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AN - LM - 100 - 037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11 年 07 月 14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計畫第43次定期視察之「龍門電廠一、二號機儀控系統安裝工程作業品質查證」
注意改進內容:
龍門電廠一、二號機儀控系統安裝工程中屬ASME範圍部分係自97年即展開現場施工安裝作業,有鑑於一號機施工安裝過程中因已施工卻未檢驗等不符合情形經本會開立違規在案,相關改善作業未盡落實,且承包商鋐原公司(原詹記公司更名後)之NA證照展延未順利取得,而二號機又已開始現場施工安裝作業,本會有必要進一步查核施工現況作業之符合性,故本(第43)次定期視察將龍門電廠一、二號機儀控管路安裝工程施工安裝作業品質查證列為視察查證項目,視察發現之缺失依照「安裝檢驗作業」、「設計變更管制作業」與「不符合品質報告(NCR)管制作業」等三部份彙整如下,請檢討改進:

一.安裝檢驗作業

1.一、二號機儀控系統安裝工程屬ASME範圍施工項目,承包商鈜原公司用以管控安裝作業之傳票式品質管制計畫表(Quality Control Plan,QCP)所使用之版本為1版,但該QCP封面表格未依規定將0版進版至1版之進版理由清楚註明;又因違規案而需進行改善作業之支架,除使用QCP 1版進行安裝作業管控外,另又建立0版矯正QCP以規範矯正作業,致有事權不統一之情事,且經進版後0版原始版本文件處理方式為作廢,也未留下紀錄。依照品保要求應將所有版本文件納入整體安裝與檢驗等品質文件系統中,故為確保品質文件完整性要求,請就各系統支架QCP表版本使用情形,提出符合品保之文件紀錄與文件保存之改善方案。

2.目前本工程QCP提送TPC ANI訂定檢驗點之方式,已由原來以各系統ISO圖為單位之方式,再改為以支架為單位之方式提送QCP (即傳票式檢驗文件),除發現依舊有未提供TPC ANI完整(支架)清單,致以往無法確認是否已完整提送QCP予TPC ANI選點之問題外,又非以ISO圖為施工單位之零散性施工方式而有欠缺QCP完整性疑慮;此外亦發現施工處方面並無相關程序書或管制表等可供確認傳票及相關檢驗文件已完整提送TPC ANI進行檢驗點訂定之管制機制。請澄清各QCP是否均已提送台電ANI完成檢驗點圈選作業及其確認(保)方式外,並再檢討QCP文件提送之方式及內容,以及建立確保傳票及相關檢驗文件能完整提送TPC ANI進行檢驗點訂定之管制機制。

3.對於已曾提送ANI以進行檢驗點訂定之傳票及檢驗文件(不論最後是否有被訂定檢驗點),當出現諸如設計修改而導致作業內容修改之情形時,其亦應再重新提送ANI供其決定是否要對改變後之施工作業進行見證。惟查核發現施工處/鋐原公司僅對TPC ANI曾經選訂有檢驗點之支架QCP(傳票),於發生施工作業內容改變且影響其原選訂之檢驗見證點時才會再提送TPC ANI重新選訂檢驗見證點,至於未曾被選訂檢驗見證點之支架QCP,雖曾進行設計修改(如:1B21-PRST-902401),但並未重新提送QCP予TPC ANI由其決定是否增訂檢驗點。此外,依鋐原公司於未通過resurvey正式完成NA換照程序與取得證書前,要求依據NCA 8153先行進行施工作業之承諾中,包括台電公司請TPC ANI加強對鋐原公司及其ANI監查作業執行情形等之監查/查核,然由現場已施作支架(即2040組部分)多有設計修改,但卻未於恢復施工前,將傳票再提送TPC ANI重新選訂檢驗見證點之情事 。顯然,台電公司並未履行相關承諾,請檢討/改正。

