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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100 - 043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11 年 07 月 11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電廠消防防護計畫(第五版)審查意見,請檢討改正。
注意改進內容:
龍門電廠消防防護計畫(第五版)審查意見如下述:
一、第一章(總則)法源依據部分
1.依FSAR 9.5.1.6.2品保計畫之敘述,消防防護之品保計畫符合10CFR50 Appendix B之要求,消防防護計畫第一章第一節、五所列之消防品質保證方案未完全符合10CFR50 Appendix B之要求,亦未完全符合BTP CMEB 9.5-1品保計畫之要求(例如未列說明書、程序書與圖面(BTP CMEB 9.5-1 C.4.b),檢查(BTP CMEB 9.5-1 C.4.d),測試與測試管制(BTP CMEB 9.5-1 C.4.e)及改正行動(BTP CMEB 9.5-1 C.4.h)等項目之要求),請檢討修正。
2.消防防護計畫第一章第一節、五、1、(1)、e(終端設計文件,如規範、圖面,應經施工部門及營運部門審查其施工及營運(操作及維護)的可行性),有關防火之設計變更及改善工程,未將須經認證合格人員審查之規定納入,請檢討修正。
3.消防防護計畫第一章第一節、五、1、(10)稽查,未定稽查範圍、項目及稽查頻度,請檢討修正。
4.消防防護計畫第一章第一節、五、1、(9)品質紀錄,未明定各項品質紀錄保存年限,請檢討修正。
5.未依10CFR50.48(a).(1)(ii)、(iii)及SRP C.1.a(4)之要求,說明消防防護計畫其組織結構及執照組織內負責此計畫之各個職位並說明各個職位之授權範圍,請檢討修正。(目前陳報之消防防護計畫其組織結構之說明多為救災的消防組織,未對執行及完成消防防護計畫所需之組織結構依法規要求作說明)
6. 未依10CFR50.48(a)(2)(i)之要求,說明管制消防防護計畫完成之行政管制程序(例如消防防護計畫未涵蓋變更與相關審查及核准程序,修改管制程序,及對消防防護計畫之稽核計畫以評估可符合要求及承諾事項),請檢討修正。
二、第二章電廠消防隊員資格與訓練部分
1.第二章第二節未要求具備6小時之儲存空氣,以補充耗盡之呼吸空氣瓶,此不符 10CFR50 Appendix R Ⅲ、H之要求,請檢討修正。
三、第五章消防安全設施及其測試與維護
1.非電氣設備區可燃物的火載量超過700MJ/m2和電氣設備區可燃物的火載量超過1400MJ/m2時需安裝固定滅火支系統其依據為何?可符合NFPA那一項規範之要求,請澄清說明。龍門電廠一個防火區包含好多個防火隔間(防火分區:FIRE ZONE),依BTP CMEB 9.5-1 B.4 (1981年版)對防火分區之定義,防火分區須設計滅火系統以對付特定形式之火災,以火載量多寡決定是否安裝固定滅火支系統之論述,似已不符BTP CMEB 9.5-1 B.4對防火分區須設計滅火系統之要求。另RG 1.120 4.c(3)要求,電纜分佈室外之電纜托架(Cable trays)須提供自動撒水系統;RG 1.120 4.c(5)要求,沿水平及垂直之電纜敷設(cable routing)每隔10呎須裝設擋火物(fire break)以防止火勢蔓延,BTP CMEB 9.5-1 C.5.e要求,電纜分佈室(cable spreading room)外多重的(redundant)安全相關電纜系統應提供線型熱偵測器(line-type heat detectors),請澄清目前消防系統之設計是否可符合上述要求。
2.龍門電廠防火區劃(龍門電廠一個防火區包含好多個防火隔間(防火分區)且其區隔不使用防火門僅為氣密門)不符BTP CMEB 9.5-1 B.4 (1981年版)防火區(FIRE AREA)及防火分區(FIRE ZONE)之定義。防火區及防火分區未使用3小時防火時效等級之防火門,另防火區之水密門未提供符合UL認證且具備3小時防火時效等級之品質符合證明文件,此不符FSAR 9.5.1.1.3、BTP CMEB 9.5-1 C.5.a、RG 1.120 4.a.(10)等對防火屏障耐火時效之要求,請檢討改善。
