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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類設備


更新時間:2023-10-18 11:19
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自112年9月27日施行,以下「輻射防護類申請案」申辦權限業務,皆由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防護組承接辦理。
輻射防護雲化服務系統網址,亦變更為:
https://lice.nusc.gov.tw

 取得及使用射源
 進口申辦(一般業者) - 申請設備使用,且設備由國外進口
 進口申辦(銷售服務業) - 適用銷售業者進口設備並先以庫存處理後銷售
 進口申辦(自銷售服務業提貨) - 適用於一般業者申請設備使用,且設備自銷售業者進口,以進口簽准文號提貨
 設備轉入 - 設備已由出讓方轉出,受讓方申請使用
 國內製造 - 製造業者產生設備料帳
 靜電消除器、離子佈植機及其輻射作業全廠管制規定​​​​​​​

 輻射源管理及異動
 設備暫時停用 - 設備因故暫時停用,停用期限二年​​​​​​​​​​​​​​
 設備恢復使用 - 停用中設備恢復使用​​​​​​​​​​​​​​
 廠牌型序號異動 - 適用於登載之廠牌、型號、序號誤值​​​​​​​​​​​​​​
 資料異動申辦 - 登載事項異動(含人員異動、變更使用場所、改裝等)​​​​​​​​​​​​​​

 不再使用輻射源
 設備轉出 - 設備轉讓其他單位,由出讓方先行辦理轉出​​​​​​​​​​​​​​
 設備出口 - 設備不再使用並以出口方式處理​​​​​​​​​​​​​​
 設備永久停用(國內報廢) - 設備不再使用並於國內報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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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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