4.目前一及二號機屬ASME之儀控管路系統之安裝作業,雖然施工廠商均為鋐原公司,但除台電公司之監工檢驗組織及人員有不同外,其支架製造及安裝之程序、方式亦有不同。其中一號機由台電公司成立之ASME小組負責執行,二號機則由儀控、配管及汽源等組分別各依權責監督鋐原公司及執行負責區域範圍之施工檢驗作業;至於在支架之製造及現場安裝方面,二號機儀控管路安裝作業則改採所有銲接作業均於現場執行,取消廠製銲接作業,有別於一號機部份分廠製及現場兩階段進行銲接組(安)裝之方式。根據二號機之作法,台電公司相關監工、檢驗及品保人員幾乎必須自材料領用至現場支架組裝、定位及安裝銲接等均全程會同在場監工及檢驗,雖然負責二號機之經辦組(配管組)目前配置4人,然而因一號機仍持續施工及進行改正作業,鋐原公司於二號機之施工作業僅有2組工作班執行,然未來若一號機結束安裝作業,全面於二號機作業情形下,工作面、量增加時,配管組人力是否仍可滿足,此種幾乎需全程會同之施工方式,請台電公司考量實務上需配合檢驗之可行性,以免再發生檢驗作業不符要求之情形。

5.除人力之問題外,兩部機同時進行儀控管路系統之施工作業卻有不同之作業方式與程序之情形,依視察之了解,由於一號機之改正作業仍在進行,是以二號機改變作業方式之原因,並非基於一號機作業缺失檢討改正之結果,因此請再檢討二號機施工作法之合宜性,以避免施工廠商同時執行兩套不盡相同之作業方(模)式,導致施工廠商發生作業及程序上之缺失,甚至重蹈一號機作業缺失之結果。

6.針對一號機仍有品質缺失未獲釐清以及未完成改正作業,目前仍有相當施工作業尚未完成,但卻抽調人力同時進行二號機施工作業之情形,除請台電公司澄清兩部機同時並以不同模式進行施作之考量及必要性外,請提出一號機品質缺失釐清及改善之時程,並請說明同時進行二號機施工作業之人力規劃,不致引起施工品質下降之疑慮。

7.依目前作業之分工,配管組及汽源組以人力支援方式協助現場施工及檢驗相關作業,因此相關作業流程中,配管組僅從材料領用階段介入,對於材料來源的確認與接收仍由儀控組負責,惟查核相關傳票及檢驗紀錄,發現除無材料接收檢驗等確認品質與來源正確性之文件紀錄外,亦缺乏可供追溯之紀錄註記。雖然再經查證發現100年2月後儀控組/鋐原公司已有執行是項材料收料檢驗之作業,然為確保品質文件完整及可追溯性,並避免作業疏失可能,請檢討傳票及檢驗紀錄項目與內容是否充足並請作必要之改正。

8.依據鋐原公司品保方案11.4節,鋐原公司除不得自行評鑑認定材料供應商外,亦僅能使用品質系統認證廠家(Quality System Certificate,QSC)及核能級(N)廠商提供之材料,惟發現鋐原公司卻可自行將未經評鑑來源材料(unqualified source material)轉證為ASME安全級(SA)材料,此與前述鋐原公司對於所用材料來源之高標準存在矛盾,並予人有相關規定純屬虛設之疑慮。由於鋐原公司有大量使用屬例外原則之轉證程序,致使多數支架材料均為轉證之材料,故請台電公司就前述品保標準(承諾)與實際作業所呈現之矛盾提出澄清說明外,並一併澄清鋐原公司轉證程序是否有其條件及限制?又其與龍門工程品保方案附錄五之相關要求間之符合性?

9.本工程部分由台電公司供料,鋐原公司除未對台電公司進行業主供料之稽查外,於查核材料接收檢驗紀錄(如:龍施儀字008-G-004-1RMⅢ0023)審查及訪談鋐原公司人員後,發現鋐原公司除未對下游材料供應商或製造廠家(中鋼、豐興鋼鐵)進行廠商之評鑑與稽查外,亦未對材料供應(銷售)商執行評鑑/稽查,請台電公司改善。

10.查核材料領用之材料明細表(ML)發現材料領用查驗之時間均早於ML備製/核發之時間(如:1G31-GUD-0902001,ML/07-AE-09/QAD-131-0120),顯示檢驗當時檢驗人員應無可供檢驗依據之標準及記錄之文件。此外查閱ML之內容發現除螺栓、螺帽無材料試驗證明報告(CMTR)之紀錄文件外,非屬ASME SEC.III器材,但屬於安全(S)級之下切式錨定螺栓(Undercut Bolt)其並無CMTR及爐/批號等可供追溯之紀錄資訊。