消防防護計畫為執照文件,依法規要求制定,須據以執行,其修改要留存紀錄,若其修改如影響安全停機能力須先經本會核准,所以其內容應詳實完整,故消防防護計畫需完整列出廠房之防火區劃與消防設備配置圖,請檢討改正。
3.第五章第二節一、1、(4):兩部消防水泵中任一水泵在壓力862 KPa時能夠提供11,340 L/min的流量,電廠廠房最高點壓力166.7KPa(1.7㎞/㎝2)時,濕管仍有130 L/min的需求流量。其敘述之內容不符NFPA 13、NFPA 14、NFPA 24對系統所需壓力及流量之要求,請檢討改正。
4.第五章第二節一、1、(13):電廠消防管線於竣工後使用前,務必按照消防法規水壓測試相關規定實行水壓測試。測試壓力於150psi或大於消防主管最大容許壓力50psi之條件,則為消防管線完整性。其敘述之內容不符NFPA 14、NFPA 24對系統水壓試驗之要求(廠區管路與消防送水口接頭,均應該在不低於200psi(13.8 bar)情況下進行為期2個小時的水壓測試,或者在最大壓力超過150psi(10.3 bar)情況下,在超過50psi(3.5 bar)的壓力下進行水壓測試。),請檢討改正。
5.第五章第二節二、1、(4)、b:消防水儲水槽:兩個2,300m3儲水槽提供消防系統的水源,其中一個是耐震一級設計,一個非耐震一級設計,兩座儲水槽混合交叉配管消防泵互相取水,耐震一級儲水槽預留456m3之水量供核島區使用。對消防水儲水槽之敘述不符現況,兩座消防水儲水槽均為耐震一級設計,請檢討改正。
6.表5.4 變壓器區消防水系統之設計方式,主變壓器A、B、C相,備用變壓器,輔助變壓器A,輔助變壓器B、輔助變壓器C,輔助鍋爐變壓器等其暴露地面區域放水率<0.25gpm/ft2(0.17L/sec/m2)之設計要求,為0.16gpm/ft2(0.11L/sec/m2),請檢討改善。
7.FSAR 9.5.1.3.7火災偵測和抑制警報系統之電源由具有至少24hr能力的蓄電池組供電,安裝在控制設備室的每只現場消防盤和主消防警報盤,且亦可由不斷電電源供電。第五章第三節(1)對火災偵測和抑制警報系統電源之敘述(火災偵測和警報系統之電源由具有24hr能力的蓄電池組供電,安裝在控制設備室的每只現場消防盤和主消防警報盤,主要電源從電廠緊要交流電源供電。)與FSAR 9.5.1.3.7不一致,請檢討改正。
8.第五章第五節所列有關消防設備之測試與維護,僅列定期測試方案,未列裝置測試方案(在施工安裝、改善、修理或更新後,應執行充分的測試來證明消防系統、緊急照明、與通訊設備等滿足需要,且符合法規),且定期測試方案(訂出測試週期與測試方法,以驗證功能符合設計規範)多項不符NFPA 25(Standard for the Inspection,Testing,and Maintenance of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s)及Appendix R之要求,案例如下述,請重新檢討測試與維護項目與相關規範要求之符合性;修改時並請將適用之法規規定、要求之測試維護及對應之測試程序書完整列入此章節內:
(1)廠外消防水帶箱消防水帶水壓試驗週期定為每3年,不符10CFR50 Appendix R Ⅲ、E要求(每年一次)。
(2)消防泵訂定之測試週期【每季執行乙次】不符NFPA 25之要求(無水流狀況每週執行乙次,馬達及柴油帶動起動時間各不同;有水流狀況每年執行乙次額定最大流量之測試)。
(3)消防水儲水槽未訂水位警報、水位指示及壓力計之測試,不符NFPA 25之要求。
(4)室外消防幹管(Fire service mains)、消防栓(Hydrants)、監測噴嘴(Monitor nozzle),未依NFPA 25之要求列入定期測試項目。
(5)消防撒水頭定期檢查依NFPA 25之要求為每年檢查一次,該節所列為每逢機組大修期間執行一次,且撒水系統之儀器(gauge)、撒水頭(sprinkler)未列入測試範圍。
