體損壞泵室結構可能性評估時須加以考量。
五、事故處理程序與訓練
1.電廠現有程序書或指引須再強化地震、海嘯等自然危害,對人員、設備潛在威脅及對事故救援執
行面影響之考量。
2.對SOP 1450「SAMG」相關訓練,須依職責或角色擬定所需課程內容,並定期完成訓練。
3.兵/警力等支援協定書須另增加納入:(1)指揮權歸屬、(2)支援抵達時間、(3)油料或其他所需物資支援。
4.支援協定書能提供支援人數有限,電廠須事先建立模擬情境,規劃考量由支援單位完成之工作內容。
5.須採個案分析演練方式,強化持照運轉人員對AMT各項作業之熟悉。
6.每兩年定期執行SOP 1450之驗證須落實,例如柴油引擎輔助飼水泵(AL-P020)尚未納入,須重新全面性檢視並儘速確認。
7.須強化SOP 1450適用時機說明的嚴謹性,在設計變更作業時,須確實將SOP 1450納入評估。
8.電廠須由專責人員負責適切整合相關資料(如設備/備品等),避免出現在不同檢討議題項目內容有不一致之問題(並須考量台電公司各核電廠間一致性)。
9.對複合式災難可能需求之極少數特殊專業人員,在考量搶救時效之緊急情況下,無法經由一般程序進廠者,目前並無適當之規定得以規範,本項目之檢討由本會輻防處另案檢討之。
六、機組斷然處置程序之建立
1.電廠SOP 1451內容與斷然處置之關聯性不足,在說明實施作業時須參考EOP及SOP 1450 (SAMG)等,此三者在實際運作須進一步檢討及驗證。
2.在電廠SOP 1451規劃之內容,實施之項目或可為電廠EOP、SAMG、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或/及NEI 06-12指引所直接引用,相關設備/備品等亦可因應不同程序書/指引之需求,須考量加以整合並更具實用性。
3.電廠斷然處置程序流程圖起始點修訂為「地震海嘯等遠超出設計基準事故」,相關審查意見詳本會總體檢第一階段安全評估報告。
4.依據電廠SOP 1451內容,其通報機制有SOP 1412、SOP 1407及SOP 1450等程序書所提及之通報項目,須檢討相關通報內容與機組斷然處置通報間的關聯性。
5.依據電廠SOP 1451規劃內容,斷然處置程序的後續因應作為及備援能力,須再強化「附件二、恢復機組長期冷卻能力流程圖」 實施內容。
6.電廠報告說明事故後採淡水方式建立長期冷卻能力,須持續追蹤瞭解國外業界對灌注海水後續處理的因應做為。
7.電廠SOP 1451附件六用過燃料池緊急冷卻/補水路徑,共規劃5條路徑,只有1條是目前已可用,其餘尚需設備採購及現場變更,待設備購入且DCR完成後須實地測試確認;相關人員操作訓練應予完成。
七、一/二號機組相互支援
1.兩部機組在事故前運轉模式各異、情況可能複雜,須事先推演模擬並規劃可能之情境。
2.須考量兩部機事故下相互競爭救援資源,消防班人力須考量雙機組複合式事故及增加設備之考
量。
3.兩部機設備連通操作應注意事項及特定情境需求,事先了解加以強化並納入程序書之說明。
4.須事先檢視非安全相關電池之容量/連接方式等,以助於事故下作為安全相關電源備援之考量。
5.查證電廠報告附件一兩部機互相支援儀表與程序書說明,須強化RWST、SFP、桶裝池傳送渠道、ILRT供給儀用空氣、輔助蒸汽等連通操作之程序書指引。
6.柴油槽存量須扣除各機組之需求量後,才能做為支援另部機之餘裕,柴油發電機啟動空氣槽存量亦須檢討,電廠報告須增列評估結果之確認。
7.電廠報告須提供細節以瞭解在不同事故情境(如一機組事故及/或火災、兩機組事故及/或火災)下電廠做為,包括消防班人力之適切性,且須將相關人力需求納入要求事項(十一).1的檢討。
8.電廠報告須檢討主控制室之運作,並提出值班人力調度評估之補充說明。
八、複合式災難事件
1.電廠報告須提出油槽防溢堤的防洪、耐震能力,另考量此類防溢堤圍堰內池火之後果及影響,須提出油槽週邊消防能力及做法之說明。
2.電廠報告須說明吊車及吊車基礎之耐震能力。
