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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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100 - 036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11 年 07 月 04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計畫第43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 1號機品質不符案件(NCD)執行狀況查證相關缺失。
注意改進內容:
本會執行第43次定期視察,針對龍門電廠1號機NCD執行狀況查證,發現以下缺失:

一、龍門電廠1號機NCD文件審查

1.NCD-ME-026係RWCU系統核島區彈簧支架及緩衝器冷機設定值與熱機設定值之PSI檢查,檢查發現部分彈簧支架及緩衝器其熱膨脹方向與設定方向不符,依規定應由原設計廠家GE公司負責進行安全評估,惟由資料顯示其安全評估係由核技處SEO執行;另NCD-ME-028為蒸汽系統位於核島區之彈簧支架及緩衝器冷機設定值與原設計值不符,依規定亦應由設計廠家GE公司負責進行安全評估,但經查證發現該案由核技處SEO逕行判定待機組啟動測試時再進行安全評估,核技處SEO替代原設計公司之作法除不符SAM-15規定,其執行之安全評估亦有所不當之處,請改進。

2.抽查部分NCD時,發現各NCD簽發人作法不統一,部分NCD簽發人會於結案簽註欄位述明改正後查證之情形(例如已開立PCN修改程序書或已開立NCR追蹤等),部分簽發人則否,建議電廠應有適當之作法與管制。

3.抽查NCD-EL-001 R13 CVCF 0000C4故障一案,發現執行NCD缺失改正者與再確認檢驗之人員為同一人,此現象有違品保精神,請 貴公司應另行指派檢驗人員,以符合品保精神。

4.經查證運轉有關之NCD-OP-020,該案係HPCF於LOOP+LOCA時其達額定流量時間不符終期安全分析報告(FSAR)分析值,該案核技處雖已送交GE公司執行評估,但因FSAR修改須經本會同意,因此進一步查證發現該FSAR修改案尚未獲本會同意,表示測試接受標準尚未改變,但NCD-OP-020卻已結案,請檢討改進,避免類似案例發生。

二、電廠起動管理手冊(SAM-15)運作程序審查

1.依SAM-15之規定,NCD立案後,負責處理單位之品質工程師必須審查相關單位處理NCD之建議與方式是否合理,惟部分NCD案件經查證發現未落實品質工程師審查之規定。此外,龍門電廠品質組負責NCD案件最後之結案管控,前述品質工程師未依規定進行評估之缺失,電廠品質組並未指出並進行矯正,顯示電廠品質組未確實查核NCD案件流程上各相關負責單位是否依規定執行,請改進。

2.經查證部分被案件簽發人判定不接受而需另開立NCD持續追蹤之案件,發現電廠品質組人員於勾選結案後並未於相關欄位簽章亦未經電廠品質經理審閱,請改進。

3.經查證SAM-15之5.3.2節規定「針對修理或照現況接受的 NCD案件,龍門電廠副廠長可選擇送SORC評估處置方式」,但依NCD處理之原則及精神,無論涉及設計修改或照現狀接受,應由原設計單位進行評估較為適當,電廠SORC不應作為原設計單位之替代,請澄清說明。

4.依SAM-15之規定,龍門電廠品質組應將NCD文件依編號建立『不符合品質案件登錄表』,並且應定期提出『不符合品質案件定期狀況報告』,然經詢問品質組負責人員發現至今尚未建立前述管制文件,請改進。

三、針對NCD-ME-016及NCD-ME-009(RCIC系統及HPCF系統)現場查證

1.發現現場有部份緩衝器表面過於髒污,例如1E51-SNB-0326、1E51-SNB-0320及1E22-SNB-0353等,恐會影響緩衝器功能,請改進。

2.發現現場有部份彈簧支架冷、熱機設定標示脫落,例如1E51-PH-0101、1E22-PH-0477及1E22-PH-0476等,請改進。

3.現場查證1E51-SVB-0673彈簧支架冷機設定值,其值已經GE公司發行FDDR,判定修改設定值為8.2cm是可接受的。但現場彈簧支架實際冷機值卻為6. 9cm,請澄清改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龍門核能發電廠起動管理手冊(SAM-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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