11.查核支撐架安裝檢驗表(如:龍施儀字008-E-009-IMRⅢ4274)發現支撐架實際以就Tubing位置之方式進行安裝,與安裝檢驗表(項2)所述並不一致(作業內容、標準),請檢討改正,以反映實際之施工/檢驗內容及要求;此外依作業流程,圖面、品質文件完整性之查驗(項10)應於施工作業完畢,施加ASME標記前執行,惟發現其實際上於施工作業開始前即執行完成(但鋐原公司之最終檢驗(FIR)尚未執行),請澄清原因或加以改正。

12.查核傳票及相關檢驗紀錄內容發現有下列情形,顯示在檢驗文件準備及作業執行仍有待改善及未落實執行之缺失:

a.檢驗標準及結果仍未以定量方式記錄檢驗/量測結果(如:錨定螺栓鑽孔深度、07-AE-09/QAD-2P21-M9-020)

b.銲接檢驗文件未正確使用,致檢驗內容、項目不符實際(套銲使用對銲檢驗表)

c.銲接檢驗日期各檢驗紀錄(傳票及施工處檢驗紀錄)不一致(1E11-PRST-900309)

d.(鋐原公司)檢驗人員未於銲接檢驗紀錄簽名(07-AE-09/QAD-2P21-M9-020)

e.使用立可白修改紀錄且未簽名

13.查核支架安裝作業文件除安裝流程圖 (Assembly Flow Chart,AFC)與各支架編號ID之QCP外,尚包括支架安裝檢驗表,由文件內容顯示安裝作業均在符合原設計條件下安裝完成,惟現階段大部分作業均與設計變更有關,但作業文件中均無任何可顯示有相關不符合報告(NCR)或緊急工地設計變更要求(UFCR)或設計單位(GEH)發行之工地差異處置要求(FDDR)…等等與設計相關之品質文件,視察時所提文件也未附在檢驗文件後,雖然相關設計變更資料或NCR或UFCR等有專案夾管理,但於審閱該檢驗文件時,完全無法得知當中所涉及的不符合或設計修改等資訊,請台電公司檢討相關傳票管控與檢驗等作業之紀錄與文件管理缺失,並提出改善方案。

14.依LMP-ICD-005儀用管路安裝檢驗作業程序書於100年5月31日程序書變更通知,正式將支撐架安裝檢驗表當中之〝銲接作業檢驗、銲道補漆與ASME標示檢查〞等檢驗項目取消,前兩項檢驗項目取消之理由為「因與吊架(含attachment)/組件填角銲銲接作業檢驗表重複」,第三項檢驗項目取消之理由為「法規無此要求,且實際上亦無管架編號之永久標示要求」,請澄清依照修改後之支撐架安裝檢驗表,如何有效確認支架安裝過程中之銲接與油漆作業已依照施工要求安裝並檢驗符合,而ASME標示無法規要求亦請澄清中鼎公司承攬ASME範圍工程是否亦比照辦理,若ASME設備無需標示,對N5 FORM作業是否造成影響。

15.查閱鋐原公司自主檢驗表發現 1T62-M9016及M9078之填角銲自主檢驗表中 1~7項未檢驗項目均已註明檢驗〝符合〞,且明顯為同時間簽註〝符合〞,視察員合理質疑各支架銲接前並未對該支架所使用之材料、圖面、母材…等進行檢驗。請要求承包商檢討改善。

16.查閱1T62-GUD-905607之儀用支架安裝檢驗作業文件,相關銲道填角銲檢查表係於100年1月26日檢驗完成,但最下方之銲道油漆欄位並未勾選,然而該支架安裝檢驗表中銲道檢驗作業於1月27日簽註銲道已完成,該點為停留查證點(H)、無法與實際檢驗結果產生關聯外,亦非停留查證之結果,且銲道補漆之檢驗項目設定為見證點(W),同樣於1月27日簽註已補漆,請澄清銲道補漆檢驗日期、是否到場檢驗(請提出相關檢驗申請表),以及檢驗標準為何。同時依照現場人員訪談表示,現場檢驗作業承包商不再開立連絡單提出檢驗要求,請澄清現場檢驗程序及相關程序書規定為何,不再開立連絡單之方式是否符合檢驗管制程序。

17.目前儀用管路系統安裝工程主要在進行支撐架之安裝作業,惟儀用管路(Tubing)均已安裝並檢驗完成,此已檢驗完成之Tubing管路檢驗項目中,包括管路斜率、螺栓鎖磅以及水壓試驗等,將受到支撐架安裝作業而影響原檢驗結果,請提出此受影響檢驗項目之改善方案。另,現場管路斜率之檢驗方式為何,請一併說明作業方式及檢驗標準。