3.柴油機廠房設有新舊二台吊車,舊吊車受限於空間容量關係橫置於發電機上方,未能符合程序書之要求,須檢討改善。
4.電廠報告提出附件二「遙控停機盤」列出事故後重要儀控系統及電源,然位置多係在主控制室,須澄清相關儀控系統之需求。
九、超過設計基準事故
1.在超過設計基準事故下,對非地震一級設計之設備,做為地震一級設計設備失效之備援須審慎考量。
2.氫氣控制、人力分工、任務編組等項目之規劃,須提出詳細規劃之說明呈現於列表中,如考量篇幅或完整性可視需要以附件方式提出。
3.相關答覆表(如各式儲槽要求提出說明項目包括氣、水、油等)中說明須完整、精確,並強化內容之一致性及正確性。
4.電廠人員須事先瞭解各設備(地震一級或非地震一級)受不同肇因影響的可操作性,對描述為“一定長度”的高壓電纜,須確認電纜長度之適切性及足夠的餘裕。
5.沉水泵須建立相關設備存放、需用做法之記錄文件。
6.探討超過設計基準事件下之氫氣控制,須包括圍阻體外之其他廠房的氫氣控制。
7.電廠報告提出水源表列,針對特定如RWST或空氣、CO2等氣槽須考量列表。
8.第2、3號深水井每月試運轉要求並無執行依據,須納入MMCS中規定每月執行。
9.電廠報告提出圍阻體廠房有地震一級及非地震等級之排放管道,須持續追蹤瞭解國外業界後續的因應做為。
10.電廠報告說明加裝防滑行裝置,然地震震動有水平及垂直方向,須澄清防滑行裝置可防範水平、垂直方向震動避免重物墜落之做法。
11.電廠報告提出氫氣偵測改善評估,須持續追蹤瞭解國外業界後續的因應做為。
12.電廠報告對於長期全黑事故無法通風情況下,須澄清電池組室的氫氣累積程度。
13.日本福島一廠事故氫氣洩漏途徑不明,須持續追蹤瞭解國外業界後續的因應做為。
十、設備/設施完備性及備品儲備
1.對新購救援設備納入程序書維護檢查及管理時,須將最低庫存量及存放位置納入程序書。
2.一般救援設備/備品規劃表須檢討相關設備、備品數量有足夠之餘裕。
3.電廠報告說明鉛衣、鉛毯之數量及拋棄式防護衣物適用性,須持續追蹤瞭解國外業界後續的因應做為。
4.核三廠輻射偵測儀器之備用電源在不考量額外供電能力時,較核一、二廠容量為短,須澄清檢討並提出適當做法。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檢討改善及長程精進規劃,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一、Nuclear Emergency Response Headquarters, Government of Japan, “Report of Japanese Government to the IAEA Ministerial Conference on Nuclear Safety - The Accident at TEPCO’s Fukushima Nuclear Power Stations,” June 2011.
二、IAEA, “IAEA International Fact Finding Expert Mission of the Fukushima Dai-ichi NPP Accident Following the Great East Japan Earthquake and Tsunami,” IAEA Mission Report, June 02, 2011.
三、USNRC, “Recommendations for Enhancing Reactor Safety in the 21st Century,” The Near Term Task Force Review of Insights from the Fukushima Dai-ichi Accident, July 12,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