(6)有關消防設備測試與維護之訂定,請列出參考之規範。
9. 10CFR50 Appendix R Ⅲ、K及BTP CMEB 9.5-1 C.2對行政管制要求應建立程序書據以執行,未說明符合行政管制要求據以執行之程序書。
四、第八章火災災害分析(FHA)與影響評估待檢討改善部分
1. 1.3節專用術語說明及5.1節分析項目,防火區(Fire Area)、防火屏障(Fire Barrier)的定義,請依照BTP CMEB 9.5-1 B.4之定義修正,另請增加防火分區(Fire Zones)的定義。
2. 請說明火災危害分析是否由具資格之火災防護及核能系統工程師執行。
3. 第八章火災災害分析(FHA)與影響評估所列舉分析之廠房(反應器廠房、控制廠房、緊急柴油發電機油槽、反應器廠房冷卻水泵室、輔助燃料廠房、備用緊急柴油發電機油槽、循環水泵室),未包括FSAR 9.5.1(8)所列廠房之每一與安全有關(safety-related)及對安全重要(important to safety)之防火區。(例如開關場廠房、廢料廠房等等),請檢討改正。
4. 龍門電廠防火區劃(龍門電廠一個防火區包含多個防火分區且其區隔不使用防火門僅為氣密門)不符BTP CMEB 9.5-1 B.4 (1981年版)FIRE AREA及FIRE ZONE之定義,且各防火區及防火分區未具備3小時防火門,依現況已影響火災危害分析與影響評估分析結果之正確性,請檢討改正。
5. 依10CFR52 反應器設計準則,應假設火災會使災區內所有設備不可用而電廠仍能安全停機,且認知災後重入搶修與操作均為不可行。第二節之火災災害分析準則未將此假設列入分析之假設條件,請檢討火災災害分析之正確性。
6. 目前FHA未確認出安全停機所需之設備亦未執行設備及安全停機所需之電纜電路分析。故每一防火區安全停機組件和電路是否符合10CFR50 APP.R G.2之規定,及停機或替代停機方案是否符合10CFR50 APP.R G.3的要求,尚須執行相關分析及確認,之後需將每一防火區分析結果列入本報告。
7. FHA對各防火區之分析,應完整說明各別之火源種類與火載量、火災於原地與擴散情況、其損壞之擴張情形、防火屏障(BTP CMEB 9.5-1 B.4所定義之防火屏障)之耐火時效、火警偵測與滅火設施之確實數量、通風系統以及該區域內安全停機有關電纜設備、系統可能受到的損害與安全停機能力之分析。
(1)第八章第十節防火區劃分析範例,未說明防火區各別之火源種類與火載量、火災於原地與擴散情況、其損壞之擴張情形,另對防火屏障之敘述亦不完整,例如未述及防火門之時效、數量及編號,防火風門之數量及編號,以及該區域內安全停機有關電纜設備、系統可能受到的損害與安全停機能力之分析。未列防火區火警偵測器與滅火設施之確實數量。另未述明各防火區是否有排水孔及排水孔之數量,並評估消防系統動作時是否有淹水或漫延至鄰近防火區之虞。上述問題請檢討改正
8. 第六節偏差說明部分
(1)依BTP CMEB 9.5-1 C.1.b火災災害分析應確認符合 NRC火災防護計畫管制要求與導則,偏差說明部分未完整列出與BTP CMEB 9.5-1要求之偏差,例如防火屏障之防火門非符合3小時之耐火等級等,請檢討改正。
(2)10CFR50 APP.R部分,火災災害分析不符10CFR50 APP.R G.2及10CFR50 APP.R G.3的要求,請檢討改正。
(3)偏差說明部分未完整列出與NFPA相關規範要求之偏差。消防系統設計(例如泵室撒水系統)與NFPA規範之要求有偏差;另消防設備測試與維護之訂定,明顯異於NFPA 25之要求,請檢討改正。
(4)與10CFR50 App.R、BTP CMEB 9.5-1及NFPA相關規範要求有偏差之個案,均應提出各別之差異分析及評估並證明可達到同等的保護,並陳報本會核准。
五、針對一部機組已在運轉而另一部機組尚在建造的狀況,其防災計畫具體內容請納入消防防護計畫內。(該防災計畫待完成兩部機興建,可修改消防防護計畫將此部分刪除)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配合封存,已另案管控。
參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