18.有關鋐原公司是否已取得NA證照部份,本會已函請台電公司澄清並提出影本資料,惟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提出正式文件影本,本次視察時仍僅提出美國ASME協會要求鋐原公司支付Survey作業費之文件,該附註將核發〝March 14-18,2011〞之延伸現場作業之NA等相關證照,而ASME Resurvey Team來廠對鋐原公司進行Resurvey日期並非3月14至18日,故請澄清該文件正確性。依現況本會對儀控系統管路安裝工程仍視為無NA證照之狀況,依照同意以NCA-8153繼續施工文件未取得NA證照需停止現場作業,故請台電公司於近期內提出取得NA證照資格之正式文件,否則本工程請暫停現場安裝作業,待取得正式證照文件後再繼續進行現場安裝作業。

二.設計變更管制作業

1.本工程一號機已完成現場點銲之支架(2030組支架)經台電公司ASME小組進行現場確認後,發現有多組其安裝位置與原設計圖不一致,故開立NCR進行管制,惟該作業經訪談鈜原及相關人員後,係因涉及須設計變更,而台電公司同意先施工,後補變更設計作業,此作業模式明顯違反設計、施工檢驗等相關品保要求,請檢討改善。

2.涉及設計變更部分大多採先施工完成,完整設計變更程序仍待GEH提出FDDR後,才能確定支撐架安裝檢驗是否可接受或需重新檢驗,故支撐架安裝檢驗作業需就設計變更是否完成,安裝結果是否與變更內容一致,加以管控,但未發現有何管制機制可於日後就GEH發行FDDR後對已完成支撐架安裝檢驗進行查核已確認其符合性,故請檢討改進。

3.查核屬GE公司授權SEO先行核准之設計修改案件,除未發現其是否屬GE公司授權範圍之認定評估文件外,部分案件亦有缺乏完整技術評估文件與其依據之說明((如:UFCR-ICD-17034),且多以日後若與GE公司FDDR有異,再行修正及重新施工做為結論。顯示SEO並未建立對屬GE公司(或RDO/DEO)授權範圍內先行自辦/核准設計修改作業之管制機制。為避免評估作業流於形式及減少誤辦非授權範圍內之案件,請SEO於建立有關管制機制後再辦理授權範圍內之設計修改作業,並請核安處追蹤確認之。

4.另對於設計修改後有關傳票及檢驗文件修改作業情形,經查核除發現鋐原公司之傳票均未記錄顯示有發生設計修改之情形外,亦發現部分檢驗文件內容並未抽換修改後之圖面或進行修正註記(如:1B21-PRST-902401 DIR/07-AE-09/QAE-1B21-002,1E11-PRST-900309 ML/07-AE-09/QAD-1E11-0028),顯示相關作業仍有改善之空間。

三.不符合品質(NCR)管制作業

1.本工程之台電公司ASME小組發現相關設計變更作業未完成卻已施工而開立NCR進行管制,經本會查對鈜原公司並無對應而開立之相關NCR,顯示鈜原公司未依不符合作業之品保要求,對不符合作業開立NCR進行改善之管制,請台電公司要求改善。

2.依LMP-ICD-005儀用管路安裝檢驗作業程序書於100年2月24日改版,將本會對於NA承包商於相關設計變更案必須先開立NCR進行管控之要求,納入程序書第5.1.5至5.1.7節中,明確要求承包商應先開立NCR管控後,再提請經辦組開立FCR/UFCR,待GEH頒發FDDR,正式核准該FCR/UFCR設計變更案,且經承包商施作完成並經經辦組檢驗合格後,承包商之NCR才能結案。但經查鋐原公司所開立之NCR係以系統為單元,將所有支架列為需管制之附件清單,且開立時間為去年9月而各系統所分別開立之NCR內容亦完全相同,明顯與程序書要求設計變更之NCR不同,並無依進版後程序書內容要求,開立對應之相關NCR進行管制;又依程序書規定FCR/UFCR係依照NCR開立,查閱各UFCR亦無依據承包商開立NCR而須進行設計變更之理由,請台電公司澄清說明,並依以上問題要求承包商改善進行外,亦請龍門施工處檢討,提出包含對相關問題肇因、相關作業程序與不符合管制程序之品保要求、人員訓練等改善方案。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核能安全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nus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